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有關單位:
為推進生豬養殖業健康發展,保障豬肉產品有效供給和質量安全,實現環境保護與生豬產業協調發展,根據國務院《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生豬養殖業管理通知》(閩政辦〔2013〕141號),現就規范我市生豬養殖業管理通知如下:
一、編制完善生豬養殖發展規劃
各縣(市)區要根據《福州市“十二五”畜牧業發展規劃》,在規劃控制適度規模和總量基礎上,編制完善本轄區生豬養殖發展規劃及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要結合福州新區規劃和城市建設規劃調整,科學確定生豬養殖規模,合理劃定禁養區、禁建區和可養區。對禁養區內養豬場要堅決拆除;對禁養區外生豬養殖總量超標的,根據轄區環境承載能力和養殖場污染防治水平,合理削減生豬養殖規模;對保留的規模養豬場,指導其限期完成符合環保要求的全過程綜合治理,逾期不治理的養殖場,強制拆除取締。要堅持“疏堵結合、拆建并舉、拆小建大”的原則,加快淘汰生豬散養,對生豬養殖實行提質減量,到2015年全市生豬年出欄量控制在216萬頭左右。新建、改建、擴建生豬養殖場和養殖小區,應當符合畜牧業發展規劃、縣(市)區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以及動物防疫條件,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二、推廣標準化生態養殖
大力推廣規模適度的生豬標準化生態養殖,重點推廣漏縫地面—免沖洗—減排放、豬—沼—果(草、林、菜、茶等)生態型、達標排放環保型等生態養豬模式,建設循環型養豬業。積極開展生豬養殖標準化示范創建活動,2020年前,每年創建10個省級以上標準化示范場。加大生豬養殖污染防治力度,支持使用生豬糞便作有機肥,通過種養結合達到糞污減量化、無害化和資源利用化。2015年前,所有規模養豬場(小區)完成全過程綜合治理,實現廢棄物綜合處置利用,廢水達標排放。
三、強化生豬養殖防疫監管
認真實施《福州市中長期動物疫病防治規劃實施辦法(2013—2020年)》,指導養殖者規范防疫行為,建立健全動物衛生防疫制度。做好豬口蹄疫、高致病性藍耳病、豬瘟等生豬重大疫病防控工作,做到“應免盡免,不留空當”,應免疫率達100%。加快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實驗室基礎設施建設步伐,每年重點抓好1-2個縣(市)區動物疫病病原學監測能力建設,提升動物疫情監測預警能力。強化生豬養殖企業動物防疫條件審核、管理,實現規模養殖場監管全覆蓋,對暫不符合發放動物防疫合格證的養殖企業要出具現場審核意見,督促限期整改,不整改的將限期予以拆除。嚴格落實免疫、監測、消毒、凈化等綜合防疫措施,加快推進動物標識及疫病可追溯體系建設,對免疫合格的生豬佩戴動物二維碼標識,保證生豬安全可追溯管理。引導養殖場定期實施動物健康檢測,有步驟推進規模標準化養殖場開展無特定病原場(群)和生物安全隔離區評估認證,提高生物安全水平。加強和健全動物衛生監督體系建設,根據當地畜禽養殖、動物產品消費量、動物防疫和動物產品安全監管現狀等實際,合理確定監管機構編制。大力提高生豬產地和屠宰檢驗率,將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各養豬場的檢疫數量和每季末向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上報的存欄、出欄情況作為落實國家資金扶持與獎勵項目的重要依據。以增強基層動物衛生監管執法能力規范化建設為重點,完善執法手段和設施設備,2020年前,全市每年重點抓好1-2個縣(市)區動物衛生監督執法規范化建設和10個動物檢疫申報點建設,有效落實檢疫監督措施。
四、推進病死豬無害化處理
加大相關法律法規宣傳力度,提高生豬生產者法律意識,明確生豬業主無害化處理病死豬的主體責任。強化政府監督指導,要求養豬場建立無害化處理設施,重點是年出欄5000頭以上生豬養殖場,推廣病死豬無害化機械處理。各級要按照就近、低成本、法定的原則,選擇深埋、焚燒、高溫高壓化制以及生物發酵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并加大財政支持力度,支持鄉鎮政府建設區域病死動物無害化集中處理廠。各級要按照《農業部 財政部關于做好生豬規模化養殖場無害化處理補助相關工作的通知》(農辦財〔2011〕163號)和《福州市財政局 農業局關于做好生豬規模化養殖場無害化處理補助工作的通知》(榕農〔2012〕233號)有關要求,堅持“誰處理,補貼誰”原則,對轄區內具備無害化處理設施且符合國家無害化處理規模要求的和不具備國家無害化處理規模要求的養殖場,分類按標準實施補貼。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督,強化配合,加大對病死豬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對非法出售、轉運、加工病死或病因不明生豬的要堅決予以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加快動物疫病防控體系建設和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建設。財政部門要安排專項資金,加大對生豬產業發展投入,重點保障疫病防控、動物衛生監督和扶持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糞污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良種繁育體系、標準化生態養殖等,繼續落實中央和省級財政關于“畜禽無害化處理”農機補貼相關政策,對未經環評審批、未落實環評“三同時”制度的養殖場不予資金補貼補助;國土部門將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納入規劃,落實養殖用地;供水、供電、金融部門根據養殖標準化規范程度落實現代農業優惠政策;發改部門應大力扶持標準化養豬場、良種繁育體系建設和畜禽無害化處理項目建設;積極推動保險部門開展能繁母豬、育肥豬保險,創新保險機制,改進保險方案,擴大保險覆蓋面;農業(畜牧獸醫)部門要加大對生豬標準化規模養殖、良種繁育體系建設的技術指導,通過生豬產業技術體系建設的示范帶動以及先進養殖模式和現代飼養管理實用技術的推廣應用,促進生豬產業升級。
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4月15日
為推進生豬養殖業健康發展,保障豬肉產品有效供給和質量安全,實現環境保護與生豬產業協調發展,根據國務院《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生豬養殖業管理通知》(閩政辦〔2013〕141號),現就規范我市生豬養殖業管理通知如下:
一、編制完善生豬養殖發展規劃
各縣(市)區要根據《福州市“十二五”畜牧業發展規劃》,在規劃控制適度規模和總量基礎上,編制完善本轄區生豬養殖發展規劃及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要結合福州新區規劃和城市建設規劃調整,科學確定生豬養殖規模,合理劃定禁養區、禁建區和可養區。對禁養區內養豬場要堅決拆除;對禁養區外生豬養殖總量超標的,根據轄區環境承載能力和養殖場污染防治水平,合理削減生豬養殖規模;對保留的規模養豬場,指導其限期完成符合環保要求的全過程綜合治理,逾期不治理的養殖場,強制拆除取締。要堅持“疏堵結合、拆建并舉、拆小建大”的原則,加快淘汰生豬散養,對生豬養殖實行提質減量,到2015年全市生豬年出欄量控制在216萬頭左右。新建、改建、擴建生豬養殖場和養殖小區,應當符合畜牧業發展規劃、縣(市)區畜禽養殖污染整治工作方案以及動物防疫條件,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二、推廣標準化生態養殖
大力推廣規模適度的生豬標準化生態養殖,重點推廣漏縫地面—免沖洗—減排放、豬—沼—果(草、林、菜、茶等)生態型、達標排放環保型等生態養豬模式,建設循環型養豬業。積極開展生豬養殖標準化示范創建活動,2020年前,每年創建10個省級以上標準化示范場。加大生豬養殖污染防治力度,支持使用生豬糞便作有機肥,通過種養結合達到糞污減量化、無害化和資源利用化。2015年前,所有規模養豬場(小區)完成全過程綜合治理,實現廢棄物綜合處置利用,廢水達標排放。
三、強化生豬養殖防疫監管
認真實施《福州市中長期動物疫病防治規劃實施辦法(2013—2020年)》,指導養殖者規范防疫行為,建立健全動物衛生防疫制度。做好豬口蹄疫、高致病性藍耳病、豬瘟等生豬重大疫病防控工作,做到“應免盡免,不留空當”,應免疫率達100%。加快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實驗室基礎設施建設步伐,每年重點抓好1-2個縣(市)區動物疫病病原學監測能力建設,提升動物疫情監測預警能力。強化生豬養殖企業動物防疫條件審核、管理,實現規模養殖場監管全覆蓋,對暫不符合發放動物防疫合格證的養殖企業要出具現場審核意見,督促限期整改,不整改的將限期予以拆除。嚴格落實免疫、監測、消毒、凈化等綜合防疫措施,加快推進動物標識及疫病可追溯體系建設,對免疫合格的生豬佩戴動物二維碼標識,保證生豬安全可追溯管理。引導養殖場定期實施動物健康檢測,有步驟推進規模標準化養殖場開展無特定病原場(群)和生物安全隔離區評估認證,提高生物安全水平。加強和健全動物衛生監督體系建設,根據當地畜禽養殖、動物產品消費量、動物防疫和動物產品安全監管現狀等實際,合理確定監管機構編制。大力提高生豬產地和屠宰檢驗率,將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對各養豬場的檢疫數量和每季末向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上報的存欄、出欄情況作為落實國家資金扶持與獎勵項目的重要依據。以增強基層動物衛生監管執法能力規范化建設為重點,完善執法手段和設施設備,2020年前,全市每年重點抓好1-2個縣(市)區動物衛生監督執法規范化建設和10個動物檢疫申報點建設,有效落實檢疫監督措施。
四、推進病死豬無害化處理
加大相關法律法規宣傳力度,提高生豬生產者法律意識,明確生豬業主無害化處理病死豬的主體責任。強化政府監督指導,要求養豬場建立無害化處理設施,重點是年出欄5000頭以上生豬養殖場,推廣病死豬無害化機械處理。各級要按照就近、低成本、法定的原則,選擇深埋、焚燒、高溫高壓化制以及生物發酵等方式進行無害化處理,并加大財政支持力度,支持鄉鎮政府建設區域病死動物無害化集中處理廠。各級要按照《農業部 財政部關于做好生豬規模化養殖場無害化處理補助相關工作的通知》(農辦財〔2011〕163號)和《福州市財政局 農業局關于做好生豬規模化養殖場無害化處理補助工作的通知》(榕農〔2012〕233號)有關要求,堅持“誰處理,補貼誰”原則,對轄區內具備無害化處理設施且符合國家無害化處理規模要求的和不具備國家無害化處理規模要求的養殖場,分類按標準實施補貼。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督,強化配合,加大對病死豬違法犯罪行為的打擊力度,對非法出售、轉運、加工病死或病因不明生豬的要堅決予以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加快動物疫病防控體系建設和農(畜)產品質量安全監管機構建設。財政部門要安排專項資金,加大對生豬產業發展投入,重點保障疫病防控、動物衛生監督和扶持病死豬無害化處理、糞污無害化處理和資源化利用、良種繁育體系、標準化生態養殖等,繼續落實中央和省級財政關于“畜禽無害化處理”農機補貼相關政策,對未經環評審批、未落實環評“三同時”制度的養殖場不予資金補貼補助;國土部門將規模化畜禽養殖用地納入規劃,落實養殖用地;供水、供電、金融部門根據養殖標準化規范程度落實現代農業優惠政策;發改部門應大力扶持標準化養豬場、良種繁育體系建設和畜禽無害化處理項目建設;積極推動保險部門開展能繁母豬、育肥豬保險,創新保險機制,改進保險方案,擴大保險覆蓋面;農業(畜牧獸醫)部門要加大對生豬標準化規模養殖、良種繁育體系建設的技術指導,通過生豬產業技術體系建設的示范帶動以及先進養殖模式和現代飼養管理實用技術的推廣應用,促進生豬產業升級。
福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