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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關于印發《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質量安全監督抽查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豫質監食發〔2010〕383號)

   2013-04-19 340
核心提示:  各省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食品生產加工質量安全監督抽查管理工作,提高監督抽查工作質量,規范

  各省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食品生產加工質量安全監督抽查管理工作,提高監督抽查工作質量,規范監督抽查工作程序,省局組織制定了《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質量安全監督抽查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報告省局。

  附件: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質量安全監督抽查管理辦法(試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

  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質量安全監督抽查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省食品生產加工質量安全監督抽查管理,規范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的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工作(以下簡稱監督抽查),提高監督抽查工作質量和有效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監督抽查是河南省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質監部門)依法對在本行政區域內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以下簡稱食品)企業生產、銷售的產品開展質量監督時,對產品進行抽樣、檢驗、公布結果和處理的活動。

  第三條  監督抽查應當遵循科學、公正、準確、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監督抽查按抽查的時間可分為定期實施的監督抽查(即常規監督抽查)和不定期實施的專項監督抽查(即特別監督抽查)兩種。常規監督抽查一般每季度開展一次,特別監督抽查是全省各級質監部門,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質量問題突出的食品、突發的食品生產質量事件或排查質量安全風險隨機組織開展的專項監督抽查工作。

  監督抽查按抽查的組織形式可分為省級監督抽查、市級監督抽查和縣級監督抽查。

  第五條  河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省局)負責統一規劃、組織和管理全省監督抽查工作;組織實施省級監督抽查工作;組織市局對國家和省級監督抽查產品質量不合格企業的后處理工作,并對全省監督抽查后處理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督查;對接受監督抽查委托任務的法定檢驗機構的主體資質和檢驗能力予以審查、評估,并對其抽樣、檢驗等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考評;匯總、分析并通報全省監督抽查信息;按要求向省政府和國家質檢總局報送監督抽查信息。

  各省轄市、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局(以下簡稱市局、縣級局)接受省局的委托,承擔指定行政區域內省監督抽查實施方案的起草制訂,上報省局審查同意后組織實施;負責按時匯總、上報省監督抽查情況和質量分析報告。

  各地市、縣級局按照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質量監督抽查工作計劃和具體實施方案,上報省局或市局審查同意后組織實施;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法定檢驗機構起草制訂監督抽查實施細則,上報省局或市局審查備案;負責向被抽檢企業送達監督抽查結果通知書、檢驗報告并履行告知義務;負責按時匯總、上報本行政區域內監督抽查情況和質量分析報告,并及時上報省局或市局;按要求向省局、市局和當地政府報送監督抽查信息。

  區質量技術監督局按照上級質監部門的安排部署,配合上級質監部門委托的法定檢驗機構的抽樣人員,共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抽樣等監督抽查相關工作。也可根據本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產品質量監督定期和專項抽查工作計劃和具體實施方案,上報市局審查同意后組織實施;負責按時匯總、上報本行政區域內監督抽查情況和質量分析報告,并及時上報市局。

  各市、縣級局負責本行政區內的監督抽查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的后處理工作(包括國家監督抽查、省監督抽查、外地監督抽查等),并按要求上報后處理情況。

  接受各級質監部門委托的法定檢驗機構,負責起草制訂監督抽查產品的實施細則,由組織實施監督抽查工作的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開展抽樣、檢驗工作,且僅適用于本次監督抽查工作;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抽樣和檢驗任務,客觀、公正、準確的出具檢驗報告,并按要求匯總上報檢驗結果和質量分析報告等材料。

  第六條  省局原則上每半年向省政府和國家質檢總局提交一次監督抽查質量分析報告;市和縣級局原則上每季度向當地政府和上級局提交一次質量分析報告。

  第七條  監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企業收取費用。各級監督抽查所需費用由同級財政部門安排專項經費解決。

  第八條  企業應當配合、協助監督抽查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礙、拒絕監督抽查。

  第九條  全省各級質監部門開展食品生產質量監督抽查工作,必須使用由總局和省局制定的統一工作文書。

  第二章  監督抽查計劃

  第十條  省局負責制定省級年度監督抽查計劃,報國家質檢總局備案,并通報市局和政府有關部門。

  市、縣級局根據上級年度監督抽查計劃負責制定本級年度監督抽查計劃,并逐級備案。

  年度監督抽查計劃,也可結合年度監督檢查計劃一并制定。

  年度監督抽查計劃的重點產品監管目錄,為動態管理,根據需要適時進行調整,并逐級予以備案。

  第十一條  省局根據年度監督抽查計劃,結合監管工作的需要確定每季度省級監督抽查計劃,并于每季度第一個月的上旬前下達監督抽查任務。

  市、縣級局編制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督抽查計劃,須逐級備案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有關市局和檢驗機構也可根據監督工作需要,在上季度末月上旬前向省局提出下季度省級監督抽查建議計劃。建議計劃包括如下內容:申請抽查該產品的必要性、該產品的企業數量及分布情況、質量狀況、監督抽查依據、抽查企業名單及檢驗費用預算等。對首次承擔某類產品省級監督抽查的,檢驗機構應同時提交具備該類產品檢驗資質的資質認定證明。

  第十二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指定符合相關要求的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承擔抽樣、檢驗、異議處理等相關工作。

  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當加強對抽樣人員和檢驗機構的監督管理,制定相應的考核辦法,對監督抽查實施過程及相關機構和人員開展監督檢查,對發現的問題和投訴舉報及時調查處理。

  省級監督抽查工作一般委托依法設置和依法授權的國家級、省級檢驗機構或市級重點檢驗機構承擔。

  第十三條  各級質監部門在組織開展食品生產質量監督抽查工作前,應制訂具體的監督抽查實施方案(參考件1)。《監督抽查實施方案》應包括如下內容:抽查產品范圍和檢驗項目;適用的實施規范或制定的實施細則;抽樣檢驗時間安排;抽樣檢檢、異議處理、結果上報及工作質量考核等要求;抽查經費預算;擬抽查企業名單等。

  第十四條  檢驗機構接到監督抽查計劃后,負責起草制訂監督抽查產品的實施細則;由多家機構共同實施監督抽查工作的,由被指定的牽頭單位負責制定《實施細則》;《實施細則》應經制定單位技術負責人簽批后上報監督抽查任務下達部門,經批準后實施,并向檢驗機構開具監督抽查任務委托書和食品生產質量監督抽查通知書(附件1、2)。

  《實施細則》作為實施監督抽查中抽樣檢驗和判定工作的技術規范。《實施細則》應當包括以下內容:適用范圍;產品分類;企業規模劃分;抽樣方法及數量;檢驗依據;檢驗項目;判定原則;抽樣人員安排;經費預算、有關要求等(參考件2)。

  第三章   抽  樣

  第十五條  抽樣人員應當是組織監督抽查部門或者承檢機構的工作人員,并經培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抽樣工作。

  檢驗機構開展抽檢工作,應當實行抽、檢分離,確保檢驗結果的公正性。

  第十六條  抽樣人員不得少于2名,并與企業無任何利益關系。抽樣前,應事先以抽樣工作告知書的形式(見參考件3)將抽樣人員及聯系方式和抽查時間告知被抽企業所在地市或縣級質監部門;抽樣時,應當向被抽查企業出示組織本次監督抽查的部門開具的監督抽查通知書、相關文件和有效身份證件,并履行告知義務后,再進行抽樣。

  抽樣人員抽樣時,要將該企業現場生產條件、衛生狀況、工作狀態以及封樣情況等,簡要記錄在抽樣單上(附件3);必要時,可進行現場錄像或拍照,其資料留存到異議期過后。

  抽樣人員抽樣時,若發現企業有違法生產行為的,要立即報告給被抽檢企業所在地的質監部門,由當地質監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第十七條  抽查的樣品一般在企業成品庫內經出廠檢驗合格或以某種方式表明合格的產品中抽取,根據需要也可從生產線或原料庫中抽取半成品或原料;抽樣時應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購買樣品,并索要票據;抽樣方法和數量應嚴格按照《抽查實施方案》和《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抽取樣品的數量不得超過檢驗的合理需要;抽取的樣品應具有代表性,并且應當是企業近期生產的產品。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抽樣:

  (一)未列入監督抽查計劃的;

  (二)被抽查企業無監督抽查通知書所列產品的;

  (三)有充分證據證明擬抽產品為企業自產自用并非用于銷售的;

  (四)有充分證據證明產品用于出口,且出口合同對產品質量另有約定的;

  (五)產品抽樣基數達不到《實施細則》要求的;

  (六)已經進入查處階段的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的無證生產企業(證書過期的企業視同無證);

  (七)因企業轉產、停產、破產等原因導致無樣品可抽的(抽樣人員應當收集有關證明材料,如實記錄相關情況,及時上報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

  第十九條  被抽查企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拒絕接受抽樣:

  (一)抽樣人員少于2人的;

  (二)抽樣人員無法出具監督抽查通知書或者有效身份證件的;

  (三)抽樣人員姓名與監督抽查通知書不符的;

  (四)被抽查企業和產品名稱與監督抽查通知書不一致的。

  第二十條  未抽到樣品情況的處理:

  (一)企業轉產、停產或暫不生產計劃所列產品的,應查驗庫房和出貨單,確認無誤后請企業出具情況說明,并加蓋公章,與抽查總結材料一并上報;若該企業一旦恢復生產,當地質監部門應及時抽樣,將樣品送承檢機構檢驗。

  (二)由于企業倒閉或其它客觀原因抽不到樣且無法出具企業證明的,由抽樣人員出具抽樣過程情況說明,加蓋當地質監部門公章后,與抽查總結材料一并上報。

  (三)被抽查企業無正當理由拒絕監督抽查的,抽樣人員應當填寫拒絕監督抽查認定表(附件4),列明企業拒絕監督抽查的情況,由企業人員、當地質監部門和抽樣人員共同確認;企業拒不簽字的,當地質監部門和抽樣人員共同確認也可,并報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

  第二十一條  樣品一經抽取,應立即進行封樣,并貼上蓋有檢驗機構封樣專用章的封條(必要時采用鉛封,封條樣式附件5)。封條上應有生產企業和抽樣人員的雙方簽名,并注明抽樣日期和抽樣單編號。抽樣人員封樣時,應當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證樣品的真實性。

  第二十二條  抽樣人員應當如實填寫抽樣文書,詳細記錄抽樣信息。抽樣單和封條必須有抽樣人員和被抽查企業有關人員簽字,并加蓋被抽查企業公章。企業在簽章時要認真核對抽樣文書所載信息。對特殊情況,雙方簽字確認即可。抽樣單不得涂改,需要更改的應當由被抽查企業確認。

  如所抽樣品執行的是企業標準時,應當將該企業標準的文本復印件和樣品一同帶走,并妥善保管。

  如產品為委托加工,且加工合同對產品和質量有明確要求的,抽樣人員必須要求企業當場提供委托加工備案手續或者合同復印件,并要求企業負責人在復印件上簽字、加蓋公章。如企業拒不提供合同,或者合同對產品和質量無明確要求的,要向企業說明情況,產品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要求進行檢驗、判定,并做好告知記錄。

  企業如有需要特別陳述的情況,抽樣人員應當在備注欄中加以說明。

  抽樣單一式四份(用于生產企業抽樣),分別留存組織監督抽查部門、檢驗機構、被抽查的企業和企業所在地的質監部門各一份。

  第二十三條  抽取樣品一般應全數由抽樣人員負責攜帶或者寄送至承擔檢驗工作的檢驗機構。對于易碎品和有特殊貯存條件等樣品,抽樣人員應當采取措施,保證樣品運輸過程中狀態不發生變化。需要企業協助寄、送樣品的,企業應在規定時間內將樣品寄、送指定的檢驗機構。無正當理由不寄、送樣品的,按拒檢論處。

  特殊情況下,抽取的備用樣品可以封存在企業,由被檢企業妥善保管。企業不得擅自更換、處理已抽查封存的樣品。

  第二十四條  一旦在市場抽取樣品時,抽樣單位應當以特快專遞形式書面通知產品包裝或者銘牌上標稱的生產企業,確認產品真偽等情況。

  生產企業有異議的,應當于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提出,并提供證明材料。逾期無書面回復的,視為無異議。

  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當核查生產企業提出的異議。樣品不是產品標稱的生產企業生產的,移交銷售企業所在地的質監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章  檢  驗

  第二十五條 檢驗機構接受監督抽查任務后,應當組織有關人員學習《抽查實施方案》和《實施細則》及與本次監督抽查有關的規定,確保按規定的檢驗方法和檢驗條件進行檢驗工作,并對抽樣及檢驗過程中可能遇到的問題,提出合理的處置預案。

  第二十六條  承擔監督抽查工作的檢驗機構必須具備相應的檢測條件和能力,符合法定要求,且按照省局的授權項目開展監督抽查的樣品檢驗工作;檢驗機構應如實上報檢驗結果和檢驗結論,并對檢驗工作及所出具的產品檢驗報告負責;未經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批準,不得分包或轉包檢驗任務和抽查涉及的任何檢驗項目。

  第二十七條  樣品送達檢驗機構后,檢驗機構要嚴格執行技術標準和有關樣品接收、入庫、領用、檢驗、保存及處理的規定程序。

  接收樣品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記錄樣品的外觀、狀態、封條有無破損及其他可能對檢測結果或者綜合判定產生影響的情況,并確認樣品與抽樣單的記錄是否相符,對檢測和備用樣品分別加貼相應標識后入庫。必要時,在不影響樣品檢驗結果的情況下,可以將樣品進行分裝或者重新包裝編號,以保證不會發生因其他原因導致不公正的情況。

  檢驗機構應當妥善保存樣品。制定并嚴格執行樣品管理程序文件,詳細記錄檢驗過程中的樣品傳遞情況。

  第二十八條  檢驗人員必須如實填寫檢驗原始記錄,保證各項檢驗的原始數據真實、準確、清晰,并留存備查;不得隨意涂改,更改處應經檢驗人員和報告簽發人共同確認。

  第二十九條  對需要現場檢驗的產品,檢驗機構應當制定現場檢驗規程,并確保對同一產品的所有現場檢驗遵守相同的操作規程。

  第三十條   在產品抽樣、檢驗過程中,遇到樣品丟失、損壞、失效或其他情況致使檢驗無法進行的,檢驗機構必須如實填寫《食品生產質量監督抽查樣品特殊處理報告書》(附件6),并及時上報組織監督抽查工作的質監部門,經組織監督抽查工作的質監門調查核實后向受檢企業下達《食品生產質量監督抽查終止檢驗通知書》(附件7);檢樣損壞不能進行正常檢驗,需啟用備用樣品繼續檢驗的,必須書面報經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同意后,方可啟用備用樣品繼續檢驗。

  第三十一條  監督抽查檢驗工作應當在規定的限期內完成。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檢驗機構應當在規定完成期限的10日前向下達監督抽查任務的部門提出書面延期申請。

  第三十二條  監督抽查的質量判定依據是《實施細則》。

  當企業明示采用的企業標準或者質量承諾中的安全、衛生等指標低于強制性國家標準、地方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時,以強制性國家標準、地方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作為質量判定依據。當企業明示的質量要求少于《實施細則》中的檢驗項目時,應依據《實施細則》進行檢驗、判定。

  沒有相應強制性國家標準、企業明示的企業標準和質量承諾的,以相應的推薦性國家標準作為質量判定依據。

  第三十三條  質檢機構要嚴格執行檢驗報告的編制、審核、批準、發送等規定。

  檢驗報告內容必須齊全,檢驗依據和檢驗項目必須清楚并與抽查計劃、《抽查實施方案》和《實施細則》相一致,檢驗數據必須準確,結論明確。

  檢驗結論應當科學、合理、嚴謹準確,不能含糊不清或者使人產生不同的理解。檢驗結論應包括實物質量判定、標簽判定、產品質量綜合判定等三項內容。

  檢驗報告中的結論必須以標準和事實為依據,質檢機構對所檢產品未做全項檢驗的,不得做出產品質量綜合判定合格結論,可做出“該批產(樣)品,經檢驗所檢項目符合標準要求”的結論;如果檢驗項目有不合格時,依據技術標準可以做出否定性結論。

  檢驗報告一式四份。承擔監督抽查任務的檢驗機構、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被抽查企業及企業所在地的質監部門各一份。在市場抽樣的,應當多1份檢驗報告寄給生產企業。

  檢驗機構應當在檢驗工作結束的3個工作日內,將出具的檢驗報告電子版上傳至河南省食品安全動態監管系統,便于公眾查詢。

  第三十四條  檢驗機構在檢驗過程中,一旦檢出可疑物質,發現不安全的因素時,要填報嚴重質量問題反饋表(附件8),于第一時間上報給下達任務的質監部門。

  第三十五條  對檢驗結果不合格的產品,應當立即將檢驗結果通知書(附件9)和檢驗報告以信函、特快專遞、傳真等方式盡快郵寄被抽企業所在地市或縣級局,再由市或縣級局食品監管部門負責送達被抽查企業,并書面告知其法定復檢權利,及時索要檢驗結果確認回執。同時,檢驗機構應將檢驗結果不合格的產品及其企業名單匯總表報下達監督抽查任務的部門,以便督促相關市或縣級局,對不合格企業采取措施,防止不合格產品流入市場。對需要召回的產品,應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召回。

  第三十六條  檢驗工作結束后,檢驗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合格檢驗報告、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檢驗結果通知書寄送企業所在地的市或縣級局,并留有郵寄清單或存根。

  第三十七條  檢驗機構應當妥善保存備用樣品。備用樣品應當在檢驗結果異議期滿三個月后,由檢驗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處理。現場檢驗的樣品應當由被抽查企業在有權提出異議的期限內保持完好。食品保質期小于三個月的產品,按保質期保存。

  第三十八條  對檢驗中發現的重大質量問題、區域性質量問題以及經風險監測發現異常情況的,檢驗機構要及時向組織監督抽查工作的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由組織監督抽查工作的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采取相應的措施。

  第五章  復  檢

  第三十九條  被抽查企業對檢驗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結果之日起15日內向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或者其上一級部門提交書面復檢申請,同時附有企業該批次產品的出廠檢驗報告、原始記錄、授權(委托)書和其他相關證明材料;逾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承認檢驗結果。

  第四十條  受理復檢申請的部門應當依法處理企業提出的異議,也可以委托下一級部門或者指定的檢驗機構處理企業提出的異議,審查后向復檢企業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書(附件10)。

  對需要復檢的,受理申請的部門或其委托的下級部門及指定的檢驗機構應當按原抽查實施方案組織檢驗,并出具檢驗報告,于檢驗工作完成后10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因檢驗項目沒有重現性或者樣品自然失效等原因不具備重新檢驗條件的,應當組織調查核實。調查時,調查人員應當認真審查儀器設備、環境條件、人員資格、檢驗方法、數據處理等是否符合技術標準要求和有關規定,檢驗是否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進行。對監督抽查技術規范規定不能復檢的項目,不進行復檢,維持原檢驗結論。

  第四十一條  需要進行重新檢驗并具備重新檢驗條件的,于5日內確定復檢檢驗機構并向承擔復檢的檢驗機構下達監督抽查復檢任務書(附件11)。復檢機構由復檢申請人自行選擇,復檢機構原則上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若檢驗資源不許可,經被抽查企業同意,也可安排初檢機構復檢。另行指定復檢機構的,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要向初檢機構出具監督抽查復檢提樣單(附件12),初檢機構與復檢企業應現場檢查封樣完好情況,同時對樣品的傳遞做出妥善安排。

  復檢機構接收復檢樣品時,應查收復檢任務書,并履行樣品接收審驗手續。復檢費用暫由復檢企業墊支。

  復檢備用樣品不得私自調換、拆封、毀損,否則視為放棄復檢;復檢機構發現此情形的不得接受或存放備用樣品,同時告知下達復檢任務的部門進行處理。

  復檢應當根據產品特性在原樣品或者備用樣品上進行。若由初檢機構復檢的,檢驗應當在檢驗機構技術負責人和申請復檢企業負責人的現場監督下進行。

  第四十二條  復檢結論與原檢驗結論一致的,復檢費用由提出異議的企業承擔;復檢結論與原檢驗結論不一致的,復檢費用由原檢驗機構承擔。

  第四十三條  復檢機構應按復檢任務書的要求完成復檢工作,并將復檢檢驗報告一式三份直送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復檢檢驗報告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復檢機構不得將檢驗報告遞交復檢企業。

  復檢結果應由受理復檢的部門根據調查核實結果或者復檢報告對照原檢驗結果進行分析、判斷,做出“維持原檢驗結論”或者“變更檢驗結論為××”的結論,在5個工作日內以監督抽查異議處理結果通知書(附件13)的形式書面告知企業和原檢驗機構,并抄送企業所在地的質監部門。復檢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六章  結果處理

  第四十四條  檢驗任務結束后,實施監督抽查的部門和檢驗機構應在規定的時限內分別將抽查工作總結,統計和匯總表、質量分析報告、新聞發布稿、抽檢費用核算等書面材料和電子版報送組織監督抽查工作的部門,并接受審核。(上報材料內容、工作總結、質量分析報告、新聞稿撰寫格式見參考件4)

  監督抽查任務的費用核算應按照實際抽檢批次與檢驗項目核算,核算檢驗費用應按照有關收費標準執行。省級監督抽查費用核算以《動態監管系統》數據為準。

  每次市、縣級監督抽查任務完成后,要逐級上報抽查工作總結及質量分析報告和各種統計匯總表。

  第四十五條  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當匯總分析監督抽查結果,依法向社會發布監督抽查結果公告,向地方人民政府、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有關部門通報監督抽查情況。

  對拒絕接受監督抽查的企業,由其按照《產品質量法》第五十六條“拒絕接受依法進行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特別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處理,并列為不誠信企業名單,將通過一定形式對外公告。

  對監督抽查發現的重大質量問題,組織監督抽查的部門應向同級人民政府進行專題報告,同時報上級主管部門。

  第四十六條  組織地方監督抽查中,發現不合格產品生產企業在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應由省局移送企業所在地同級質監部門;在本省內的其他市的,應由市局移送企業所在地同級質監部門。

  發現不合格產品質量問題處理權限不屬于質監部門職責范圍的,組織監督抽查的質監部門應當依法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

  第四十七條  監督抽查結果的整改后處理工作,按照《河南省食品生產加工質量監督抽查后處理工作規范(試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各級質監部門和承檢機構應建立監督抽查工作檔案(參考件5),并納入日常監管檔案和企業質檢檔案進行管理。

  第七章    工作紀律

  第四十八條   全省各級質監部門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要求組織實施食品生產加工質量安全監督抽查工作。

  第四十九條  市、縣級局接受省局委托或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監督抽查工作,未經省局和當地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發布監督抽查信息。

  第五十條  參與監督抽查的所有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嚴守工作紀律,秉公執法,不徇私情,對被抽查的產品和企業名單以及監督抽查工作中的相關信息必須嚴守秘密。

  第五十一條  檢驗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承擔監督抽查的抽樣、檢驗工作,必須確保產品抽樣、檢驗的客觀、科學、公正、準確。

  檢驗機構應當如實上報檢驗結果和檢驗結論,不得瞞報。

  第五十二條 檢驗機構不得利用監督抽查工作要求或者變相要求被抽查企業簽訂有償服務協議。

  第五十三條  對于未經質監部門委托或批準,擅自組織開展產品質量監督抽查的法定檢驗機構,或者在監督抽查的檢驗工作中弄虛作假、篡改檢驗數據、出具虛假或偽造檢驗報告或不嚴格按照要求上報抽查情況的檢驗機構,以及發現有違規抽樣、違規收費、借機牟利、擅自發布信息等行為,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予以嚴肅處理。情節輕微的,由省局責令改正、限期整改或暫停承擔監督抽查任務的資格;情節嚴重的或拒不改正的,由授予其資質的部門依法撤銷其有關證書和證件,取消從事產品質量監督檢驗工作的資格,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企業是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規定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企業。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產品是指被納入國家食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以及追溯食品質量安全隱患等情況下,企業生產加工食品、食品添加劑及食品相關產品所使用的各種原輔材料等。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法定檢驗機構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規定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

  第五十七條  化妝品生產企業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由河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  以前省局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地區: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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