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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酒類流通隨附單管理辦法(沈商發〔2006〕48號)

   2011-03-10 394
核心提示:第一條 為加強酒類流通監督管理,嚴格規范酒類流通秩序,有效地防止假冒偽劣酒流入市場,切實維護酒類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


第一條  為加強酒類流通監督管理,嚴格規范酒類流通秩序,有效地防止假冒偽劣酒流入市場,切實維護酒類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商務部《酒類流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及《商務部關于實施酒類流通隨附單制度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商業局是本市酒類流通隨附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酒類專賣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條  酒類流通隨附單(以下簡稱《隨附單》)是酒類批發經營者銷售酒類商品時填制的詳細記錄酒類商品流通信息的銷貨單據,包括售貨單位(名稱、地址、備案登記號、聯系方式)、購貨單位、銷售日期、銷售商品(名稱、規格、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產地、生產批號或生產日期)等內容。

  第四條  凡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酒類批發經營者(含酒類生產企業銷售部門),必須執行《隨附單》制度,銷售酒類商品應主動開具隨附單,做到單隨貨走;酒類零售經營者(含賓館、飯店)購進酒類商品應主動索取隨附單,做到一單一貨。凡從外埠已執行《隨附單》制度的酒類批發企業(含酒類生產企業銷售部門,下同)購進酒類商品的,應當附有《隨附單》。從外埠未執行《隨附單》制度的酒類批發企業購進酒類商品的,應當附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限生產商)、備案登記表、產品質量檢驗報告、進貨發票、酒類商品經銷授權書(限生產商)等證明;對進口酒類商品還應索取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核發的《進口食品衛生證書》和《進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復印件。

  第五條  向市酒類專賣管理辦公室領取酒類流通《隨附單》的單位,應具有工商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稅務登記證和酒類批發許可證。生產單位還應具有生產許可證。

  第六條  酒類生產、批發經營者銷售酒類商品,應當完整、準確、真實、合法地填寫《隨附單》,并加蓋公章。《隨附單》中品名、規格欄內只填寫酒類商品,不得與其他商品混合填寫;生產批號或生產日期欄內,進口酒類要填寫灌裝日期。

  第七條  酒類經營者要妥善保管《隨附單》,建立酒類商品購銷臺帳。酒類經營者不得重復使用、轉借、代開、偽造和買賣《隨附單》。凡不執行《隨附單》制度相關要求的,由市酒類專賣管理辦公室查實后,按照《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處理或處罰。空白《隨附單》丟失的,由領取單位登報聲明作廢,并承擔其工本費。已開據使用的《隨附單》存根丟失的,按照違反《辦法》第二十二條處罰。

  第八條 《隨附單》實行全國統一格式,由市酒類專賣管理辦公室按商務部統一印制的表樣格式及有關說明負責監制,并組織實施。酒類經營者不得擅自印制隨附單。擅自印制的,經核實后,全部沒收,并按照有關規定處罰。

  第九條 《隨附單》標準為每本50套。每套為一式三聯,第一聯為存根,暫由銷貨單位留存,全本用完后交回市酒類專賣管理辦公室存檔,并領取新的《隨附單》;第二聯售貨單位留存,供登記臺帳使用;第三聯隨貨同行,由購貨方留存。《隨附單》留存期為三年,以備核查。

  第十條  本辦法自2006年4月10日起施行。



 
地區: 遼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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