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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市場監管委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現場制售、食品流動攤販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試行)》的通知(津市場監管辦[2014]282號)

   2014-11-19 641
核心提示:委屬各單位,濱海新區工商局、質監局、食品藥品監管局,機關各處室:  《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現場制售、食
委屬各單位,濱海新區工商局、質監局、食品藥品監管局,機關各處室:
 
  《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現場制售、食品流動攤販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試行)》已經市市場監管委2014年第2次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
 
  2014年11月18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現場制售、食品流動攤販監督管理工作的意見(試行)
 
  為理順食品生產、流通、餐飲三個環節的監管職能,實現食品安全全覆蓋無縫隙監管,進一步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現場制售、食品流動攤販監督管理工作,防范監管缺失,消除安全隱患,切實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意見。
 
  一、適用范圍
 
  各級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對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現場制售、食品流動攤販實施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循本意見。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現場制售、食品流動攤販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安全負責。
 
  二、基本原則
 
  按照“統籌安排部署、權責分工清晰、風險防范精準、責任落實到位、無縫全程監管”的原則,界定食品生產、流通、餐飲三個環節內設職能部門的職責分工,進一步提高全市食品安全監管效能。
 
  三、經營類型
 
  1.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有固定生產加工場所,從業人員較少、生產加工規模小,簡易包裝,從事傳統、低風險食品生產加工活動,不提供現場銷售服務的食品生產者。
 
  2.食品現場制售:有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從事現場制售散裝或簡易包裝食品活動的單位或個人。
 
  3.食品流動攤販: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從事食品銷售或現場制售散裝或簡易包裝食品活動的單位或個人。
 
  四、職責分工
 
  1.食品生產監管處負責指導、監督全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監管工作。
 
  2.食品流通監管處負責指導、監督全市銷售食品的流動攤販,商場、超市、有形市場內食品現場制售的監管工作。
 
  3.餐飲服務監管處負責指導、監督全市食品現場制售流動攤販,商場、超市、有形市場外食品現場制售的監管工作。
 
  4.稽查總隊負責指導、辦理全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現場制售、食品流動攤販違法行為的查處工作。
 
  5.法規處負責對全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現場制售、食品流動攤販違法案件查處法律適用的指導,對市市場和質量監管委制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現場制售、食品流動攤販監督管理配套性制度的審核和備案工作。
 
  6.各區縣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具體實施對本轄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現場制售、食品流動攤販的監管工作。
 
  五、監管規范
 
  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全系統摸清全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現場制售、食品流動攤販的基本情況,找準食品安全風險點,制定全市統一監管規范。
 
  1.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探索實行登記證管理。食品生產監管處負責起草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目錄管理、登記制度、生產規范、生產條件及衛生要求等內容的監管規范。
 
  2.對食品流動攤販探索實行備案管理。食品流通監管處負責起草食品流動攤販備案的備案條件、備案程序、經營條件、禁止經營的食品、經營食品進貨票據等內容的監管規范。
 
  3.對食品現場制售探索實行登記卡管理。餐飲服務監管處負責起草食品現場制售登記卡的申請條件、發放程序、經營條件、簡易加工流程、禁止經營的食品、原輔料進貨票據等內容的監管規范。
 
  六、監督管理
 
  1.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現場制售、食品流動攤販的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制度,通過抽查、專項檢查等方式加強日常監督管理,及時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建立動態監督管理檔案。
 
  2.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現場制售、食品流動攤販的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信息和獲悉的與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布。
 
  3.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重點開展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現場制售、食品流動攤販生產經營的食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樣檢驗。
 
  4.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生產場地的出租者不得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單位或個人,發現其無證、無照經營或者經營行為與登記證不符的、涉嫌生產假冒偽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等違法行為,應當及時向轄區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所報告。
 
  5.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發現其生產加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生產,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生產和通知情況。食品現場制售、食品流動攤販發現其經營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應當立即停止經營,通知消費者,并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
 
  6.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現場制售、食品流動攤販應當立即處置,及時救治,封存可能導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原料,并在法定時間內報告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
 
  七、工作要求
 
  1.要高度重視,充分認識機構改革與職能轉變后食品安全監管“三合一”的重要意義,切實增強大局意識和責任感,加強組織領導,在抓好日常監管的同時,將解決食品安全職責交叉問題作為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重中之重,切實做到食品安全監管橫到邊、縱到底、無斷層,堅決杜絕推諉扯皮,對出現的新問題迅速控制,及時上報,確保食品安全不出問題。
 
  2.要立足機構改革實際,轉變監管思路,創新監管措施,及時研究食品安全新情況、解決監管新問題,落實監管責任,并充分發揮食品安全三級管理網絡作用,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
 
  3.要加強對食品安全監管人員“三合一”綜合執法監管能力的教育培訓,提高對食品安全三個環節全方位監管的水平,適應機構改革后食品安全全程無縫監管工作需要。
 
  4.要加強隊伍建設,配好監管力量,做到“底數清準、情況明晰、責任到位”;同時要暢通渠道,信息共享,遇到重大疑難險重問題,立即報告。
 
  5、要堅持高壓嚴管,嚴格落實“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的工作要求,切實做好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食品現場制售、食品流動攤販的規范化監管,確保廣大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


 
地區: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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