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完善食品生產許可制度,明確食品生產許可各環節職責,提高行政許可效率,保障食品質量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2010版)》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境內,企業從事食品生產活動以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實施食品生產許可,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企業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不得從事食品生產活動。
第四條 食品生產許可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程序和要求實施,遵循公開、公平、公正、便民原則。
第二章 工作職責
第五條 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主要工作職責。(以下簡稱自治區局)
(一)負責制定食品生產許可管理制度;
(二)負責食品生產許可的審批發證;
(三)負責不予許可決定書;
(四)負責食品生產許可證的注銷管理;
(五)負責公告獲證企業、生產許可證被注銷企業名單;
(六)負責審查組長、審查員的培訓、考核及管理;
(七)負責發證檢驗工作的管理;
(八)負責建立自治區級食品生產許可電子檔案;
(九)負責建立新疆食品生產許可管理系統(食品生產許可網上審批系統);
(十)負責宣貫國家食品生產許可的有關規定。
第六條 地(州、市)質量技術監督局主要工作職責。(以下簡稱地(州、市)局)
(一)負責制定本地區食品生產許可工作制度,建立責任制;
(二)負責食品生產許可申請的受理;
(三)負責審查組長、審查員的派遣;
(四)負責組織制定現場審查計劃;
(五)負責協調縣(市、區)局選派現場審查觀察員;
(六)負責受理發證檢驗申請,組織抽樣,處理異議;
(七)負責組織食品生產許可證注銷事由的核實;
(八)負責匯總上報食品生產許可歸檔材料;
(九)負責審查員的日常管理;
(十)負責發證檢驗工作的日常管理;
(十一)負責獲證企業的證后復查;
(十二)負責建立地(州、市)級食品生產許可檔案。
第七條 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局主要工作職責。(以下簡稱地(州、市)局)
(一)負責選派觀察員參加現場審查;
(二)負責現場審查確定的企業需整改項目的驗收;
(三)負責食品生產許可證注銷事由的核實;
(四)負責無證生產(含無許可證副頁、逾期未換證)等行為的查處;
(五)負責建立縣級食品生產許可檔案。
第八條 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審核評價中心工作職責。(簡稱審核評價中心)
(一)負責食品生產許可材料的審查、上報工作;
(二)負責食品生產許可材料的歸檔工作;
(三)負責審查員(自治區級審查)的派遣。
第三章 申請受理
第九條 自治區局、地(州、市)局負責受理申請,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配備符合資質條件的申請受理人員;
(二)具有符合受理工作需要的辦公場所;
(三)在辦公場所公示許可依據、條件、程序、期限、全部申請材料目錄(附件1)、申請書示范文本(附件2)、格式文本下載方式、許可信息查詢方式及咨詢投訴電話。
第十條 企業申請食品生產許可,應當提交符合下列要求的申請材料:
(一)申請材料應符合附件1所列項目;
(二)申請材料中的格式文本應符合附件2等所示格式;
(三)申請材料應當真實、合法、有效;
(四)申請材料應按填寫要求由企業簽字或加蓋公章;
(五)申請材料包括紙質文本(一式二份),以及與其內容一致的電子文檔;
(六)工商部門出具的新建企業名稱核準單
第十一條 自治區局、地(州、市)局收到企業申請材料后應及時進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材料的齊全性、完整性、準確性、有效性及文本與電子文檔的一致性等。接收和審查企業的申請材料應作書面記錄。
第十二條 自治區局、地(州、市)局應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要求企業補正的決定,并出具加蓋食品生產許可專用章的受理決定書(附件3)、不予受理決定書(附件4)或申請材料補正說明: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取得生產許可或不屬于本部門受理的;隱瞞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的,或因此不予受理未滿1年再次申請的;許可證被吊銷,或用欺騙、賄賂等手段取得許可被撤銷,3 年內再次申請的,應即時告知企業不予受理。
(二)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補正的,允許企業當場補正;不能當場補正的,應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日內一次性書面告知企業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同時將申請材料退回。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應即時受理;即時無法受理的,應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 5 日內作出受理決定。
(四)向企業制發受理決定書時,應告知企業現場審查的規定期限。
第十三條 在受理申請前,各級質監部門不得以現場查驗等方式對企業進行預審。
第四章 現場審查
第十四條 現場審查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此期間為現場審查期,企業應做好準備,隨時接受現場審查)完成。
第十五條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按分工及審查員派遣規定組建審查組、確定審查組長,審查組由2名審查員組成。
第十六條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地(州、市)局、審核評價中心應與審查員、企業及縣(市、區)局溝通,確定現場審查的具體日期,并將有關安排通知審查組成員、縣(市、區)局及企業。縣(市、區)局、企業對審查員提出回避要求且要求合理的,審核評價中心、地(州、市)局應予采納。
第十七條 企業所在地縣(市、區)局選派1 名食品生產監管人員作為觀察員參與現場審查。觀察員主要職責是:
(一)對審查組和企業在現場審查中的行為進行監督,但不得干涉正常的審查工作;
(二)對審查結論有異議的,應及時與審查組溝通。未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在審查結束后10日內向審查員派遣部門作出書面報告,重要事項可直接報告自治區局;
(三)負責協調企業提供現場審查需要的工作條件,維護現場審查工作秩序,協助審查組長作好現場審查影像記錄;
(四)負責向地(州、市)局匯總報送現場審查形成的有關材料;
(五)負責現場審查確定的企業需整改項目的驗收。
第十八條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審查組應按現場審查的工作程序和規定的審查日期獨立完成企業申請資料及生產場所的審查,并當場做出審查結論。審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審查組對審查結論負責。
第十九條 現場審查過程中,審查組長應對原輔料庫、必備生產設備、質量關鍵控制點狀況、檢驗設備、檢驗人員、現場審查確定的不符合項、基本符合項等有關事項作好有關書面及影像記錄。
第二十條 在現場審查后可以抽取發證檢驗樣品且企業同意的,由審查組直接抽樣,并作影像記錄?,F場不能抽樣的,審查組應告知企業發證檢驗申請的受理部門、受理期限,以及發證檢驗需要的抽樣基數、抽樣數量等有關事項。
第二十一條 現場審查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審查組長應及時向審查員派遣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 現場審查的具體工作程序及具體判定標準由自治區局依據《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等有關規定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 現場審查結束后,審查組應當場宣布審查結論,并將審查記錄表等現場審查材料(附件5、6、7)、企業申請材料按規定分別轉交企業或觀察員。
第二十四條 自現場審查結束之日起3日內,審查組長應將現場審查情況、抽樣情況及影像記錄登記;15日內,觀察員應將申請材料、現場審查材料及抽樣單上報地(州、市)局。
第二十五條 企業需整改的,除不可抗力外,企業應自現場審查結束之日起10日內完成,并向縣(市、區)局提出驗收申請??h(市、區)局應自接到驗收申請之日起5日內予以驗收,作影像記錄,15日內將驗收材料上報地(州、市)局。
第二十六條 由于企業原因導致現場審查在規定期限內無法完成的,除不可抗力或企業事先向地(州、市)局提出延期申請外,按現場審查不合格處理,審查組長或地(州、市)局應作書面記錄。但延期審查不得超過規定期限40日。
第二十七條 審查組或觀察員無正當理由延誤審查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八條 自治區局、地(州、市)局應有計劃地聽取審查組現場審查情況的匯報;責成審查組及時答復企業、觀察員提出的異議。
第二十九條 根據需要,在審批發證前,自治區局可采取現場抽查、約談企業負責人等方式對企業是否符合許可規定條件等情況進行證前抽查?,F場抽查應作書面及影像記錄。
第五章 審批發證
第三十條 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30日內,自治區局應完成對企業申請材料、現場審查材料、整改驗收材料等材料以及證前抽查情況的審核,并作出審批決定:
(一)企業符合食品生產許可條件(包括整改后)的,自治區局依法作出準予食品生產許可的審批決定,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企業制發食品生產許可證書。地(州、市)局應于自治區局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企業制發準予食品生產許可決定書(附件8)。
(二)企業出現現場審查不合格、逾期未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證前抽查不合格、隱瞞情況或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等情況的,自治區局依法作出不予食品生產許可的決定。地(州、市)局應于自治區局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企業制發不予許可決定書(附件9)。
(三)地(州、市)局、縣(市、區)局發現企業許可審批材料不符合生產許可規定后,應及時向自治區局作出書面報告;經核實情況屬實的,已取得的生產許可由自治區局依法撤銷。
第三十一條 自治區局在作出許可審批決定的同時,通過自治區局門戶網站(www.xjzj.gov.cn)公告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名單。
許可延續、許可變更后重新獲證的企業名單,被注銷許可證的企業名單,按上述方式公告。
第六章 檢驗申請
第三十二條 企業應自現場審查合格之日起40日內,根據發證檢驗的要求做好抽樣準備,并向地(州、市)局提出申請。在現場審查后直接抽樣的,不需要提交申請。
第三十三條 企業申請時應提交發證檢驗申請書(附件10)及營業執照復印件。營業執照不符合規定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條 逾期未提出申請的,依法注銷許可。
第七章 產品抽樣
第三十五條 地(州、市)局應自接到企業發證檢驗申請之日起5日內組織抽樣工作組(工作組由2人以上組成,其中至少1人為審查員或檢驗人員)抽取樣品。在現場審查后直接抽樣的,由審查組負責辦理。
第三十六條 抽樣品種類別依據產品標準確定。企業生產的食品每執行一個產品標準對應抽取一種代表性產品。
第三十七條 所抽樣品一式二份。一份用于檢驗,一份作為復檢用備樣。備樣應留存至保質期或3個月以上。
第三十八條 抽樣時應填寫抽樣單(附件11),樣品應加貼封條。抽樣過程應作影像記錄。
第三十九條 發證檢驗機構由企業在自治區局公布的發證檢驗機構名錄中自行選擇。具體名單可以在自治區局門戶網站上查閱。
第四十條 抽樣后7日(應考慮樣品的保質期、檢驗周期等)內,企業負責將樣品、備樣送達發證檢驗機構。
第八章 發證檢驗
第四十一條 發證檢驗機構接收樣品應認真檢查并在抽樣單上作好驗收記錄。對樣品超期送達、封條不完整、抽樣單填寫不明確、樣品損壞或超過保質期等情況的可以拒收。拒收情況應及時通知企業所在地(州、市)局。
第四十二條 發證檢驗機構應按產品標準和許可審查細則的要求檢驗樣品,并自收到樣品后10日內(特殊情況不得超過15日,且應在產品保質期內)完成檢驗;完成檢驗后3日內將檢驗結果通知企業。
發證檢驗紙質報告一式四份。一份由承檢機構存檔,另三份由發證檢驗機構在檢驗完成后15日內分別發送企業(一份)及企業所在地(州、市)局(二份)。
第四十三條 企業對檢驗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檢驗報告之日起15日內向地(州、市)局提出復檢申請。地(州、市)局應在收到復檢申請后5日內組織復檢。復檢機構由企業在自治區局公布的發證檢驗機構名單中自行選擇。復檢機構與初檢機構不得為同一機構、與企業不應在同一行政區。復檢結論為最終檢驗結論。對微生物指標超標、留樣超過保質期影響復檢指標以及逾期未提出復檢申請等國家規定不得復檢情況的,不予復檢。
第四十四條 根據需要,在許可證副頁發放前,自治區局可以對承檢機構存放的備樣或直接抽取企業原批次產品進行證前抽驗。
第九章 副頁發放
第四十五條 產品檢驗合格后,地(州、市)局應根據發證檢驗報告的審核結果及下述處理方式確定許可品種范圍,向企業制發食品生產許可證副頁(附件12)。
(一)檢驗結論為合格的,企業按同一產品標準生產的食品均可出廠銷售,其產品標準的名稱作為許可證副頁中的食品品種明細予以載明。
(二)最終檢驗結論為不合格的,該食品品種在許可證副頁中不予載明,按同一標準生產的食品禁止出廠銷售。應予注銷食品生產許可證的由自治區局注銷。
第四十六條 地(州、市)局發放副頁時應查驗企業營業執照原件。營業執照符合要求的,發放副頁并留存營業執照復印件;營業執照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發放副頁。
第四十七條 通過證前抽驗等方式查明產品檢驗或許可證副頁存在問題的,地(州、市)局應及時予以核實。經核實情況屬實的,已取得的許可證副頁由地(州、市)局收回,依法撤銷企業生產許可證。
第十章 證后復查
第四十八條 在企業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副頁3個月內,地(州、市)局應組織對該獲證企業能否持續保持食品生產許可規定條件的情況進行一次現場抽查。
第四十九條 現場檢查應按《食品生產許可審查通則》規定的項目進行,也可以對部分項目進行重點抽查。
第五十條 現場檢查可以結合有關監督檢查工作同時進行?,F場抽查發現問題的,地(州、市)局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處理。
第十一章 建立檔案
第五十一條 自治區局、審核評價中心、地(州、市)局、縣(市、區)局及發證檢驗機構應結合工作職責分別建立食品生產許可檔案,及時將許可材料整理歸檔。
(一)自治區局建立省級食品生產許可電子檔案。主要內容包括企業基本信息、證前抽查材料、審核員考核材料等。
(二)審核評價中心負責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文本材料的歸檔。自治區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后,文本材料交由審核評價中心歸檔。地(州、市)局在副頁發放或企業許可事項全部辦結后30日內,將獲證企業營業執照、檢驗報告等補充材料匯總上報審核評價中心。
(三)地(州、市)局建立地級食品生產許可檔案。主要內容包括申請受理記錄、材料補正通知,產品抽樣記錄、副頁發放、證書注銷、證后復查、審查員日??己?、有關的影像記錄等材料。
(四)縣(市、區)局建立縣級食品生產許可檔案。主要包括企業現場審查后整改驗收、無證生產等查處記錄,有關的影像記錄。
(五)發證檢驗機構建立發證檢驗檔案。
第五十二條 食品生產許可檔案保存期限為3年。
第十二章 許可延續
第五十三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企業需繼續生產的,應當在許可有效期滿 6 個月前向地(州、市)局提出換證申請(申請材料同附件1)。自治區局、地(州、市)局應按照申請食品生產許可的程序和時限組織審查組進行現場審查、現場抽樣,并換發食品生產許可證和副頁。許可證有效期在原證基礎上順延3年。
第五十四條 有效期滿,企業未提出換證申請的,視為無證。經地(州、市)局核實確認后,其生產許可證由自治區注銷;擬繼續生產食品的,應重新申請,重新發證,重新編號,有效期自許可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五十五條 有效期滿,企業已提出換證申請但仍處在換證過程中的,企業應自原許可證有效期滿之日起停止生產,至新的食品生產許可證批準發放之日起方可恢復生產。新證書編號不變,有效期為原證書有效期順延3年。
第十三章 許可變更
第五十六條 在食品生產許可有效期內,企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自變更事項發生之日起20日內向地(州、市)局提出變更申請:
(一)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
(二)企業住所、生產地址名稱發生變化的;
(三)生產場所遷址的;
(四)生產場所周圍環境發生變化的;
(五)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發生變化的;
(六)生產設備、設施發生變化的;
(七)增加許可產品單元的;
(八)增加許可產品單元內具體品種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變更許可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七條 企業許可變更屬于第(1)、(2)種情形之一的,自治區局應自收到變更材料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換發食品生產許可證,地(州、市)局換發副頁;
第五十八條 屬于第(3)至(8)種情形之一的,自治區局、地(州、市)局應按照審查程序和時限組織現場審查、現場抽樣,并分別換發食品生產許可證及副頁。
第五十九條 企業申請許可變更應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食品生產許可變更申請書(附件13);
(二)食品生產許可申請書(僅為名稱變更的事項除外);
(三)食品生產許可證書正、副本,副頁;
(四)與變更食品生產許可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
第十四章 重新審查
第六十條 在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因有關法律法規、食品安全標準或技術要求發生改變的,自治區局可以按國家有關規定重新組織現場審查和產品檢驗。應換發食品生產許可證或副頁的,由自治區局、地(州、市)局在規定時限內分別予以換發。
第六十一條 在食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企業連續停止生產加工獲證食品1年以上擬重新生產的,企業應向地(州、市)局提出申請,由地(州、市)局按照現場審查的有關程序和時限組織現場審查?,F場審查未通過的不得重新生產。
第十五章 補領證書
第六十二條 在許可有效期內,企業因毀壞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副頁遺失或者無法辨認的,應及時在省級以上報刊上刊登聲明,并向地(州、市)局提出補領申請。
第六十三條 補領申請材料包括補領申請書(附件14)、企業營業執照和報刊聲明復印件。
第六十四條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由自治區局補發許可證書。由地(州、市)局補發許可證副頁。
第十六章 許可注銷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區局依法辦理食品生產許可證注銷手續。已注銷的許可證編號不再使用:
(一)生產許可被依法撤回、撤銷及許可證被吊銷的;
(二)生產許可有效期滿企業未提出換證申請的;
(三)發證檢驗不合格,已頒發的許可證應予注銷的;
(四)企業申請注銷的;
(五)企業依法終止的;
(六)因不可抗力導致生產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應注銷生產許可證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六條 許可證注銷屬于第(1)種情形的,直接由省局辦理注銷手續;屬于第(2)、(3)種情形的,地(州、市)局應分別在許可證有效期滿、收到最終檢驗結論20日內核實確認有關情況并上報自治區局,由自治區局予以注銷;屬于其他情形的,地(州、市)局應及時提出注銷建議。
第十七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七條 完善制度建設。結合當前、兼顧長遠,建立健全各部門食品生產許可管理制度,明確工作責任,細化工作要求,提高工作效率,規范審批行為。
第六十八條 加強工作監督。采取督查、抽查暗訪、約談、考核等形式,以受理機關、審查機關,發證檢驗機構,審查人員,檢驗人員為重點,強化其工作質量、工作效率、工作紀律考評。暢通企業訴求渠道,不斷強化社會監督。
第六十九條 建立通報制度。自治區局在加強對地(州、市)局、審核評價中心、縣(市、區)局及發證檢驗機構、審查員監督管理的同時,及時將食品生產許可有關情況向全區作出通報,促進許可各項工作。
第七十條 嚴格責任追究。健全責任追溯體系,嚴格實行責任追究。對擅自增設許可條件,故意刁難企業,無故超期辦理,降低審查標準,偽造檢驗結論,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牟取不當利益等行為的,追究有關人員及單位責任。
第十八章 附 則
第七十一條 本辦法規定的食品生產許可不包括從事食品生產活動的個體工商戶。已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個體工商戶,在延續換證時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十二條 本辦法中辦理許可事項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以及企業申請材料補正、延期審查、整改驗收、辦理執照、試產食品、發證檢驗、異議處理等時間。
第七十三條 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正本和副本)由國家質檢總局印制,許可證副頁等許可文書由自治區局統一印制。食品生產許可證證書、許可證副頁加蓋自治區局食品生產許可專用章。
第七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2年5月1日起試行,自治區局印發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食品生產許可工作規范(試行)》(新質技監〔2005〕16號)同時廢止。自治區局在本辦法試行前公布的其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