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事業單位:
《瀘州市納溪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區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 年 11 月 7 日
瀘州市納溪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改革完善市(州)、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13〕39 號)相關精神,設立瀘州市納溪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簡稱區食藥監局),為區政府工作部門。區食藥監局掛瀘州市納溪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簡稱區食安辦)牌子。
一、職責調整
(一)整合的職責
1.將原區食安辦的職責、原區食藥監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區食藥監局。
2.將區質監局承擔的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化妝品強制檢驗的職責劃入區食藥監局。
3.將區工商局承擔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劃入區食藥監局。
4.將區經濟和商務局承擔的酒類流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劃入區食藥監局。
5.將區衛生局貫徹實施藥品法典、貫徹國家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的條件和檢驗規范的職責劃入區食藥監局。
(二)加強的職責 — 3 —
1.加強食品藥品安全制度建設和綜合協調,優化有關行政許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藥品風險預警機制和監督檢查機制,構建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防范機制。
2.推進食品藥品檢驗檢測機構整合,推進管辦分離,建立法人治理機構,公平對待社會力量提供檢驗檢測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形成統一的食品藥品安全檢驗檢測技術支撐體系,提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科學化水平。
3.規范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機制,推動加大對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懲處力度。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藥品(含中藥、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擬訂有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地方性政策和規范性文件并監督實施。負責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推動建立落實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企業主體責任和區、鎮(街道)分級負責機制,建立食品藥品重大信息直報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著力防范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
(二)負責全區食品藥品行政審批的監督實施。建立食品藥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制定全區食品藥品安全檢查年度計劃、重大整頓治理方案并組織落實。負責建立食品藥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公布食品藥品安全信息。根據食品藥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開展食品藥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
(三)監督實施全區藥品和醫療器械的標準、分類管理制度,監督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的研制、生產、經營、使用質量等管理規范。監督實施醫療機構制劑生產(配制)質量管理規范。監督檢查藥品和醫療器械的注冊工作。建立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檢測體系,并開展監測和處置工作。參與制定我區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配合相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四)組織實施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稽查制度,組織查處違法行為。負責不安全食品和存在安全隱患的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召回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事故應急體系建設。組織和指導、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落實情況。
(六)負責制定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科技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推動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體系、電子監管追溯體系和信息化建設。制定全區食品藥品抽檢計劃并組織實施。
(七)負責開展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宣傳、教育培訓與交流合作。推進誠信體系建設。
(八)指導各鎮(街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九)承擔區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全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推動健全協調聯動機制,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貫徹國家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的條件和檢驗規范。督促檢查各鎮(街道)、區級有關部門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并負責考核評價。
(十)承辦區政府以及區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食藥監局設 1 室 6 股:
(一)辦公室(人事財務股)
承擔機關日常政務,負責會務、接待、文秘、機要、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政務信息公開、檔案、史志、保密、綜合統計、信訪、綜治、維穩、愛衛、安全保衛、對外交流、計生、雙擁、群團和行政后勤管理、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績效考核管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培訓、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出國(境)政審報批等工作;擬訂食品藥品安全 發展規劃、基本建設和裝備規劃并組織實施;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經費的管理使用、財政資金績效考評及內部審計工作職責;承擔機關政府采購及直屬單位的政府采購監管工作。
(二)綜合協調股(應急管理與科技宣傳股)
負責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承擔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有關部門和鎮(街道)履行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考核評價工作;推動食品藥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查處食品藥品安全重大事故;組織實施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科技項目;貫徹國家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的條件和檢驗規范;承擔食品藥品安全科普宣傳、新聞和信息發布工作;負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監測工作。
(三)政策法規股(行政審批股)
組織擬訂有關監督管理的地方性政策和規范性文件并監督實施;監督檢查有關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貫徹實施;負責規范性文件、重大行政處罰和重要行政許可的合法性審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推動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負責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有關的行政審批工作。
(四)食品生產監管股
負責全區生產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監督實施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管理規范;組織實施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和質量監測;掌握分析生產環節食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并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五)食品流通監管股
負責全區流通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監督實施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管理規范;組織實施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和質量監測;掌握分析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并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餐飲服務監管股
負責全區餐飲服務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監督實施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管理規范;組織實施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和質量監測;掌握分析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并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七)藥品化妝品監管股(醫療器械監管股)
監督實施中藥材、藥品、化妝品、醫療機構制劑等質量管理規范,國家醫療器械的標準和分類管理制度;組織實施處方藥與非處方藥的分類管理和基本藥物目錄管理制度;組織實施藥品不良反應及合理用藥工作;依法監管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負責互聯網藥品、化妝品交易服務行為和信息的監督工作,指導和實施農村藥品供應網、監督網建設;監管中藥材集貿市場的藥品質量;監督實施醫療器械經營許可、產品注冊、臨床試驗和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組織開展評價性質量抽查檢驗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再評價、淘汰工作;掌握分析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安全形勢并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派駐監察室 負責全系統紀檢、監察工作,監督檢查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政勤政有關規定的情況。
四、人員編制
區食藥監局機關行政編制 27 名。其中:局長 1 名(兼任區食安辦主任)、副局長 3 名,紀檢組長 1 名,食品藥品安全總監1 名。股級干部職數 22 名(含監察室主任 1 名,基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所長 14 名)。
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 4 名。
五、其他事項
(一)各鎮(街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在各鎮和街道設立基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為區食藥監局派出行政機構(股級),接受鎮(街道)和區食藥監局的雙重管理。其主要職責是:會同鎮(街道)共同承擔食品藥品安全監管職責。
(二)與區農業局、區畜牧局、區水務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1.區農業局負責種植業食用農產品從種植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管,負責農藥、肥料和職責范圍內的其他農業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管。
2.區畜牧局負責畜產品從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管,負責生豬定點屠宰環節和生鮮乳收購環節以及獸藥、飼料等畜牧業投入品質量安全監管。
3.區水務局負責水產品從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職責范圍內的飼料、飼料添加劑和其他水產養殖業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管。
4.區食藥監局負責食用農產品(含種植業產品、畜產品、水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的質量安全監管。四部門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三)與區衛生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區衛生局負責全區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預警工作,宣傳貫徹食品安全標準,會同區食藥 監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對于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由區衛生局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并及時向區食藥監局通報評估結果;負責組織醫療機構開展食品安全事故的醫療救治和組織疾病預防機構(含相關機構)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區食藥監局負責及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建議,并對風險評估結論為不安全的食品采取措施;會同區衛生局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四)與區質監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區質監局負責食品包裝材料、容器、食品生產經營工具等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的監管;對發現的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問題要及時通報區食藥監局,由區食藥監局在食品生產、流通環節采取處理措施。區食藥監局發現食品安全問題可能是由食品相關產品造成的,要及時通報區質監局,由區質監局在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采取處理措施。
(五)與區工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區工商局負責相關廣告 活動的監督檢查。區食藥監局要積極配合區工商局對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進行監測,將違法廣告移交區工商局依法處理,兩部門建立健全協調配合機制。
(六)與區經濟和商務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區經濟和商務局負責食品(含酒類)藥品工業發展規劃、計劃及相關政策的擬訂和組織實施工作;負責擬訂藥品流通、促進餐飲服務和酒類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區食藥監局負責藥品流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和酒類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配合執行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
(七)與區公安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區食藥監局與區公安分局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區公安分局負責食品藥品犯罪案件偵查工作。區食藥監局發現食品藥品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按規定及時移送區公安分局。區公安分局依法提請區食藥監局作出檢驗、鑒定、認定等協助的,區食藥監局應當予以協助。
(八)與區城管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區城管局負責對占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廣場等公共場地的經營食品(含農副產品類食品)攤點進行監督管理,對違反有關市容秩序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區食藥監局負責定點設置食品經營攤點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
(九)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瀘州市納溪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瀘州市納溪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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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瀘州市納溪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已經區政府批準,現予印發。
瀘州市納溪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 年 11 月 7 日
瀘州市納溪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改革完善市(州)、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體制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13〕39 號)相關精神,設立瀘州市納溪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簡稱區食藥監局),為區政府工作部門。區食藥監局掛瀘州市納溪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簡稱區食安辦)牌子。
一、職責調整
(一)整合的職責
1.將原區食安辦的職責、原區食藥監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區食藥監局。
2.將區質監局承擔的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化妝品強制檢驗的職責劃入區食藥監局。
3.將區工商局承擔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劃入區食藥監局。
4.將區經濟和商務局承擔的酒類流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劃入區食藥監局。
5.將區衛生局貫徹實施藥品法典、貫徹國家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的條件和檢驗規范的職責劃入區食藥監局。
(二)加強的職責 — 3 —
1.加強食品藥品安全制度建設和綜合協調,優化有關行政許可管理流程,健全食品藥品風險預警機制和監督檢查機制,構建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防范機制。
2.推進食品藥品檢驗檢測機構整合,推進管辦分離,建立法人治理機構,公平對待社會力量提供檢驗檢測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形成統一的食品藥品安全檢驗檢測技術支撐體系,提高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科學化水平。
3.規范食品藥品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機制,推動加大對食品藥品安全違法犯罪行為的依法懲處力度。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藥品(含中藥、民族藥,下同)、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擬訂有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的地方性政策和規范性文件并監督實施。負責本部門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推動建立落實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企業主體責任和區、鎮(街道)分級負責機制,建立食品藥品重大信息直報制度,并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著力防范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藥品安全風險。
(二)負責全區食品藥品行政審批的監督實施。建立食品藥品安全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制定全區食品藥品安全檢查年度計劃、重大整頓治理方案并組織落實。負責建立食品藥品安全信息統一公布制度,公布食品藥品安全信息。根據食品藥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開展食品藥品安全風險監測工作。
(三)監督實施全區藥品和醫療器械的標準、分類管理制度,監督實施藥品和醫療器械的研制、生產、經營、使用質量等管理規范。監督實施醫療機構制劑生產(配制)質量管理規范。監督檢查藥品和醫療器械的注冊工作。建立藥品不良反應、醫療器械不良事件檢測體系,并開展監測和處置工作。參與制定我區基本藥物目錄內藥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配合相關部門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
(四)組織實施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稽查制度,組織查處違法行為。負責不安全食品和存在安全隱患的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召回的監督管理。
(五)負責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事故應急體系建設。組織和指導、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落實情況。
(六)負責制定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科技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推動食品藥品檢驗檢測體系、電子監管追溯體系和信息化建設。制定全區食品藥品抽檢計劃并組織實施。
(七)負責開展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安全宣傳、教育培訓與交流合作。推進誠信體系建設。
(八)指導各鎮(街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工作,規范行政執法行為,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
(九)承擔區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負責全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推動健全協調聯動機制,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貫徹國家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的條件和檢驗規范。督促檢查各鎮(街道)、區級有關部門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并負責考核評價。
(十)承辦區政府以及區食品安全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食藥監局設 1 室 6 股:
(一)辦公室(人事財務股)
承擔機關日常政務,負責會務、接待、文秘、機要、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政務信息公開、檔案、史志、保密、綜合統計、信訪、綜治、維穩、愛衛、安全保衛、對外交流、計生、雙擁、群團和行政后勤管理、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績效考核管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培訓、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出國(境)政審報批等工作;擬訂食品藥品安全 發展規劃、基本建設和裝備規劃并組織實施;承擔局機關和直屬單位經費的管理使用、財政資金績效考評及內部審計工作職責;承擔機關政府采購及直屬單位的政府采購監管工作。
(二)綜合協調股(應急管理與科技宣傳股)
負責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承擔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有關部門和鎮(街道)履行食品藥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考核評價工作;推動食品藥品安全應急體系建設,組織查處食品藥品安全重大事故;組織實施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科技項目;貫徹國家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的條件和檢驗規范;承擔食品藥品安全科普宣傳、新聞和信息發布工作;負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監測工作。
(三)政策法規股(行政審批股)
組織擬訂有關監督管理的地方性政策和規范性文件并監督實施;監督檢查有關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貫徹實施;負責規范性文件、重大行政處罰和重要行政許可的合法性審查;規范行政執法行為,推動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負責食品、藥品、醫療器械、化妝品有關的行政審批工作。
(四)食品生產監管股
負責全區生產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監督實施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管理規范;組織實施生產環節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和質量監測;掌握分析生產環節食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并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五)食品流通監管股
負責全區流通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監督實施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管理規范;組織實施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和質量監測;掌握分析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并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六)餐飲服務監管股
負責全區餐飲服務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監督實施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管理規范;組織實施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監督檢查和質量監測;掌握分析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并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
(七)藥品化妝品監管股(醫療器械監管股)
監督實施中藥材、藥品、化妝品、醫療機構制劑等質量管理規范,國家醫療器械的標準和分類管理制度;組織實施處方藥與非處方藥的分類管理和基本藥物目錄管理制度;組織實施藥品不良反應及合理用藥工作;依法監管放射性藥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毒性藥品;負責互聯網藥品、化妝品交易服務行為和信息的監督工作,指導和實施農村藥品供應網、監督網建設;監管中藥材集貿市場的藥品質量;監督實施醫療器械經營許可、產品注冊、臨床試驗和生產、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組織開展評價性質量抽查檢驗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再評價、淘汰工作;掌握分析藥品、化妝品、醫療器械安全形勢并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建議。派駐監察室 負責全系統紀檢、監察工作,監督檢查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政勤政有關規定的情況。
四、人員編制
區食藥監局機關行政編制 27 名。其中:局長 1 名(兼任區食安辦主任)、副局長 3 名,紀檢組長 1 名,食品藥品安全總監1 名。股級干部職數 22 名(含監察室主任 1 名,基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所長 14 名)。
機關工勤人員控制數 4 名。
五、其他事項
(一)各鎮(街道)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在各鎮和街道設立基層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為區食藥監局派出行政機構(股級),接受鎮(街道)和區食藥監局的雙重管理。其主要職責是:會同鎮(街道)共同承擔食品藥品安全監管職責。
(二)與區農業局、區畜牧局、區水務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1.區農業局負責種植業食用農產品從種植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管,負責農藥、肥料和職責范圍內的其他農業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管。
2.區畜牧局負責畜產品從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管,負責生豬定點屠宰環節和生鮮乳收購環節以及獸藥、飼料等畜牧業投入品質量安全監管。
3.區水務局負責水產品從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負責職責范圍內的飼料、飼料添加劑和其他水產養殖業投入品質量及使用的監管。
4.區食藥監局負責食用農產品(含種植業產品、畜產品、水產品)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后的質量安全監管。四部門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機制,加強協調配合和工作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三)與區衛生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區衛生局負責全區食品安全風險評估、預警工作,宣傳貫徹食品安全標準,會同區食藥 監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對于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由區衛生局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并及時向區食藥監局通報評估結果;負責組織醫療機構開展食品安全事故的醫療救治和組織疾病預防機構(含相關機構)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學調查。區食藥監局負責及時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建議,并對風險評估結論為不安全的食品采取措施;會同區衛生局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四)與區質監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區質監局負責食品包裝材料、容器、食品生產經營工具等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的監管;對發現的食品相關產品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問題要及時通報區食藥監局,由區食藥監局在食品生產、流通環節采取處理措施。區食藥監局發現食品安全問題可能是由食品相關產品造成的,要及時通報區質監局,由區質監局在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采取處理措施。
(五)與區工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區工商局負責相關廣告 活動的監督檢查。區食藥監局要積極配合區工商局對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進行監測,將違法廣告移交區工商局依法處理,兩部門建立健全協調配合機制。
(六)與區經濟和商務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區經濟和商務局負責食品(含酒類)藥品工業發展規劃、計劃及相關政策的擬訂和組織實施工作;負責擬訂藥品流通、促進餐飲服務和酒類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區食藥監局負責藥品流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和酒類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配合執行藥品流通發展規劃和政策。
(七)與區公安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區食藥監局與區公安分局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工作銜接機制。區公安分局負責食品藥品犯罪案件偵查工作。區食藥監局發現食品藥品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按規定及時移送區公安分局。區公安分局依法提請區食藥監局作出檢驗、鑒定、認定等協助的,區食藥監局應當予以協助。
(八)與區城管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區城管局負責對占用城市道路(含人行道)、廣場等公共場地的經營食品(含農副產品類食品)攤點進行監督管理,對違反有關市容秩序和環境衛生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行政處罰。區食藥監局負責定點設置食品經營攤點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
(九)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中共瀘州市納溪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中共瀘州市納溪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更多相關法規請查看:各地食品藥品監管體制改革相關信息匯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