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和《衛生部健康相關產品檢驗機構認定與管理辦法》等規定,現認定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環境與健康相關產品安全所等14家單位為衛生部化妝品衛生行政許可檢驗機構。具體通告如下:
一、 獲認定檢驗機構及檢驗項目范圍
(一)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環境與健康相關產品安全所、廣東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遼寧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江蘇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四川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湖北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9家單位為化妝品衛生安全檢驗機構,承擔《化妝品衛生行政許可檢驗規定》規定的全部微生物、衛生化學和毒理學檢驗項目。
(二) 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總醫院、上海市皮膚病性病醫院、中山大學附屬第三醫院、四川大學華西醫院和中國醫科大學附屬第一醫院5家單位為化妝品人體安全性和功效檢驗機構,承擔《化妝品衛生行政許可檢驗規定》規定的人體安全性和防曬功效檢測項目(人體法)。
(三) 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環境與健康相關產品安全所、廣東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上海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上海市皮膚病性病醫院4家單位還可開展儀器法測定化妝品抗長波紫外線(UVA)能力的檢測。
二、關于檢驗資質
以上檢驗機構檢驗資質有效期4年,在資質有效期內,按照《衛生部健康相關產品檢驗機構工作制度》、《化妝品衛生行政許可檢驗規定》等規定和被認定檢驗范圍,為向衛生部申請衛生行政許可的進口化妝品和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出具檢驗報告。我部將對被認定單位進行不定期檢查,并對違反相關規定的檢驗單位予以警告、暫停檢驗資質或取消檢驗資質等處理。
自2009年1月1日起,我部不再接受其他單位出具的《化妝品衛生行政許可檢驗規定》中所列檢驗項目的檢驗報告。
特此通告。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