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委托加工食品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及《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委托加工食品的備案管理。采用委托方式生產加工食品的,委托企業(以下稱委托方)和被委托企業(以下稱被委托方)雙方同在我市范圍內的,雙方應至我局備案。
委托方與被委托方有一方不在我市的,一般由被委托方先行向所在地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備案,履行備案手續后,再由委托方向所在地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備案。
第三條 委托方和被委托方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企業設立條件。委托加工已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食品的,被委托方必須是已取得相應的并在有效期內的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其委托生產加工的食品應當全部交由委托方進行銷售。
第四條 企業申請食品生產委托加工備案時,應按一式三份(委托雙方不同在本市的按一式四份)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生產委托加工備案登記表》;
(二) 委托方和被委托方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 被委托方的衛生許可證復印件,委托加工已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食品的,需提供被委托方的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四) 委托加工食品的合同(協議)復印件(委托加工合同必須明確委托企業負責銷售全部委托加工的產品,委托的產品應明確到產品品種、規格型號等);
(五) 委托加工產品的食品標簽樣式原件。
(六) 企業申請時,應攜帶所有復印件的原件以便確認,同時復印件應加蓋單位公章,提交的材料均應使用A4紙。
第五條 受理食品生產委托加工備案的管理部門對企業提交的備案申請材料進行必要的核實,符合備案條件的,應于5日內予以備案。不符合備案條件的,應不予備案并說明理由。
被委托方不在我市的,須經被委托方所在地市(地)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食品生產委托加工備案登記表》上簽署“已予備案”意見后,我局方可受理備案申請。
若備案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如企業更名、遷址、生產經營范圍變化、生產許可證或衛生許可證被吊銷、委托加工合同內容發生變化、改變產品標識標注等),應當重新申請備案。
第六條 委托加工產品的食品標簽的標識標注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 食品標簽所有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強制性標準、GB7718《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及相應產品標準的規定。
(二) 委托加工食品的包裝或者標簽上應同時標注委托方的名稱、住所和被委托方的名稱、地址。
(三) 委托加工已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管理的食品的,委托加工食品的包裝或者標簽上還必須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委托方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的生產許可證的,應當標注委托方的名稱、住所和被委托方的名稱、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也可以選擇標注委托方的名稱、住所、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委托方不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的生產許可證的,必須標注被委托方的名稱、生產許可證標志和編號。
第七條 辦理委托加工備案不向企業收取費用。
第八條 嚴禁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存在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申報或證明材料;
(二)未辦理備案手續實施委托加工行為的;
(三)擅自改變備案內容或未按備案要求生產的;
(四)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以委托的名義自行從事生產加工實施生產許可證管理的食品;
(五)其他違反備案規定的行為。
第九條 各分局、縣局應加強對本轄區內備案企業的監督檢查,發現存在上述違法、違規行為,應嚴格按照《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有關規定查處。
第十條 本規定自二○○六年九月十九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