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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使用食品添加劑監督管理規定(成質技監監〔2006〕11號)

   2010-08-27 879
核心提示:  為規范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使用食品添加劑行為,根據《產品質量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

  為規范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使用食品添加劑行為,根據《產品質量法》和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國發[2004]23號)以及國家質檢總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第79號令)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一、凡在成都市行政轄區內從事食品生產加工使用食品添加劑的企業,必須遵守本規定。

  二、成都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統一負責成都市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加工環節使用食品添加劑的監督管理,各區(市)縣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加工環節使用添加劑的日常監管。

  三、食品生產加工使用食品添加劑必須符合《產品質量法》、《GB2760: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食品添加劑衛生管理辦法》和國家質檢總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等有關規定,不得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不得使用非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食品,不得使用不合格和不符合質量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食品。

  四、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對其所生產加工食品的質量安全負責,并應當明確承諾不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不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品、不用有毒有害物質生產加工食品、不生產假冒偽劣食品。

  五、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采購食品添加劑時,必須實施進貨驗收制度,驗明產品標識,向供貨單位索取有關生產資質、合格證明和發票(注明品種、批號、數量等),無合格證明的食品添加劑,須經自行檢驗或者委托檢驗合格。凡采購屬國家實施生產許可證的食品添加劑,必須選擇獲證產品。企業在使用新品種食品添加劑時,還應在使用前索取省級以上安全評價機構出具的安全評價報告,并留存備查。

  六、食品生產加工使用的食品添加劑,要建立采購、進出庫和使用臺帳,做到證書齊全,標注規范,帳物相符。食品添加劑的管理要做到專人保管、專柜(庫)存放、專冊登記、專人添加和準確計量。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建立食品質量安全檔案,其購銷記錄(含食品添加劑)、生產記錄(含使用食品添加劑記錄)、成品入庫記錄、檢驗記錄等與食品質量安全有關的資料至少保存3年以上。

  七、企業在食品添加劑進出庫、食品研發和生產過程中添加和成品中添加劑的檢驗所使用的計量器具,要嚴格管理,實行專人保管和使用,并建立添加劑專用計量器具臺帳,嚴格按照計量器具檢定周期送法定計量技術機構進行檢定。未經檢定或檢定不合格的,以及超過檢定周期的計量器具不得使用。

  八、凡在食品生產加工中使用了防腐劑、著色劑、甜味劑的食品,其食品包裝標簽必須符合國家《GB7718: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規定,在食品包裝標簽上明示其所使用添加劑的具體名稱。其他食品添加劑可標示具體名稱或種類名稱。

  九、企業在食品生產加工過程中,為改善食品品質和色、香、味,以及防腐和加工工藝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化學合成或者天然物質的食品添加劑(含營養強化劑、食品香精、香料和食品工業用加工助劑),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食品添加劑未經登記備案的,不得用于食品生產加工。

  十、企業使用食品添加劑應向所在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備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寫《成都市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使用食品添加劑登記備案表》(見附件一);

  (二)食品添加劑供貨單位的衛生許可證、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和產品質量檢驗報告(復印件各一份);

  (三)添加劑使用的配料記錄(樣張);

  (四)添加添加劑使用的計量器具檢定合格證書(復印件各一份);

  (五)添加了食品添加劑食品的包裝物。

  十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在使用新的食品添加劑前和在《成都市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使用食品添加劑登記備案表》上確定的“下次備案日期”到期之前,必須將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情況報當地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登記備案。各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每年11月30日前將轄區內全年企業使用食品添加劑的登記備案情況總結和《成都市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使用添加劑情況登記備案統計表》(見附件二)上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十二、市縣兩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將添加劑、微生物、重金屬、有毒有害物質列為食品質量監督抽查的重點指標,對出現質量安全問題的食品,進行加嚴檢驗。

  十三、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企業提交的年度報告進行審查時,要將添加劑管理和登記備案情況作為重要內容,嚴格把關。

  十四、發現因食品添加劑引起的重大食品質量安全事件時,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立即控制現場,按《成都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要求進行處置。

  十五、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節嚴重的,按照國家質檢總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第79號令)第九十五條規定,處5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實施進貨驗收制度并建立進貨臺帳的;

  (二)未將使用食品添加劑情況備案或者未按國家規定進行其他備案的;

  (三)無使用食品添加劑的生產記錄或者銷售記錄的。

  十六、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節嚴重的,按照國家質檢總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第79號令)第九十四條規定,責令停止生產銷售,處3萬元以下罰款。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有此行為且情節嚴重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一)未按規定實施出廠檢驗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過期的、失效的、變質的、污穢不潔的、回收的、受其他污染的食品或者非食用的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的;

  (三)利用新資源生產食品、使用食品添加劑新品種不能提供安全評價報告的。

  十七、在食品添加劑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條的規定處罰。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有此行為的,吊銷食品生產許可證。

  十八、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違反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十九、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用于食品添加劑計量并屬于強制檢定范圍計量器具的,未按照規定申請檢定或者屬于非強制檢定范圍的計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檢定或者送其他計量檢定機構定期檢定的,以及經檢定不合格繼續使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二十、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在監管工作中發現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在食品生產加工過程中,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使用非食品添加劑或經檢測不符合食品質量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食品的,要立即封存其原料和相關產品,責令召回已出廠的產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要暫扣其生產許可證,并在24小時內將查處情況書面上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涉及刑事犯罪的,移送公安、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附件:1、《成都市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使用食品添加劑登記備案表》

  2、《成都市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使用添加劑情況登記備案統計表》



 
地區: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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