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加強和規范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管理,提高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了《湖北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4年2月27日
附件:
湖北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規范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管理,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范圍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以下簡稱食品安全管理員),是指在餐飲服務單位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湖北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證書》(以下簡稱《培訓證書》)的從業人員。《培訓證書》有效期3年,在全省有效。
第四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經營規模和范圍配備1名以上食品安全管理員,并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員在職培訓、工作考核和任免制度。
第五條 湖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全省食品安全管理員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各市(州)、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食品安全管理員的培訓、考核、發證和日常監管等工作。
第二章 條件與設置要求
第六條 食品安全管理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身體健康并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證明;
(二)掌握相應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知識,具備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工作經歷;
(三)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培訓證書》,并按要求參加繼續教育培訓;
(四)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七條 食品安全管理員應當掌握下列知識: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
(二)常見的食品污染因素及其預防控制措施;
(三)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預防處理原則;
(四)餐飲食品加工、經銷場所的環境衛生、流程布局、設備設施方面的要求;
(五)餐飲食品采購、儲存、加工制作、銷售、運輸和餐飲具清洗消毒過程的食品安全要求;
(六)餐飲從業人員個人衛生要求;
(七)餐飲業其他相關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第八條 食品安全管理員設置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特大型餐館、連鎖經營餐飲服務單位的總部、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供餐人數3000人以上的集體食堂以及承擔重大活動接待任務的餐飲服務單位應當設置獨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門,部門負責人應當為專職食品安全管理員;
(二)大型餐館、供餐人數3000人以下的學校食堂(含托幼機構食堂)、就餐人數在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食堂應當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員;
(三)其他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配備相應的專職或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員。
食品安全管理員不得同時在2個以上(含2個)餐飲服務單位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連鎖餐飲單位除外。
第九條 食品安全管理員發生變更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30天內將新的食品安全管理員名單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 職責與權利
第十條 食品安全管理員負責擬訂本單位餐飲服務食品全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推動本單位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保證體系,對本單位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工作負直接管理責任。
第十一條 食品安全管理員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擬訂本單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制定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建立培訓檔案;
(三)對從業人員進行健康管理,建立健康檔案,督促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提出工作崗位調整意見并督促落實;
(四)對食品(含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采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采購記錄和食品添加劑貯存、使用進行管理;
(五)組織制定食品安全檢查計劃,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的執行情況、食品加工制作設施設備清洗消毒情況定期進行檢查并記錄、存檔。對檢查中發現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為應及時制止并提出處理意見;
(六)對場所環境衛生和餐廚廢棄物處理進行管理;
(七)制定本單位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預案,若發生疑似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時,及時將事故發生情況報告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采取措施防止事態擴大,配合相關部門開展調查處理;
(八)積極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信息;
(九)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確定的其他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 食品安全管理員依照規定履行職責。食品安全管理員發現本單位有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或者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隱患,應及時指出,提出糾正意見,督導改正,并適時向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報告。所在單位拒不改正的,有權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反映或舉報。
第十三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為食品安全管理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為食品安全管理員接受相關的培訓和繼續教育等學習活動提供便利。
第四章 培訓與考核
第十四條 食品安全管理員的培訓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專職、兼職食品安全管理員上崗前應當接受40學時的食品安全培訓。
第十五條 食品安全培訓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與餐飲服務有關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標準;
(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基本知識;
(三)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技能;
(四)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知識;
(五)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六條 食品安全管理員的培訓應由合法的培訓機構承擔。培訓機構應符合的條件:
(一)持有工商營業執照、具有培訓資質的機構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有從事培訓活動的業務范圍;
(二)具有與其開展的食品安全培訓活動相適應的師資、設備設施等條件。
第十七條 符合條件的培訓機構須向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核準,上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備案。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定期向社會公布經批準備案的培訓機構。
培訓機構應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檔案,詳細記錄每期參加培訓的人員名單、培訓師資、考勤情況等,并定期報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 食品安全管理員憑合法的培訓機構出具的培訓記錄,參加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考核。考核合格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統一發放《培訓證書》。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開展計算機網絡在線培訓和考核。
第十九條 食品安全管理員應當每年至少參加1次繼續教育培訓,培訓記錄應記入《培訓證書》。食品安全管理員每年繼續教育培訓時間應當不少于40學時。
未按要求參加繼續教育培訓的食品安全管理員,按新上崗人員要求重新參加培訓和考核。
第二十條 食品安全管理員在《培訓證書》有效期到期前一個月,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培訓證書》及健康合格證明。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后換發新證。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員管理檔案,逐步納入到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管理和電子信息管理系統。
第二十二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將食品安全管理員的配備和履行職責情況列入日常監督檢查內容。
對新開辦或延續《餐飲服務許可證》的餐飲服務單位,未按規定配備食品安全管理員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處理。
對餐飲服務單位未按規定配備食品安全管理員但已領取《餐飲服務許可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安全管理員履行職責情況的監督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健康管理工作開展情況;
(二)對食品(含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采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采購記錄和食品添加劑貯存、使用管理方面的情況;
(三)食品安全檢查計劃制定和實施情況;
(四)場所環境衛生和餐廚廢棄物處理情況;
(五)食品安全事故、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的整改情況等信息報送情況;
(六)其他需要檢查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 食品安全管理員的日常考核采取扣分制。扣分情況記入《培訓證書》,12個月內累計扣滿12分的,按新上崗人員要求重新參加培訓和考核。
(一)未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的,扣1分;
(二)未督促從業人員按規定進行健康檢查或者未對患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上崗的人員工作崗位調整提出意見并督促落實的,扣2分;
(三)未建立從業人員培訓檔案的,扣1分;
(四)未按要求組織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的,扣2分;
(五)未落實食品(含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采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采購記錄和食品添加劑貯存、使用管理的,扣2分;
(六)對場所環境衛生和餐廚廢棄物處理管理不落實的,扣2分;
(七)在檢查中發現無正當理由不在崗的,每次扣2分;
(八)不能提供定期食品安全管理資料(包括檢查計劃、現場檢查情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行為的處理意見等)的,扣2分;
(九)本單位發生無證經營、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濫用食品添加劑等違法行為不按要求向監管部門報告違法行為整改情況的,扣6分;
(十)本單位發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不按要求報告的,扣6分。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按要求報告的,扣12分。
第二十五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要求食品安全管理員認真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職責。對履行職責不到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員,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將其換崗或解聘,同時將有關情況報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對12個月內連續3次被不同餐飲服務提供者因履行職責不到位而解聘的食品安全管理員,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收回其食品安全管理員證書。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培訓證書樣式
為加強和規范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管理,提高餐飲服務單位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制定了《湖北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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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規范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的管理,根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和《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范圍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的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以下簡稱食品安全管理員),是指在餐飲服務單位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湖北省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證書》(以下簡稱《培訓證書》)的從業人員。《培訓證書》有效期3年,在全省有效。
第四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經營規模和范圍配備1名以上食品安全管理員,并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員在職培訓、工作考核和任免制度。
第五條 湖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全省食品安全管理員管理工作的監督、指導。各市(州)、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食品安全管理員的培訓、考核、發證和日常監管等工作。
第二章 條件與設置要求
第六條 食品安全管理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身體健康并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證明;
(二)掌握相應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知識,具備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工作經歷;
(三)經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培訓證書》,并按要求參加繼續教育培訓;
(四)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七條 食品安全管理員應當掌握下列知識: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
(二)常見的食品污染因素及其預防控制措施;
(三)食物中毒和其他食源性疾病的預防處理原則;
(四)餐飲食品加工、經銷場所的環境衛生、流程布局、設備設施方面的要求;
(五)餐飲食品采購、儲存、加工制作、銷售、運輸和餐飲具清洗消毒過程的食品安全要求;
(六)餐飲從業人員個人衛生要求;
(七)餐飲業其他相關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第八條 食品安全管理員設置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特大型餐館、連鎖經營餐飲服務單位的總部、集體用餐配送單位、中央廚房、供餐人數3000人以上的集體食堂以及承擔重大活動接待任務的餐飲服務單位應當設置獨立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門,部門負責人應當為專職食品安全管理員;
(二)大型餐館、供餐人數3000人以下的學校食堂(含托幼機構食堂)、就餐人數在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機關和企事業單位食堂應當配備專職食品安全管理員;
(三)其他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配備相應的專職或兼職的食品安全管理員。
食品安全管理員不得同時在2個以上(含2個)餐飲服務單位從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連鎖餐飲單位除外。
第九條 食品安全管理員發生變更的,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30天內將新的食品安全管理員名單向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章 職責與權利
第十條 食品安全管理員負責擬訂本單位餐飲服務食品全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推動本單位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保證體系,對本單位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工作負直接管理責任。
第十一條 食品安全管理員的主要職責包括:
(一)擬訂本單位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二)制定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計劃并組織實施,建立培訓檔案;
(三)對從業人員進行健康管理,建立健康檔案,督促從業人員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提出工作崗位調整意見并督促落實;
(四)對食品(含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采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采購記錄和食品添加劑貯存、使用進行管理;
(五)組織制定食品安全檢查計劃,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情況、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的執行情況、食品加工制作設施設備清洗消毒情況定期進行檢查并記錄、存檔。對檢查中發現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為應及時制止并提出處理意見;
(六)對場所環境衛生和餐廚廢棄物處理進行管理;
(七)制定本單位的食品安全事故處置預案,若發生疑似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時,及時將事故發生情況報告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采取措施防止事態擴大,配合相關部門開展調查處理;
(八)積極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并如實提供有關資料或信息;
(九)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確定的其他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
第十二條 食品安全管理員依照規定履行職責。食品安全管理員發現本單位有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或者存在重大食品安全隱患,應及時指出,提出糾正意見,督導改正,并適時向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報告。所在單位拒不改正的,有權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反映或舉報。
第十三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為食品安全管理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為食品安全管理員接受相關的培訓和繼續教育等學習活動提供便利。
第四章 培訓與考核
第十四條 食品安全管理員的培訓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專職、兼職食品安全管理員上崗前應當接受40學時的食品安全培訓。
第十五條 食品安全培訓的內容主要包括:
(一)與餐飲服務有關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標準;
(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基本知識;
(三)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管理技能;
(四)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知識;
(五)其他需要培訓的內容。
第十六條 食品安全管理員的培訓應由合法的培訓機構承擔。培訓機構應符合的條件:
(一)持有工商營業執照、具有培訓資質的機構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和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有從事培訓活動的業務范圍;
(二)具有與其開展的食品安全培訓活動相適應的師資、設備設施等條件。
第十七條 符合條件的培訓機構須向市(州)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核準,上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準備案。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定期向社會公布經批準備案的培訓機構。
培訓機構應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員培訓檔案,詳細記錄每期參加培訓的人員名單、培訓師資、考勤情況等,并定期報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 食品安全管理員憑合法的培訓機構出具的培訓記錄,參加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考核。考核合格的,由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統一發放《培訓證書》。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開展計算機網絡在線培訓和考核。
第十九條 食品安全管理員應當每年至少參加1次繼續教育培訓,培訓記錄應記入《培訓證書》。食品安全管理員每年繼續教育培訓時間應當不少于40學時。
未按要求參加繼續教育培訓的食品安全管理員,按新上崗人員要求重新參加培訓和考核。
第二十條 食品安全管理員在《培訓證書》有效期到期前一個月,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培訓證書》及健康合格證明。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后換發新證。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員管理檔案,逐步納入到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管理和電子信息管理系統。
第二十二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將食品安全管理員的配備和履行職責情況列入日常監督檢查內容。
對新開辦或延續《餐飲服務許可證》的餐飲服務單位,未按規定配備食品安全管理員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定處理。
對餐飲服務單位未按規定配備食品安全管理員但已領取《餐飲服務許可證》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安全管理員履行職責情況的監督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從業人員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和健康管理工作開展情況;
(二)對食品(含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采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采購記錄和食品添加劑貯存、使用管理方面的情況;
(三)食品安全檢查計劃制定和實施情況;
(四)場所環境衛生和餐廚廢棄物處理情況;
(五)食品安全事故、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的整改情況等信息報送情況;
(六)其他需要檢查的情況。
第二十四條 食品安全管理員的日常考核采取扣分制。扣分情況記入《培訓證書》,12個月內累計扣滿12分的,按新上崗人員要求重新參加培訓和考核。
(一)未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檔案的,扣1分;
(二)未督促從業人員按規定進行健康檢查或者未對患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上崗的人員工作崗位調整提出意見并督促落實的,扣2分;
(三)未建立從業人員培訓檔案的,扣1分;
(四)未按要求組織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的,扣2分;
(五)未落實食品(含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采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采購記錄和食品添加劑貯存、使用管理的,扣2分;
(六)對場所環境衛生和餐廚廢棄物處理管理不落實的,扣2分;
(七)在檢查中發現無正當理由不在崗的,每次扣2分;
(八)不能提供定期食品安全管理資料(包括檢查計劃、現場檢查情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行為的處理意見等)的,扣2分;
(九)本單位發生無證經營、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濫用食品添加劑等違法行為不按要求向監管部門報告違法行為整改情況的,扣6分;
(十)本單位發生一般食品安全事故不按要求報告的,扣6分。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按要求報告的,扣12分。
第二十五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要求食品安全管理員認真落實食品安全管理職責。對履行職責不到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員,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將其換崗或解聘,同時將有關情況報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對12個月內連續3次被不同餐飲服務提供者因履行職責不到位而解聘的食品安全管理員,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收回其食品安全管理員證書。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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