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機制,有效預防、積極應對、及時控制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最大限度減少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與生命財產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
1.2 編制依據
依據《中國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國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農業部門操作手冊》、《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和《廣東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農業生產實際,制定本預案。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
1.4 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把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穩定社會秩序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本著救人優先的原則,最大限度地減少人員傷亡。
快速反應。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報告制度,對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要作出快速反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嚴格控制事故發展,有效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分級管理。根據引發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原因、影響范圍和危害程度,堅持統一領導、屬地管理、預防為主、分級負責的原則,實行應急指揮機構統一指揮下各部門相互配合、聯動的應急工作機制。
預防為主。建立健全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監測、預警體系,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的日常監測,及時分析、評估和預警。
2. 應急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2.1 領導機構
2.1.1 廣東省農業廳是"廣東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省應急指揮部")的成員單位。廣東省農業廳成立"廣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由廳長任組長,分管副廳長任副組長,成員由廳辦公室、應急辦、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種植業管理處、財務與審計處、監察室、省畜牧獸醫局、省植保總站、省動物防疫監督總所、省獸藥與飼料監察總所、省農業環保與農村能源總站等處室(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
2.1.2 "廣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職責:
(1)領導、組織、協調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2)負責事故應急救援重大事項的決策;
(3)向省政府、"省應急指揮部"報告事故應急處置情況;
(4)完成"省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2.1.3 成員單位職責
廳辦公室:負責協調全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信息的報告、通報和新聞宣傳等工作。
廳應急辦:綜合協調廳內外有關單位做好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指導協調應急救援,負責重大緊急信息上報。
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配合應急管理辦公室組織和協調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廳種植業管理處:負責協調組織種植業產品生產過程引發的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和植物防疫、檢疫、病蟲害的控制、處置工作。
廳財務與審計處:負責協調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救援資金的落實和使用。
廳監察室:負責監督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處理工作,對造成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以及應急處理工作中有違紀違法行為的單位和工作人員按照管理權限進行調查處理。
省畜牧獸醫局:負責組織動物防疫、檢疫和動物疫病的控制及撲滅工作,負責畜禽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和跟蹤處理等(由"瘦肉精"等違禁藥物引起的中毒事件處理按照《廣東省農業廳瘦肉精等違禁藥品中毒事件應急預案》(粵農[2004]225號)執行,下同),提供畜禽產品質量安全的有關信息等工作。
省植保總站:負責種植業產品農藥(包括毒鼠強)殘留引發的中毒事故的調查和跟蹤處理,負責種植業產品農藥殘留檢測、分析和匯總等工作。
省動物防疫監督總所:負責引發畜禽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人畜共患病和重大動物疫病的診斷、流行病學調查、監測及處理,負責有關動物疫情的信息收集、分析與報告工作。
省獸藥與飼料監察總所:協助對畜禽產品中獸藥殘留及其他禁用藥物引發的中毒事故的調查和原因分析,負責畜禽產品藥物殘留檢測等工作。
省農業環保與農村能源總站:負責農業環境污染引發的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農業環境調查和原因分析,以及無公害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查處工作。
2.2 工作機構
2.2.1 "廣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設在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辦公室負責全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日常管理工作,一旦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立即進入應急工作狀態。辦公室主任由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主要負責同志兼任,成員由廳有關處室負責同志擔任。本預案啟動后,負責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并負責組織相關工作小組。
2.2.2 "廣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1)負責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信息收集、分析、報告、通報、處理工作;
(2)貫徹落實"省應急指揮部"、"廣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的各項部署,組織實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3)組織協調有關單位做好應急處置工作,及時有效地控制事故,防止蔓延擴大;
(4)研究協調解決事故應急處理工作中的具體問題,必要時決定采取有關控制措施;
(5)完成"廣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2.2.3 工作小組
(1)事故調查處理組
根據事故發生原因和環節,由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牽頭,廳應急辦協調廳種植業管理處、省畜牧獸醫局、省植保總站、省農業環保與農村能源總站等部門負責,或明確其中某一部門牽頭負責,深入調查事故發生原因,做出調查結論,提出控制措施和防范意見;組織協調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實施救援工作。
(2)專家咨詢組
由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牽頭組織省內有關單位技術專家組成,為事故處置提供技術咨詢,分析事故原因,評估事故造成的危害及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后果,為制定應急救援方案提供參考。
(3)后勤保障組
由廳財務與審計處牽頭,組織廳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處、應急辦等部門負責籌措重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所需經費、設施、設備和物資的組織協調。
全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啟動后,各工作小組應當根據預案規定的職責要求,服從"廣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按要求履行職責,及時組織實施應急處置措施,并隨時將處理情況報告給"廣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
2.3 地方機構
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成立"事故應急領導小組"。"事故應急領導小組"在"廣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的指導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做好事故處置工作。
3. 預防和預警機制
3.1 監測和預警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年度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組織開展日常監測,重點監測農產品中甲胺磷等禁限用高毒農藥和"瘦肉精"等易引發急性中毒的違禁藥物。發現問題要逐級上報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
3.2 事故分級
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性質、危害程度和影響范圍等因素,分為四級:
3.2.1 特別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Ⅰ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事故危害特別嚴重,跨越省級行政區域,并有進一步擴散趨勢的;
(2)超出省人民政府處置能力水平的;
(3)需要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負責處置的。
3.2.2 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Ⅱ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事故危害嚴重,影響范圍涉及省內2個以上市(地級以上市,以下同)行政區域,并有進一步擴散趨勢的;
(2)造成傷害人數20人以上(含20人)的;
(3)出現死亡病例的;
(3)其他對公眾健康或社會穩定造成嚴重影響,省人民政府認定屬于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
3.2.3 較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Ⅲ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事故影響范圍涉及市級行政區域內2個以上縣級行政區域,給人民群眾飲食安全帶來嚴重危害的;
(2)造成傷害人數5人以上(含5人)20人以內,未出現死亡病例的;
(3)市級人民政府認定的較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
3.2.4 一般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Ⅳ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事故影響范圍涉及縣級行政區域內2個以上鄉鎮,給人民群眾飲食安全帶來嚴重危害的;
(2)造成傷害人數5人以內,未出現死亡病例的;
(3)縣級人民政府認定的一般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
4. 應急處置
4.1 應急預案啟動條件
4.1.1 確定事故級別
縣級以上"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收到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報告后,應該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調查確認及評估,確定事故級別,并報告上一級"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同級人民政府,通報同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事故級別的確定根據本預案3.2的規定執行。
4.1.2 分級啟動預案
事故級別確定后,應當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超出本級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時,及時報請上一級"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和有關部門,建議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并接受上一級"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的統一領導和指揮。
4.2 信息報告
4.2.1 報告程序
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發生(發現)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通過電話等各種渠道向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立即按規定向本部門"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并逐級上報至"廣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時,及時通報同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4.2.2 報告內容與時限要求
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發生地"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或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接到報告后1小時向上級"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或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出初次報告;根據事故處理的進程或者上級的要求隨時做出階段報告;在事故處理結束后10日內做出總結報告。
(1) 初次報告
應盡可能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危害程度(包括死亡人數)、事故報告單位及報告時間、報告單位聯系人員及聯系方式、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等,如有可能應當報告事故的簡要經過。
(2) 階段報告
應報告新發生的情況,并對初次報告的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發展變化、處置進程、事故原因等。
(3) 總結報告
應包括事故鑒定結論,對事故的處理工作進行總結,分析事故原因和影響因素,提出今后對類似事故的防范和處置建議。
4.2.3 舉報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和隱患,以及相關部門、單位、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按規定履行農產品質量安全安全事故監管職責的行為。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及時組織或者通報有關部門,對舉報事項進行調查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不得瞞報、遲報、漏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遲報、謊報,不得阻礙他人報告。
4.3 先期處置
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發生后,事發地基層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上報同時,必須快速反應,組織本轄區和本單位的相關人員及時趕赴現場進行先行處置,開展事故調查處理,迅速控制事故隱患,降低事故危害。
4.4 分級響應
4.4.1 特別重大、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響應(Ⅰ級和Ⅱ級)
特別重大和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發生后,"廣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立即報告"省應急指揮部",并按照《廣東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規定啟動相應的應急措施。
4.4.2 較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響應(Ⅲ級)
較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發生后,事發地市級"事故應急領導小組"應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指揮有關人員迅速到崗到位,積極指導、協助縣級"事故應急領導小組"做好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派出工作組赴事發地指導督辦應急處理工作,并將有關情況迅速報告"廣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有關部門。
4.4.3 一般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響應 (Ⅳ級)
一般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發生后,事發地縣級"事故應急領導小組"立即啟動一般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指揮有關人員迅速到崗到位,實施應急處置,并將有關情況迅速報告市級"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
4.5 指揮與協調
4.5.1 設立現場指揮部
市、縣"事故應急領導小組"接到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報告后,應根據事故響應級別,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趕赴現場,并根據現場緊急救援工作需要,設立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按照應急預案迅速采取措施,全力控制事態發展。對于特別重大和重大的(Ⅰ級和Ⅱ級)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廣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應派出工作組到達現場并指導有關工作。
現場指揮部具體負責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并及時向"廣東省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情況,接受工作指導。
現場指揮部應當配備專業技術人員,并設立專家組,充分發揮專家的咨詢、參謀作用,確保指揮決策的科學性。
4.5.2 啟動工作小組
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啟動后,事故調查處理組、專家咨詢組、后勤保障組等工作小組要迅速開展應急工作,全力協助事故處置。
4.5.3 開展事故查處
特別重大和重大(Ⅰ級和Ⅱ級)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或"廣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認為需要親赴現場查處的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由省派出調查組赴事故現場組織查處;較大和一般(Ⅲ級和Ⅳ級)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由地級以上市農業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
事故調查處理組要及時趕赴事故發生地,盡快查明事故發生原因,追查引起事故的農產品來源、去向,對有關產品采取控制措施(包括禁售、銷毀、暫停采收、屠宰等),督促有關措施的落實。
4.6 信息發布
4.6.1 "廣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在接到特別重大和重大(Ⅰ級和Ⅱ級)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報告后1小時內向省政府報告,并向事故有關地區的政府通報,有蔓延趨勢的還應向可能波及地區的政府通報,加強預警預防工作。
4.6.2 事故查處過程中發現涉及非本省生產的農產品,"廣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應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生產地的省級有關部門;省內可疑農產品流到外省的,應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流向地的省級有關部門。
4.6.3 Ⅰ~Ⅳ級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期間,各級"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或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每日向上級"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一次情況,重要信息必須立即報告"廣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
4.6.4 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發生后,除國家或省政府有規定的外,由"廣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統一向社會發布有關信息。
4.7 應急終止
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分析論證,經現場檢測評價確無危害和風險后,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報"廣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宣布應急響應結束,并根據應急處理工作情況報告,向有關部門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和建議。
5. 后期處置
5.1 善后處置
事故發生地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應在當地人民政府的指導下負責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善后處置工作,如征用物資補償,污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和受影響人員等,盡快恢復正常秩序,保證社會穩定。
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發生后,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要積極協助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造成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人給予賠償。
5.2 調查與評估
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善后處置工作結束后,縣、市級"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總結分析應急處置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處置工作的建議,完成應急處置總結報告,報送"廣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廣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地方"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的應急處置總結報告,組織研究改進應急處置工作的措施,并抄送有關部門。
6. 應急保障
6.1 人力資源保障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加強專業應急處置隊伍建設,建立高素質的應急處置隊伍,確保應急處置工作的高效。
6.2 財力和物資保障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所需設施、設備和物資,保障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救援資金,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爭取把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6.3 通信保障
各級"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確定一名負責人和聯系人,保持24小時通訊暢通,并利用電話同步錄音裝置、傳真機、互聯網終端和公用通信網建立通信聯系,實現上下級政府之間、部門之間、與專業技術機構之間的信息互聯互通,實現信息共享和部門聯動。
6.4 科技支撐
充分利用現有的農業技術推廣隊伍、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隊伍以及農業科研院校等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預測、預警、監測和應急工作管理模式等技術的科學研究,安排必要的專項經費,建立應急技術支持體系。
建立專家庫,充分發揮專家在應急工作中的參謀、咨詢和指導作用。
7. 監督管理
7.1 應急預案演練
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分級負責、突出重點、適應需求"的原則,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的形式,組織開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演練。
7.2 宣教培訓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廣大消費者進行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的宣傳和教育,提高消費者的風險和責任意識,正確引導消費。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培訓工作采取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各級相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7.3 責任追究
對在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預防、通報、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存在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
本預案所稱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是指在農業生產(種植、養殖、收獲)過程中發生的或由農產品質量安全(有毒有害物質殘留超過標準)造成的社會公眾群體性中毒或感染等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對人體健康構成潛在的重大危害并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情況。
8.2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廣東省農業廳負責解釋。
8.3 預案生效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