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證出口肉類、罐頭、水產品的衛生質量,根據《出口食品衛生管理辦法》、《出口食品注冊廠監督管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出口肉類、罐頭、水產品注冊廠,經檢查發現衛生條件和出口食品衛生質量下降等問題時,按本辦法處理。
第三條 有下列問題之一者,給予書面警告:
一、在食品加工車間內不穿戴工作服、帽,工作服、帽不整潔,頭發散露,指甲過長,戴戒指、項鏈、耳環等裝飾物及涂抹有強烈氣味化妝品,或把個人生活用品帶入車間。
二、在食品加工車間內吸煙、飲食。
三、進入儀器加工車間人員不洗手消毒、靴鞋不經消毒池消毒。
四、更衣室、柜不整潔,穿戴工作服、帽進廁所或出車間。
五、食品加工車間內有蠅、蟲。
六、車間或原、輔材料庫、冷庫內堆放雜物。
七、原料、半成品積壓,半成品露天運輸不使用密閉車輛。
八、下腳料、垃圾當日不處理出廠或廠區、車間有衛生死角。
九、裝食用和非食用品、半成品與下腳料的容器沒有明顯區別標志。
十、罐頭裝罐前和肉類分割間使用的工器具、操作臺和加工人員的手不按規定進行微生物檢測。
十一、罐頭殺菌冷卻排放水不檢測余氯或經檢測不符合規定。
十二、罐頭加工工藝規程的有關工序沒有明確規定溫度和時間要求。
十三、殺菌鍋、保溫庫、冷庫的自動記錄儀使用不正常。
十四、肉分割間、速凍間、冷庫、保溫庫的溫庫達不到規定要求或溫度不穩定。
十五、加工肉類牲畜宰前不淋浴、宰后放血不良和成品不進行預冷。
如同時發現三項以上問題或經書面三次警告仍未改進者給予通報批評,并不接受其產品出口報驗。
第四條 有下列問題之一者給予通報批評,暫停止其產品出口報驗:
一、車間操作臺、工器具清洗不凈,有隔夜的殘留物。
二、食品加工人員未按規定進行體驗和檢驗人員中發現傳染病患者。
三、畜禽未經宰前、宰后檢驗合格,加工食品的原、輔料未經檢驗合格投產或檢驗記錄不齊全。
四、肉類加工刀具、罐頭空罐清洗、消毒用熱水溫度達不到82°C。
五、廠檢機構和檢驗人員對產品不按檢驗標準和規程實施檢驗。
六、加工用水(冰)不足或水質不符合飲用水衛生標準。
七、廠檢機構隱瞞產品檢驗衛生質量事故,不向商檢機構報告。
八、空罐焊接、實罐封口卷邊不按規定檢測、校車、記錄、或不按規定留樣,或檢測結果與留樣有明顯差異。
九、用不符合衛生和品質要求的原料、輔料加工出口食品。
第五條 有下列問題之一者,給予吊銷注冊證書,對情節嚴重的,報國家商檢局審批給予適當處罰:
一、注冊廠委托注冊廠、登記廠、庫加工、貯存出口食品或將注冊、登記證書編號借給未注冊廠、登記廠、庫使用。注冊廠收購未注冊廠產品換包裝出口者。
二、將經檢驗不合格的產品混入或冒充合格產品等弄虛作假、編改檢驗記錄。
三、工廠周圍和廠區出現新的污染源,嚴重影響衛生質量又無法采取措施消除者。
四、工廠質量保證體系存在問題,連續發生質量事故,對外造成不良影響或重大經濟損失者。
五、嚴重違反《出口食品衛生管理辦法》、《出口食品廠、庫最低衛生要求》和有關衛生規定,經通報、警告不作改進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