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糧食局、山西糧油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局屬有關單位: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省糧食熏蒸作業管理,確保糧油倉儲企業安全生產和人員生命安全,根據《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和《國家糧食局關于加強磷化氫熏蒸作業管理的通知》要求,省局制定了《山西省糧食熏蒸作業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市各單位認真貫徹執行。
山 西 省 糧 食 局
2012年8月30日
山西省糧食熏蒸作業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糧食熏蒸作業管理,確保糧油倉儲企業安全生產和人員生命安全,根據《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糧食熏蒸作業備案,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糧食局負責指導全省糧食熏蒸作業備案管理工作,建立統一的備案管理工作制度,組織開展糧食熏蒸作業檢查,并負責局屬及山西糧油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所屬糧油倉儲單位的熏蒸作業備案管理工作。
設區市糧食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糧油倉儲單位的糧食熏蒸作業備案管理工作。
第四條 申請糧食熏蒸作業備案的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 符合《糧油倉儲管理辦法》中糧油倉儲單位的基
本條件,即擁有固定經營場地;擁有與從事糧油倉儲活動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并符合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的要求;擁有相應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二)實施糧食熏蒸作業的人員必須持有糧油保管員執業資格證書,其中熏蒸作業負責人應由掌握熏蒸基本理論知識,受過熏蒸技術培訓、技術熟悉、有組織能力的高級及以上資格的糧油保管員擔任,熏蒸操作人員應由受過熏蒸技術培訓、熟悉技術操作規程、能熟練操作熏蒸儀器設備的中級及以上資格的糧油保管員擔任。熏蒸作業時應安排2 名以上負責安全防護的人員。
(三)防毒面具及濾毒罐應安全有效,工作服(長袖衣褲)和無滲透性的手套應完好;熏蒸現場應準備滅火器具和中毒急救用品;熏蒸過程應對熏蒸現場及周圍設置警界標志。
第五條 糧油倉儲單位申請糧食熏蒸作業備案時,應提交下列材料,并對其備案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糧食熏蒸作業申請表;
(二)詳盡的熏蒸作業方案,包括熏蒸負責人及參加作業人員、化學藥劑類型及熏蒸方式、用藥量、熏蒸密閉時間、防護措施及應急救援方案等;
(三)實施熏蒸作業的負責人及操作人員的糧油保管員資格證書復印件;
第六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在實施糧食熏蒸作業前5個工作日,按隸屬關系向省糧食局、設區市糧食局申請備案。
第七條 省糧食局、設區市糧食局對糧油倉儲單位提交的熏蒸作業備案材料,要按照熏蒸作業的有關規定和要求認真核實,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對符合熏蒸條件的,提出適宜實施熏蒸作業的書面意見;對不符合熏蒸條件的,提出不可以實施熏蒸作業的書面意見,并說明理由和提出完善措施。
第八條 申請熏蒸作業備案的糧油倉儲單位,在熏蒸作業完成后10日內,要向備案單位提交熏蒸作業情況報告。
第九條 糧油倉儲單位違反方案要求實施熏蒸作業造成損失的,按照《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省糧食熏蒸作業管理,確保糧油倉儲企業安全生產和人員生命安全,根據《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和《國家糧食局關于加強磷化氫熏蒸作業管理的通知》要求,省局制定了《山西省糧食熏蒸作業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各市各單位認真貫徹執行。
山 西 省 糧 食 局
2012年8月30日
山西省糧食熏蒸作業備案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糧食熏蒸作業管理,確保糧油倉儲企業安全生產和人員生命安全,根據《糧油倉儲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進行糧食熏蒸作業備案,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省糧食局負責指導全省糧食熏蒸作業備案管理工作,建立統一的備案管理工作制度,組織開展糧食熏蒸作業檢查,并負責局屬及山西糧油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所屬糧油倉儲單位的熏蒸作業備案管理工作。
設區市糧食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糧油倉儲單位的糧食熏蒸作業備案管理工作。
第四條 申請糧食熏蒸作業備案的糧油倉儲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 符合《糧油倉儲管理辦法》中糧油倉儲單位的基
本條件,即擁有固定經營場地;擁有與從事糧油倉儲活動相適應的設施設備,并符合糧油儲藏技術規范的要求;擁有相應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
(二)實施糧食熏蒸作業的人員必須持有糧油保管員執業資格證書,其中熏蒸作業負責人應由掌握熏蒸基本理論知識,受過熏蒸技術培訓、技術熟悉、有組織能力的高級及以上資格的糧油保管員擔任,熏蒸操作人員應由受過熏蒸技術培訓、熟悉技術操作規程、能熟練操作熏蒸儀器設備的中級及以上資格的糧油保管員擔任。熏蒸作業時應安排2 名以上負責安全防護的人員。
(三)防毒面具及濾毒罐應安全有效,工作服(長袖衣褲)和無滲透性的手套應完好;熏蒸現場應準備滅火器具和中毒急救用品;熏蒸過程應對熏蒸現場及周圍設置警界標志。
第五條 糧油倉儲單位申請糧食熏蒸作業備案時,應提交下列材料,并對其備案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糧食熏蒸作業申請表;
(二)詳盡的熏蒸作業方案,包括熏蒸負責人及參加作業人員、化學藥劑類型及熏蒸方式、用藥量、熏蒸密閉時間、防護措施及應急救援方案等;
(三)實施熏蒸作業的負責人及操作人員的糧油保管員資格證書復印件;
第六條 糧油倉儲單位應在實施糧食熏蒸作業前5個工作日,按隸屬關系向省糧食局、設區市糧食局申請備案。
第七條 省糧食局、設區市糧食局對糧油倉儲單位提交的熏蒸作業備案材料,要按照熏蒸作業的有關規定和要求認真核實,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意見。對符合熏蒸條件的,提出適宜實施熏蒸作業的書面意見;對不符合熏蒸條件的,提出不可以實施熏蒸作業的書面意見,并說明理由和提出完善措施。
第八條 申請熏蒸作業備案的糧油倉儲單位,在熏蒸作業完成后10日內,要向備案單位提交熏蒸作業情況報告。
第九條 糧油倉儲單位違反方案要求實施熏蒸作業造成損失的,按照《糧油倉儲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