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設區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河北省“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4月16日
河北省“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方便市場主體準入,提高審批效能,規范登記行為,激發市場活力,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結合各地試點經驗,就我省全面推行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登記制度(以下簡稱“三證合一”),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辦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統一簡稱為市場主體,不含個體工商戶)的設立、變更及注銷登記。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是指在不改變工商、質監、國稅、地稅部門審批職能,不改變原有證號編碼規則的前提下,將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向市場主體頒發加載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號的營業執照。
第四條 省、市、縣級工商、機構編制部門在本級政府領導下,會同質監、國稅、地稅部門組織推進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工作。
各市、縣(市、區)政府應當為“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提供人員、資金、設備、場地、制度等保障。
工商、質監、國稅、地稅部門以及有關單位應當遵循便民、利民原則,簡化申請材料,優化審批流程,提高辦事效率,為大眾創業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第五條 各市、縣(市、區)政府相關部門及金融機構在辦理涉及市場主體有關手續時,對市場主體提交的標注組織機構代碼和稅務登記證號的營業執照,應予認可,不得再要求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
第六條 統一建設全省“三證合一”網絡審批平臺,實行同步審批,共享網絡審批信息。
第七條 積極推進互聯網網上申請、網上預審,方便申請人網上辦理“三證合一”登記業務,提高辦事效率。
第八條 實行一表申請。將工商登記申請書、組織機構代碼登記申報表、稅務登記表整合為市場主體“三證合一”登記申請表,方便申請人同時申辦三證業務。
第九條 實行檔案共享。申請人向工商、質監、國稅、地稅部門提交一套申請材料,各部門實行檔案共享、電子信息互認。
第十條 實行形式審查。工商、質監、國稅、地稅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由申請人負責。
第十一條 優化審批流程。實行一口受理、聯動審批、限時辦結、一窗發照,核發“一證三號”的營業執照。
各市、縣(市、區)政府政務服務中心設立綜合登記窗口,統一受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申請,通過“三證合一”網絡審批平臺將電子檔案信息和相關登記信息發送到工商、質監、國稅、地稅部門。
各審批部門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審批,工商部門審批時限為3個工作日,質監、國稅、地稅部門審批時限為1個工作日。
對工商、質監、國稅、地稅部門審核通過的市場主體,由綜合登記窗口負責向申請人頒發加載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號的營業執照。
對當地政府沒有設立政務服務中心,或者工商、質監、國稅、地稅部門沒有進駐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的,參照以上程序由工商部門代行政務服務中心綜合登記窗口職責。
第十二條 對實行“三證合一”登記的市場主體到省外經營,確需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的,由質監、國稅、地稅部門根據市場主體申請,憑其提交的加載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號的營業執照,制發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
第十三條 “三證合一”業務操作細則由省工商局、省編委辦、省質監局、省國稅局和省地稅局共同制定印發。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5年6月30日起施行。
《河北省“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5年4月16日
河北省“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方便市場主體準入,提高審批效能,規范登記行為,激發市場活力,根據《國務院關于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結合各地試點經驗,就我省全面推行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登記制度(以下簡稱“三證合一”),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河北省行政區域內辦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的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統一簡稱為市場主體,不含個體工商戶)的設立、變更及注銷登記。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是指在不改變工商、質監、國稅、地稅部門審批職能,不改變原有證號編碼規則的前提下,將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三證合一”,向市場主體頒發加載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號的營業執照。
第四條 省、市、縣級工商、機構編制部門在本級政府領導下,會同質監、國稅、地稅部門組織推進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工作。
各市、縣(市、區)政府應當為“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提供人員、資金、設備、場地、制度等保障。
工商、質監、國稅、地稅部門以及有關單位應當遵循便民、利民原則,簡化申請材料,優化審批流程,提高辦事效率,為大眾創業提供優質高效服務。
第五條 各市、縣(市、區)政府相關部門及金融機構在辦理涉及市場主體有關手續時,對市場主體提交的標注組織機構代碼和稅務登記證號的營業執照,應予認可,不得再要求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
第六條 統一建設全省“三證合一”網絡審批平臺,實行同步審批,共享網絡審批信息。
第七條 積極推進互聯網網上申請、網上預審,方便申請人網上辦理“三證合一”登記業務,提高辦事效率。
第八條 實行一表申請。將工商登記申請書、組織機構代碼登記申報表、稅務登記表整合為市場主體“三證合一”登記申請表,方便申請人同時申辦三證業務。
第九條 實行檔案共享。申請人向工商、質監、國稅、地稅部門提交一套申請材料,各部門實行檔案共享、電子信息互認。
第十條 實行形式審查。工商、質監、國稅、地稅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由申請人負責。
第十一條 優化審批流程。實行一口受理、聯動審批、限時辦結、一窗發照,核發“一證三號”的營業執照。
各市、縣(市、區)政府政務服務中心設立綜合登記窗口,統一受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申請,通過“三證合一”網絡審批平臺將電子檔案信息和相關登記信息發送到工商、質監、國稅、地稅部門。
各審批部門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審批,工商部門審批時限為3個工作日,質監、國稅、地稅部門審批時限為1個工作日。
對工商、質監、國稅、地稅部門審核通過的市場主體,由綜合登記窗口負責向申請人頒發加載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號的營業執照。
對當地政府沒有設立政務服務中心,或者工商、質監、國稅、地稅部門沒有進駐政府政務服務中心的,參照以上程序由工商部門代行政務服務中心綜合登記窗口職責。
第十二條 對實行“三證合一”登記的市場主體到省外經營,確需提交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的,由質監、國稅、地稅部門根據市場主體申請,憑其提交的加載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證號的營業執照,制發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
第十三條 “三證合一”業務操作細則由省工商局、省編委辦、省質監局、省國稅局和省地稅局共同制定印發。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5年6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