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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黑名單管理辦法(試行)

   2013-05-09 740
核心提示:  第一條 為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懲戒失信行為,督促食品經營者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

  第一條  為加強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懲戒失信行為,督促食品經營者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黑名單管理,是指云南省工商局將違反食品安全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食品經營者的相關信息依法向社會公開,對其進行重點監管,并在規定的期限內禁止其從事與食品相關的經營活動的管理措施。

  第三條  具有下列違法情形之一的食品經營者,列入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黑名單:

 ?。ㄒ唬┙洜I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它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情節嚴重,被吊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的;

  (二)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它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情節嚴重,被吊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的;

 ?。ㄈ┙洜I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情節嚴重,被吊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的;

 ?。ㄋ模┙洜I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情節嚴重,被吊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的;

 ?。ㄎ澹┙洜I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情節嚴重,被吊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的;

 ?。┙洜I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肉類及其制品,情節嚴重,被吊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的;

 ?。ㄆ撸┙洜I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情節嚴重,被吊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的;

 ?。ò耍┙洜I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情節嚴重,被吊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的;

  (九)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有關主管部門已經責令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情節嚴重,被吊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的;

 ?。ㄊ┙洜I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情節嚴重,被吊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的;

 ?。ㄊ唬┌l生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后果,被吊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的;

 ?。ㄊ┢赣貌坏脧氖率称飞a經營管理工作的人員從事管理工作,被吊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的;

 ?。ㄊ┦称妨魍ㄔS可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流通許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的;

 ?。ㄊ模┍辉S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被撤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的;

 ?。ㄊ澹┢渌`反食品安全管理規定、情節嚴重,被吊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的行為。

  第四條  公開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黑名單,應當遵循依法有據、客觀公正、及時準確和懲戒過失的原則。

  第五條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黑名單公開的內容包括食品經營者的名稱或姓名、住址或經營地址、經營范圍、違法事實和所受的行政處罰等。

  第六條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黑名單由云南省工商局根據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需要及時公開,原則上每半年公開一次。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黑名單應當通過指定的網站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必要時,可以采取新聞發布會的方式公開。

  第七條  公開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黑名單應當以縣級以上工商局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行政決定為依據。

  第八條  縣級工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行政決定后,認為依本辦法規定應當列入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黑名單的,自該決定作出五個工作日內,按本辦法的規定將相關決定書和擬公開的信息內容等材料,報上一級工商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機構審核。

  州、市工商局和省工商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行政決定后,認為依本辦法規定應當列入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黑名單的,由承辦機構將相關決定書和擬公開的信息內容在五個工作日內送本機關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機構審核。

  第九條  州、市工商局和省工商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機構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ㄒ唬┬姓幜P決定或行政決定是否合法有效;

  (二)當事人提出的申辯和陳述是否成立;

  (三)當事人是否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ㄋ模┦欠駥俦巨k法第三條規定的情形;

  (五)擬公開信息的內容是否符合本辦法的規定;

  (六)其他應當審核的內容。

  第十條  經州、市工商局和省工商局審核,發現原認定的事實和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準確或者認為當事人提出的申辯和陳述的理由成立的,不將其列入擬公開的黑名單,需要糾正的,應當啟動執法監督程序或依法予以糾正。

  第十一條  州、市工商局應在收到上報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依據本辦法的規定進行審核,提出本州、市列入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黑名單的建議名單。

  州、市工商局應當將列入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黑名單建議名單的相關事實和理由書面告知當事人,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聽取其申辯和陳述。

  對未提出申辯和陳述,或者申辯和陳述的事實和理由不成立的,州、市工商局應及時將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黑名單建議名單及相關材料一并上報省工商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機構。

  第十二條  省工商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機構應及時對各州、市工商局上報的及本機關列入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黑名單的建議名單進行審核,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列入省工商局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黑名單建議名單。

  第十三條  省工商局成立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黑名單審核咨詢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對列入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黑名單的建議名單進行審核咨詢。省工商局聘請消費者代表、食品行業代表、新聞單位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律師以及紀檢監察部門代表擔任委員,每次審核咨詢前隨機抽取委員組成該次審核咨詢委員會,委員會名單向社會公布。

  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省工商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機構。

  第十四條  省工商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機構應將經委員會認可的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黑名單建議名單的事實和理由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聽取其申辯和陳述。當事人的申辯和陳述成立的,不應將其列入擬公開的黑名單,并書面告知原審核上報的工商機關和該次審核咨詢委員會成員。

  第十五條  經過委員會審核并聽取當事人的申辯和陳述以后,省工商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機構認為仍應列入黑名單的,應將擬列入黑名單的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和擬公開信息的內容報省工商局局務會討論通過。

  第十六條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黑名單公開前,應當由省工商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不得公開。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公開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第十七條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黑名單公開的時間與重點監管的時間一致。時間屆滿,由省工商局從公布的網站刪除,并在原公布的媒體和網站發布公告。

  第十八條  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黑名單公開期間,其所依據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行政決定被復議機關、人民法院或上級機關依法撤銷的,省工商局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公開的相關信息從網站刪除,并在原公布的媒體和網站發布公告。

  第十九條  各級工商機關應當建立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禁業人員數據庫,對列入流通環節食品安全黑名單的食品經營者進行重點監管。

  食品流通許可申請人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流通許可,工商機關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的,申請人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流通許可。

  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被撤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申請人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流通許可。

  食品經營者被吊銷食品流通許可證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經營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區: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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