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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農業廳關于印發海南省農產品食品質量安全責任保險試點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瓊農字〔2017〕88號)

   2017-07-20 795
核心提示:各市、縣、自治縣農業(農林)局(農委)、農經總站(中心):  現將《海南省農產品食品質量安全責任保險試點實施方案(試行)
各市、縣、自治縣農業(農林)局(農委)、農經總站(中心):
 
  現將《海南省農產品食品質量安全責任保險試點實施方案(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海南省農業廳
 
  2017年6月26日
 
  海南省農產品食品質量安全責任保險試點實施方案(試行)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入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培育農業農村發展新動能的若干意見》(2017年中央1號文件)和《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現代保險服務業的實施意見》、《2016年海南省農業保險工作實施方案》精神,全面提升我省農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水平,將農產品食品質量安全責任保險作為政策性農業保險的有益補充,推進涉農保險擴面、增品、提標,特制訂本方案。
 
  一、實施目標
 
  通過引入保險機制,在省級現代農業示范基地和特色高效農產品種植大戶中開展農產品食品質量安全責任保險試點,條件成熟后進一步在全省范圍推廣,探索建立我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管理新的手段和機制,滿足我省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日益增長的保險需求,維護消費者權益,提升我省農產品品牌信譽,增強市場競爭力,促進產業提質增效和農民增產增收。
 
  二、險種名稱和試點范圍
 
  (一)險種名稱:
 
  1.主險:海南省農產品食品質量安全責任保險;
 
  2.附加險:海南省農產品食品質量安全責任保險附加農產品食品召回費用保險。
 
  (二)試點區域范圍:全省范圍。
 
  (三)試點對象范圍:以省級現代農業示范基地為主,可根據實施具體情況適當擴展到省內特色高效農產品種植大戶或相關企業等。
 
  三、保險經辦機構
 
  根據海南省政府辦公廳下發的《2016年海南省農業保險實施方案》(瓊府辦〔2016〕115號)的規定,按照“誰開發,誰出單”的原則,保險經辦機構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由該公司具體負責實施本項目試點的宣傳、展業、承保和理賠服務等工作。
 
  四、保險的主要內容
 
  (一)保險責任:
 
  1.主險責任:在保險期間或保險單載明的追溯期內,被保險人在生產經營場所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業務過程中,非因被保險人故意違法行為導致食品安全事故,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第三者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由受害人或其他賠償權利人在保險期間內首次向被保險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上述食品安全事故,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投保食品存在病毒、細菌、真菌、寄生蟲及天然毒素污染;
 
  (2)投保食品存在農藥、獸藥污染;
 
  (3)投保食品存在超量、超范圍使用的食品添加劑,或者非食物用添加物;
 
  (4)投保食品混有異物、摻假摻雜;
 
  (5)投保食品導致食源性人畜共患病、傳染病;
 
  (6)投保食品遭第三人惡意投毒;
 
  (7)投保食品存在其他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危害人體健康物質。
 
  發生上述食品安全事故后,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問題食品鑒定費用、受害人健康檢查費用以及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下簡稱“法律費用”),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2.附加險責任:
 
  (1)農產品食品召回費用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因投保食品發生主險合同約定的食品安全事故而啟動食品召回發生的食品召回費用,保險人按照本附加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2)農產品食品召回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以投保食品為原、配料的其他食品因投保食品發生主險約定的食品安全事故而啟動食品召回,對于該其他食品的生產商、銷售商或相關利益方發生的食品召回費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附加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3)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因發生其他食品召回責任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下簡稱“法律費用”),保險人按照本附加保險合同約定也負責賠償。
 
  (二)保險期間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三)保險責任限額:
 
  1.主險責任限額構成:由累計賠償限額、每次事故賠償限額和每次事故每人賠償限額構成。根據投保產品年營業收入劃分為五大類參保單位,分別是500萬元(含)以下、500萬元—2000萬元(含)以下、2000萬元—5000萬元(含)以下、5000萬元—10000萬元(含)以下和10000萬元以上。每一大類單位可選擇投保的責任限額分三個檔次供投保人自行選擇,并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2.附加險責任限額:累計賠償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 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為主險累計賠償限額的5%。
 
  (四)保險費:
 
  1.計算公式:保險費=責任限額(累計賠償限額)×保險費率;
 
  2.保險費率的確定:根據參保單位的性質分為種植業、養殖業、加工銷售業和休閑農莊四個類別,每一類別結合所選擇的責任限額適用相應的保險費率。
 
  保險責任限額和保險費率參照《海南省農產品食品質量安全責任保險費率表》執行。
 
  3.保險費分擔比例:項目試點期間,保險費由參保者自繳10%,省級財政補貼90%(從省農業廳本級部門預算中列支)。
 
  五、項目資金預算
 
  2017年度本項目財政保費補貼資金預算規模為180萬元,根據保險費分擔比例測算,項目總保險費為200萬元,其中參保者自繳10%,即20萬元。
 
  項目試點實施過程中發生的宣傳、展業承保、協保協賠隊伍建設等工作費用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承擔。
 
  六、財政保費補貼資金申請劃撥流程
 
  財政保費補貼資金的撥付方法參照《2016年海南省農業保險工作實施方案》(瓊府辦〔2016〕115號)的規定,保險公司收取參保單位自繳部分保費后即可簽發保險單,保險合同同時生效。保費補貼資金由保險公司根據實際簽發的保險單數量和保險費金額,提出保費補貼資金劃撥申請,省農業廳負責對保費補貼資金劃撥申請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審核確認,并由省農業廳將保費補貼資金直接撥付至保險公司指定賬戶。
 
  七、監督管理
 
  (一)各相關部門應密切配合,加強監督管理。省農業廳負責組織有關部門不定期進行復核抽查,實時掌握項目進度。各市縣農業主管部門應主動配合保險公司做好宣傳發動、業務培訓、督導工作;保險公司負責做好承保風險調查、評估、資料審核、承保出單及理賠服務等工作,并每月向省農業廳報送實施進展情況,發生理賠時,保險公司依照與投保人簽訂的保險合同條款進行賠付,并報省農業廳備案。
 
  項目實施結束后,保險公司向省農業廳提交《海南省農產品食品質量安全責任保險工作報告》。省農業廳指定相關處室或委托第三方對報告進行審查,重點對承保理賠操作過程中的操作規范性、合規性、保險條款費率的一致性以及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進行核對,對項目取得的成果進行評估,形成《項目評估報告》備案。
 
  (二)各有關部門要將項目原始數據、文件等資料進行歸檔管理。
 
  八、執行時間
 
  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執行,時間為一年。
 
  附件:   海南省農產品食品質量安全責任保險費率表



 
地區: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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