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機關各處室、局屬有關單位:
現將《畜禽水產品檢測取樣付費暫行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長沙市畜牧獸醫水產局
2013年4月24日
長沙市畜牧獸醫水產局畜禽水產品檢測取樣付費暫行規定(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畜禽水產品檢測取樣付費及處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管理辦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局屬二級單位在畜禽水產品監管中組織開展的定期或不定期質量抽樣監測樣品購買和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局屬二級單位依職權組織開展畜禽水產品抽樣監測,應當支付購買樣品費,不得收取檢測費和其他任何費用。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定期到國庫集中支付局辦理樣品費的報帳手續。
第四條 局質量安全處負責局屬二級單位的畜禽水產品抽樣監測任務下達和樣品購買監管工作。各單位應將支付樣品費與抽樣任務對應登記備查。
第五條 在購買畜禽水產品抽樣監測樣品時,抽樣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出示有效證件。
第六條 購買樣品的數量應符合抽樣樣品標準,包含檢測和備用樣品所需的數量。
采樣數量要求:可供檢測組織一式三份,每份200g。(可供檢測組織為畜禽水產品肌肉或肝臟某些特定內臟組織,不包含脂肪、皮、毛、殼、骨、刺、內臟等部分)。具體采樣要求詳見《NY/T76-2004豬肉、豬肝、豬尿抽樣方法》和《NY/T5344 -2006 無公害食品 產品抽樣規范》等規定。
第七條 抽樣人員在抽樣過程中,必要時以照片方式記錄下被檢單位和被檢樣品的相關信息。
第八條 抽樣單位應按抽檢當日抽檢品種市場平均零售價向被抽檢單位現場支付購買樣品費。
第九條 樣品購買時,抽樣人員應出示《長沙市畜禽水產品質量抽樣監測樣品購買報賬憑證》(見附表),并據實填寫。購買的樣品能夠出具正規發票的(如超市等場所),抽樣人員要索取發票,報帳時要將發票附在《長沙市畜禽水產品質量抽樣監測樣品購買報賬憑證》后面。
第十條 樣品一經抽取,抽樣人員應以妥善的方式進行封樣,并貼上蓋有抽樣單位印章或抽樣專用章的封條。
第十一條 局屬有關單位接收樣品時,應當有專人負責查驗樣品與抽樣單的記錄是否相符,記錄樣品的外觀、狀態、封條有無破損及其它可能對檢測結果或者綜合判定產生影響的情況,并對檢測和備用樣品分別加貼相應標識后入庫。
第十二條 監測工作結束后,對于檢測合格的購買樣品留樣期為監測工作完成,出具檢驗報告后15天;檢測不合格的購買樣品留樣期為監測工作完成,出具檢測報告后3個月。保質期小于3個月的樣品,樣品保存至保質期。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樣品,按照法律法規及相關行政程序的實際需要,保留至規定期限。
第十三條 購買樣品留樣期滿后,按照樣品管理的有關規定對樣品予以處理。
第十四條 畜禽水產品抽樣監測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應該嚴格遵循財務制度相關規定。
第十五條 各單位必須加強樣品購買費的管理,不得虛報、亂報樣品購買費,不得將樣品購買費挪作他用。對虛報、亂報樣品購買費或將樣品購買費挪作他用的,按有關規定給予嚴肅處理。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13年5月1日起實施。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