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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朔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有關餐飲服務許可和日常監管問題請示的答復(晉食藥監辦函〔2013〕185號)

   2013-08-28 967
核心提示:  朔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對餐飲服務許可和日常監管中若干亟需明確的問題的請示》(朔食藥監〔2013〕81號)
   朔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對餐飲服務許可和日常監管中若干亟需明確的問題的請示》(朔食藥監〔2013〕81號)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有關食品操作場所不得設在地下、半地下空間的問題,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關于深化全省餐飲場所燃氣安全專項治理的通知》(晉安發〔2013〕8號)規定,凡是在地下、半地下空間違規使用燃氣的餐飲場所,一律依法取締;根據《山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強化學校食堂餐飲安全監管的若干意見》(晉食藥監食〔2012〕1號)規定,學校食堂不得設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其它餐飲服務單位,如廚房設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必需保證通風排煙排水順暢、不滋生微生物。
 
  二、有關餐飲服務單位使用燃氣、燃油、蒸汽鍋爐等的安全問題,不屬食品安全范疇和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法定職責范圍,地方政府另有明確要求和安排的除外。
 
  三、對于城鄉家庭舉辦筵席聚餐活動,舉辦者自行操辦的,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餐飲安全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國食藥監食〔2012〕146號)規定,地方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做好農村集體聚餐的備案指導工作,加強農村廚師的培訓和管理;舉辦者承包給他人操辦的,承包行為屬于餐飲服務經營行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對承包人提供的及時制作加工飯菜、食品傳送貯存、餐用具清洗消毒、餐廚廢棄物處置以及原材料采購等涉及食品安全的餐飲服務行為監督管理。
 
  四、有關建筑工地職工就餐的幾種情形,承建人設立的職工食堂,屬于餐飲服務提供者,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按照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監督管理;職工親朋自行合伙聚餐的,不屬餐飲服務經驗行為,舉辦者可以報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備案,接受指導;他人設攤經營的,屬于餐飲服務類食品攤販,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依照《山西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辦法》監督管理。
 
  五、對于大、中型商場開設多個餐飲攤點,可以以攤點為單位,各個攤點分別許可或登記,也可以由商場的開辦者統一申請許可或登記。由商場的開辦者統一申請許可或登記的,商場開辦者應當承擔所有餐飲攤點的食品安全責任。
 
  六、關于新辦學校、幼兒園,其開辦食堂申請餐飲服務許可,申請人應當出具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其籌辦該學校(幼兒園)的證明文件。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發現無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相關批件非法辦學并有食堂的,應當依法查處其違法從事餐飲服務行為、取締其食堂,并通報當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
 
  七、關于一個學校設有多個食堂的監管問題,鑒于學校食堂為餐飲服務食品安全高風險單位,應當從嚴許可和監管,應對每個食堂分別許可,一個食堂一個許可證。
 
  八、關于《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執法文書規范》要求申請餐飲服務許可的申請人提供的以下兩份材料,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或情況說明”,你局及你局所屬各縣(市、區)局可分別向當地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征求意見,并就有關工作形成機制。二、“生活飲用水安全檢測報告”,申請人使用城市管網飲用水或其它飲用水水源的,可說明情況、免于檢測;申請人擬用新水源或自備容器二次供水等的,應當按規定進行水質安全檢測。
 
  山西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3年8月5日
 
  附件:   《朔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對餐飲服務許可和日常監管中若干亟需明確的問題的請示》.doc


 
地區: 山西
標簽: 餐飲服務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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