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農委、畜牧水產局(總站),綏芬河市、撫遠縣農業局,有關縣(市)農業局,有關承檢機構: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全面掌握我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狀況,有效落實質量監管各項措施,省農委決定2013年繼續對全省13個市(地)、13縣(市)銷售生產的蔬菜、水果、食用菌和水產品開展質量安全例行監測工作。現將《黑龍江省2013年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方案》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聯系人:省農委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局紀寶全
聯系電話:0451-82308875(傳真);18950742592。
電子郵箱:bgs210@163.com
附件:黑龍江省2013年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方案
黑龍江省農業委員會
2013年1月29日
附件:黑龍江省2013年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方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規定,參照農業部《2013年全國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方案》,繼續組織對全省蔬菜、水果、食用菌和水產品開展例行監測工作。為確保例行監測工作順利實施,特制定本方案。
監測地點
全省13個市(地)政府(行署)所在地城區;每市(地)自選1個縣(市)城區(七臺河市、大興安嶺地區除外);綏芬河市、撫遠縣城區。
二、監測時間
2013年進行4次例行監測:第一次為2月,第二次為5月,第三次為8月,第四次為11月。
三、監測品種和數量
(一)蔬菜監測品種
當地主要生產和消費的蔬菜。其中結球甘藍、大白菜、花椰菜、青花菜、蕹菜、菜心、葉用萵苣、韭菜、普通白菜、芹菜、油麥菜、菠菜、豇豆、菜豆、番茄、茄子、黃瓜、苦瓜、辣椒和西葫蘆抽樣數量應不少于抽樣總數的70%。
(二)水果監測種類
第一次監測種類為草莓和蘋果;第二次為草莓和桃,第三次為葡萄和棗,第四次為梨和柑橘。
(三)食用菌監測種類
當地主要生產和消費的新鮮香菇、平菇、雙孢蘑菇、金針菇、秀珍菇和杏鮑菇。
(四)水產品監測品種
重點監測目前市場上銷售的養殖水產品,主要品種為對蝦、羅非魚、大黃魚、大菱鲆、牙鲆、加州鱸魚、草魚、鯉魚、鯽魚、鰱魚、鳙魚、烏鱧、鳊魚、鱖魚等,各市(地)、縣(市)的監測品種可以根據各地水產品銷售的實際情況,在確定的監測品種內進行調整,樣品必須能代表監測市(地)、縣(市)的水產品實際消費情況。
各品種的監測數量見附表1。
四、抽樣要求
(一)抽樣環節
在各監測城市的生產基地和農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超市進行。
(二)抽樣比例
第一次、第四次監測,本省樣品應占30%,外省樣品應占70%;第二次、第三次監測,本省樣品應占70%,外省樣品應占30%.
1.蔬菜、水果和食用菌:蔬菜生產基地抽樣數量不要超過樣品總數的30%;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和超市的抽樣比例不作統一規定,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2.水產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和超市的抽樣比例原則上為6:2:2。實際抽樣比例可根據當地水產品的銷售情況做適當調整。
3、“三品”農產品:上述地產樣品中,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抽樣時,綠色、有機、無公害農產品等“三品”樣品,應占20%左右。當次抽樣不足,下次抽樣補齊,全年要達到20%左右。抽樣時要在抽樣工作單上注明認證證書編號。
具體抽樣時,由各市(地)、縣(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被監測生產基地、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和超市名單,并協助共同抽樣,承當任務的質檢機構根據名單每次從中隨機選取。抽樣地點應具有代表性,能反映當地農產品生產、銷售和管理水平。被抽取的樣品應明確產地,外省產品登記到縣(市)或進貨渠道,省內產品登記到鄉村或批發地點。盡量抽取本地生產的樣品,對于來源不詳的樣品不抽,做到樣品可追溯。
五、監測項目和檢測依據
(一)蔬菜、水果和食用菌
1.抽樣方法
抽樣按NY/T 789-2004規定執行。
2.監測項目和檢測依據
(1)蔬菜、水果
監測項目和檢測依據見附表2。
(2)食用菌
監測項目和檢測依據見附表3。
(二)水產品
1.抽樣方法
抽樣按《水產品抽樣方法》(SC/T 3016-2004)規定執行。
2.監測項目和檢測依據
(1)氯霉素:先用酶聯免疫法進行篩選,陽性樣品用《水產品中氯霉素殘留量的測定 氣相色譜法》(SC/T 3018-2004)確證。
(2)孔雀石綠(包括有色孔雀石綠和無色孔雀石綠):按GB/T 20361-2006《水產品中孔雀石綠和結晶紫殘留量的測定-高效液相色譜熒光檢測法》檢測,陽性樣品用GB/T 19857-2005《水產品中孔雀石綠和結晶紫殘留量的測定》液質法確證;或按GB/T 19857-2005《水產品中孔雀石綠和結晶紫殘留量的測定》液質法檢測。
(3)硝基呋喃類代謝物(包括呋喃唑酮代謝物AOZ、呋喃它酮代謝物AMOZ、呋喃西林代謝物SEM和呋喃妥因代謝物AHD):按農業部783號公告—1—2006《 水產品中硝基呋喃類代謝物殘留量的測定 液相色譜—串聯質譜法》檢測。
(4)磺胺類(磺胺噻唑、磺胺嘧啶、磺胺甲基嘧啶、磺胺二甲基嘧啶、磺胺甲基異噁唑、磺胺多辛、磺胺異噁唑、磺胺喹噁啉等8種):按農業部958號公告—12—2007《水產品中磺胺類藥物殘留量的測定 液相色譜法》檢測。
(5)喹諾酮類(恩諾沙星、環丙沙星和諾氟沙星):按農業部783號公告—2—2006《 水產品中諾氟沙星、鹽酸環丙沙星、恩諾沙星殘留量的測定 液相色譜法》檢測。
六、判定依據和原則
(一)蔬菜、水果和食用菌
根據GB 2763-2012進行判定,所監測項目全部合格者,判定為“該產品所檢項目符合GB 2763-2012的要求”;有一項指標不合格者,即判定為“該產品不合格”。
(二)水產品
1、氯霉素的判定值≤0.3μg/kg。
2、孔雀石綠的判定為有色孔雀石綠和無色孔雀石綠的總量≤1.0μg/kg。
3、硝基呋喃類代謝物的判定以AOZ、SEM、AMOZ和AHD各為≤1.0 μg/kg。
4、喹諾酮類的判定以恩諾沙星、環丙沙星的總量≤100 μg/kg,諾氟沙星為≤50 μg/kg。
5、磺胺類的判定以磺胺噻唑等8種的總量≤100 μg/kg。
七、承擔單位和牽頭單位
(一)承擔單位
在各市(地)、縣(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統一組織下,由各地農業質檢中心(站)配合省農委指定的質檢中心進行抽樣和樣品制備,省農委指定的質檢中心負責樣品檢測。
蔬菜、水果、食用菌和水產品例行監測承擔單位名單見附表1。
(二)牽頭匯總單位
蔬菜、水果和食用菌例行監測牽頭匯總單位為農業部谷物及制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哈爾濱),水產品例行監測牽頭匯總單位為農業部食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佳木斯)。
八、能力驗證
省農委指定農業部谷物及制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哈爾濱)負責組織對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中心、省農藥管理檢定站、大慶市綠色農產品監測中心進行農藥殘留檢測能力驗證考核;農業部食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佳木斯)負責組織對省水產技術推廣總站、大慶市綠色農產品監測中心進行水產品中藥物殘留檢測能力驗證考核。
負責能力驗證的檢測中心,要于9月末前將能力驗證情況書面報告省農委。
九、復查樣品
復查樣品由各牽頭匯總單位實施。復查時間為,每次例行監測各質檢中心報送結果后至下次抽檢開始前進行。第一次例行監測被復檢單位是省農產品質量安全檢驗檢測中心;第二次例行監測被復檢單位是省農藥管理檢定站;第三次例行監測被復檢單位是大慶市綠色農產品監測中心和省水產技術推廣總站;第四次例行監測被復檢單位是兩個牽頭匯總單位互檢。每次復檢數量是各質檢中心當次檢測數量的30%左右。請各質檢中心按要求留好當次檢測備樣。各牽頭匯總單位在每次復查結束后及時將結果報送省農委監管局。
十、結果報送、處理和會商
各質檢中心抽樣后應盡快檢測,在確認不合格樣品后,須及時將不合格樣品情況反饋到被監測市(地)、縣(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省農委監管局,并將不合格樣品檢測結果和圖譜報送各牽頭匯總單位。市(地)、縣(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收到不合格樣品情況反饋后,要對問題突出的生產銷售單位和產品,及時跟進處理,開展監督抽查,并將監督抽查結果及依法查處情況在下次例行監測開展前報送省農委監管局。
各質檢中心于2013年3月15日、5月28日、8月27日和11月23日前將監測結果、總結分析報告等以文件形式報送牽頭匯總單位進行統一匯總。各牽頭匯總單位于2013年3月31日、6月11日、9月11日和12月10日前將監測結果匯總表和總結分析報告報送省農委。
省農委將組織有關專家和部分市(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同志對每次的監測結果進行綜合分析和會商。對監測中發現的重大問題通過會商進行深入分析、查找原因,并及時采取監管措施。
監測結果和相關材料由省農委審核后統一報送省政府領導審定,并把檢測結果通報給各市(地)和有關縣(市),并請各地根據監測結果調整、加強監管工作重點。
十一、監測結果及總結分析報告
(一)總結分析報告內容
1.監測結果總體概況。
2.監測基本情況。包括監測地點、監測環節、監測種類、抽樣數量、檢測參數等。
3.監測“三品”農產品情況并單獨列表。
4、當地監測產品的銷售和質量總體情況。
5.監測結果分析
(1)各監測城市間結果比較(并要區分本省樣品和外省樣品數量)。
(2)各監測環節結果比較。
(3)不同藥物(污染物)殘留檢出率(超標率)結果比較。
(4)與上一次檢測結果的比較;第四次并要有全年監測結果的總體報告和比較。
(5)監測發現的突出問題。
(6)不合格樣品的溯源情況(要包括樣品的生產或經銷量)。
(7)原因分析。
(8)對策、措施和建議。
(二)監測結果匯總
蔬菜、水果、食用菌和水產品監測結果匯總表格式,由牽頭單位根據農業部今年品種和參數變化情況進行修改后,發給各任務承擔單位。
十二、注意事項
(一)監測工作應嚴格遵守農業部制定的《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行為規范》(農質發[2009]3號文件的附件2),保證監測結果的科學性、代表性和真實性。
(二)各承擔監測任務的質檢中心要嚴格遵守方案規定的抽樣和檢測方法,統一判定原則,檢測過程要做試劑空白和加標回收率試驗。報送結果時,陽性樣品須同時提供原始記錄和確證圖譜等。
(三)原則上,各監測地點抽檢樣品按下列方式編號:監測地點拼音首字母+年份(后兩位)+月份(兩位)+批次(一位)+流水號(三位)。
(四)未經省農委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引用和公布監測結果。各檢測單位須將不合格樣品情況以正式文件形式反饋被檢單位,同時報送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局。
(五)例行監測有關技術問題請與相應的牽頭單位聯系。
1、農業部谷物及制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哈爾濱)聯系人:廖輝,聯系電話:0451-88874001;手機:13351981781;傳真:0541-86617548。
2、農業部食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佳木斯)聯系人:韓國,聯系電話:0454-8359871;手機:13836602049;傳真:0454-8359547。
附表:1、 農產品質量安全例行監測工作任務分工明細表.doc
2、 蔬菜、水果監測項目及檢測依據.doc
3、 食用菌監測項目及檢測依據.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