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生產加工行為,鼓勵舉報食品生產加工中的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財務部《舉報制售假冒偽劣產品違法犯罪活動有功人員獎勵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食品生產加工嚴重違法行為舉報案件調查處理結果的獎勵。
第三條 凡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書面材料、電子郵件或其他形式,提供線索和證據,向全市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質監部門)舉報本市轄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經查證屬實的,給予一次性獎勵。
(一)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加工、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和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的;
(二)生產加工的食品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
(三)生產加工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
(四)食品生產加工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
(五)使用非食品原料、不合格原料或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的;
(六)違反國家標準規定使用非食品添加劑或濫用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食品的;
(七)在食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八)其他涉及食品質量安全的舉報。
第四條 下列舉報不適用于本辦法:
(一)與食品安全工作有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舉報,或其配偶、直系親屬的舉報,或與食品安全工作有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授意他人的舉報;
(二)舉報的違法行為質監部門已經發現或正在查處的,被舉報者在被舉報前已經進行整改或積極消除危害后果的;
(三)舉報的線索無法查證核實或查證的違法行為不屬于舉報內容的;
(四)申訴案件或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有關行政機關已經受理的舉報;
(五)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不予獎勵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全市各級質監部門負責受理食品生產加工違法行為的舉報,并設立公開舉報電話(公開舉報電話為12365)。
第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有權以實名或匿名的方式,采用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舉報食品生產加工違法違規行為。
以實名方式舉報的,接受舉報的質監部門應當詳細記錄舉報內容以及舉報人的信息和聯系方式。
以匿名方式舉報的,接受舉報的質監部門應根據舉報者提供的聯系方式,告知舉報者一個5 位數的驗證密碼。(匿名舉報驗證密碼編制規則見附件1)
第七條 對舉報不屬于質監部門管轄的,應當告知舉報者向有權管轄的部門舉報;如舉報者堅持向質監部門舉報,應先行受理,然后以書面形式移送有權管轄的部門。對舉報有功人員的獎勵由有權管轄的部門負責。
第八條 同一線索有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由最先舉報人獲得獎勵;舉報次序以質監部門受理舉報的登記時間為準,對同一案件只能獎勵一次,不得重復獎勵。
第九條 區縣質監部門受理舉報后,經初查屬于重大舉報或重要舉報的,應當自初查核實起2小時內向市質監局食品處報告。
第十條 根據舉報涉及范圍、情節輕重、影響程度,舉報分為以下四種級別:
重大舉報:生產加工食品的違法行為具有行業性,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產生嚴重危害后果,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惡劣社會影響情節嚴重的。
重要舉報:生產加工食品的違法行為具有區域性,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產生嚴重危害后果,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惡劣社會影響情節嚴重的。
較大舉報:生產加工食品的違法行為屬于個別行為,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產生較嚴重危害后果,或者可能造成較大社會影響情節嚴重的。
一般舉報:生產加工食品的違法行為屬于個別行為,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產生一定危害后果,或者可能造成一定社會影響,需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
第十一條 按舉報事實確鑿的程度和舉報人配合的情況,舉報獎勵分為以下三個等級:
一級舉報:舉報人提供票據等關鍵性證據材料,舉報的違法事實清楚,并積極配合調查處理,經查證屬實并依法處理的;
二級舉報:舉報人已掌握部分現場物證、書證,積極配合查處,舉報情況與調查處理的案件事實基本相符的;
三級舉報:舉報人已取得部分重要證據,未配合查處,舉報情況與調查處理的案件事實大致相符的。
第十二條 舉報按下列等級和獎勵標準,給予舉報有功人員一次性獎勵:
(一)重大舉報的一級舉報等級,獎勵5萬元。
(二)重要舉報的一級舉報等級,獎勵3萬元。
(三)較大舉報的一級舉報等級,獎勵1萬元。
(四)一般舉報的一級舉報等級,獎勵0.5萬元。
各級別對應的二級舉報獎勵金額為一級舉報的60%;三級舉報獎勵金額為一級舉報的40%。
第十三條 舉報案件查處單位應當自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負責為舉報人提出獎勵申請,制作《質量技術監督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審批表》(見附件2),附有關證明材料,報市質監局執法處初審。
屬于匿名舉報的,應當同時提供告知給舉報人的驗證密碼。
第十四條 市質監局執法處牽頭組織獎勵審批工作,并負責舉報級別的確認審查;食品處負責舉報等級的確認審查;財務處負責舉報金額的審查;監察室負責對舉報獎勵的監督審查。
第十五條 市局執法處應自收到獎勵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分別將審批表及有關材料送食品處、財務處、監察室審查,各審查部門應自收到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審查意見返回執法處。
第十六條 市質監局執法處應自收到《質量技術監督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審批表》之日起9個工作日內報市質監局分管副局長審核、局長審批。
第十七條 局長審批后3個工作日內,執法處應向舉報人送達《質量技術監督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通知書》(見附件3),通知舉報人辦理領獎事宜。同時制作《獎金支付專用憑證》(見附件4),作為獎金支付的憑據。
第十八條 舉報人自收到《質量技術監督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持本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以及《質量技術監督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通知書》,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
屬于匿名舉報的,應與舉報人核對驗證密碼后,方可按照舉報人提供的有效支付方式支付獎金。
舉報人逾期不領取獎金,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九條 市質監局設立專項經費用于支付舉報獎勵獎金。舉報獎勵獎金的管理由市質監局辦公室財務科負責。
第二十條 市質監局有關處室要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加強對獎勵資金申報和發放的管理。對違反財經紀律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舉報人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進行不正當競爭的,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市質監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二)對舉報事項未核實查辦的;
(三)以任何方式泄露舉報人姓名、舉報內容及相關信息的;
(四)向被舉報人透露相關信息,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質監局政策法規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一年。本辦法實施前的舉報獎勵,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食品生產加工嚴重違法行為舉報案件調查處理結果的獎勵。
第三條 凡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書面材料、電子郵件或其他形式,提供線索和證據,向全市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以下簡稱質監部門)舉報本市轄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經查證屬實的,給予一次性獎勵。
(一)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加工、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和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的;
(二)生產加工的食品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
(三)生產加工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的;
(四)食品生產加工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
(五)使用非食品原料、不合格原料或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原料生產加工食品的;
(六)違反國家標準規定使用非食品添加劑或濫用食品添加劑生產加工食品的;
(七)在食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
(八)其他涉及食品質量安全的舉報。
第四條 下列舉報不適用于本辦法:
(一)與食品安全工作有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舉報,或其配偶、直系親屬的舉報,或與食品安全工作有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其配偶或直系親屬授意他人的舉報;
(二)舉報的違法行為質監部門已經發現或正在查處的,被舉報者在被舉報前已經進行整改或積極消除危害后果的;
(三)舉報的線索無法查證核實或查證的違法行為不屬于舉報內容的;
(四)申訴案件或人民法院、仲裁機構或有關行政機關已經受理的舉報;
(五)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不予獎勵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全市各級質監部門負責受理食品生產加工違法行為的舉報,并設立公開舉報電話(公開舉報電話為12365)。
第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均有權以實名或匿名的方式,采用書面、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舉報食品生產加工違法違規行為。
以實名方式舉報的,接受舉報的質監部門應當詳細記錄舉報內容以及舉報人的信息和聯系方式。
以匿名方式舉報的,接受舉報的質監部門應根據舉報者提供的聯系方式,告知舉報者一個5 位數的驗證密碼。(匿名舉報驗證密碼編制規則見附件1)
第七條 對舉報不屬于質監部門管轄的,應當告知舉報者向有權管轄的部門舉報;如舉報者堅持向質監部門舉報,應先行受理,然后以書面形式移送有權管轄的部門。對舉報有功人員的獎勵由有權管轄的部門負責。
第八條 同一線索有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由最先舉報人獲得獎勵;舉報次序以質監部門受理舉報的登記時間為準,對同一案件只能獎勵一次,不得重復獎勵。
第九條 區縣質監部門受理舉報后,經初查屬于重大舉報或重要舉報的,應當自初查核實起2小時內向市質監局食品處報告。
第十條 根據舉報涉及范圍、情節輕重、影響程度,舉報分為以下四種級別:
重大舉報:生產加工食品的違法行為具有行業性,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產生嚴重危害后果,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惡劣社會影響情節嚴重的。
重要舉報:生產加工食品的違法行為具有區域性,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產生嚴重危害后果,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惡劣社會影響情節嚴重的。
較大舉報:生產加工食品的違法行為屬于個別行為,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產生較嚴重危害后果,或者可能造成較大社會影響情節嚴重的。
一般舉報:生產加工食品的違法行為屬于個別行為,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產生一定危害后果,或者可能造成一定社會影響,需追究行政法律責任的。
第十一條 按舉報事實確鑿的程度和舉報人配合的情況,舉報獎勵分為以下三個等級:
一級舉報:舉報人提供票據等關鍵性證據材料,舉報的違法事實清楚,并積極配合調查處理,經查證屬實并依法處理的;
二級舉報:舉報人已掌握部分現場物證、書證,積極配合查處,舉報情況與調查處理的案件事實基本相符的;
三級舉報:舉報人已取得部分重要證據,未配合查處,舉報情況與調查處理的案件事實大致相符的。
第十二條 舉報按下列等級和獎勵標準,給予舉報有功人員一次性獎勵:
(一)重大舉報的一級舉報等級,獎勵5萬元。
(二)重要舉報的一級舉報等級,獎勵3萬元。
(三)較大舉報的一級舉報等級,獎勵1萬元。
(四)一般舉報的一級舉報等級,獎勵0.5萬元。
各級別對應的二級舉報獎勵金額為一級舉報的60%;三級舉報獎勵金額為一級舉報的40%。
第十三條 舉報案件查處單位應當自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負責為舉報人提出獎勵申請,制作《質量技術監督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審批表》(見附件2),附有關證明材料,報市質監局執法處初審。
屬于匿名舉報的,應當同時提供告知給舉報人的驗證密碼。
第十四條 市質監局執法處牽頭組織獎勵審批工作,并負責舉報級別的確認審查;食品處負責舉報等級的確認審查;財務處負責舉報金額的審查;監察室負責對舉報獎勵的監督審查。
第十五條 市局執法處應自收到獎勵申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分別將審批表及有關材料送食品處、財務處、監察室審查,各審查部門應自收到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將審查意見返回執法處。
第十六條 市質監局執法處應自收到《質量技術監督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審批表》之日起9個工作日內報市質監局分管副局長審核、局長審批。
第十七條 局長審批后3個工作日內,執法處應向舉報人送達《質量技術監督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通知書》(見附件3),通知舉報人辦理領獎事宜。同時制作《獎金支付專用憑證》(見附件4),作為獎金支付的憑據。
第十八條 舉報人自收到《質量技術監督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持本人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證件以及《質量技術監督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通知書》,到指定地點領取獎金。
屬于匿名舉報的,應與舉報人核對驗證密碼后,方可按照舉報人提供的有效支付方式支付獎金。
舉報人逾期不領取獎金,視為自動放棄。
第十九條 市質監局設立專項經費用于支付舉報獎勵獎金。舉報獎勵獎金的管理由市質監局辦公室財務科負責。
第二十條 市質監局有關處室要嚴格執行財務管理制度,加強對獎勵資金申報和發放的管理。對違反財經紀律的,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舉報人借舉報之名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進行不正當競爭的,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市質監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舉報材料,冒領舉報獎金的;
(二)對舉報事項未核實查辦的;
(三)以任何方式泄露舉報人姓名、舉報內容及相關信息的;
(四)向被舉報人透露相關信息,幫助其逃避查處的。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質監局政策法規處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一年。本辦法實施前的舉報獎勵,不適用本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