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湖北省集體用餐配送食品安全管理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執行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告。
湖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8月6日
湖北省集體用餐配送食品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為加強對集體用餐配送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防止發生食物中毒事故和食源性疾患,保證用餐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范》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集體用餐配送,是指根據服務對象訂購要求,集中加工、分裝和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場所)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條湖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全省集體用餐配送食品安全的監督指導。市(州)、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集體用餐配送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是本單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食品安全負法律責任。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各項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度,并落實各項制度的執行和督促檢查。
第五條集體用餐配送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遵循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監管、社會參與原則。
第六條餐飲服務行業協會應加強行業自律,有義務組織對申請從事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的場所設計、流程規劃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術咨詢服務,開展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協助監管部門開展日常監督管理。
第七條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集體用餐配送的生產經營活動和相對固定訂購集體用餐的管理服務活動。具體適用范圍如下:
1、各類大型活動等場所的集體用餐;
2、學校、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集體用餐;
3、其它社會組織的集體用餐。
第八條實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食品安全承諾制度。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在申請集體用餐配送許可證及與用餐單位簽訂訂購合同時,應當就其食品安全以及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與所在地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及集體用餐單位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承諾書。
第九條有條件的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要建立食品采購驗收、切配加工、分裝備餐、清洗消毒等環節的實時監控系統,并在餐飲服務門店、訂餐單位通過視頻等方式,進行“明廚亮灶”,公開接受用餐者監督,提高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社會共治能力和水平。
鼓勵符合條件的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積極拓展集體用餐市場,實現集體用餐生產經營的規模化和產業化,保證集體用餐的食品質量和用餐安全。
倡導新建學校、企事業單位創造條件開辦食堂,并提供用餐場所。
第十條從事集體用餐配送活動的單位,必須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提出申請,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獲準“集體用餐配送”許可項目,方可從事集體用餐配送生產經營活動;未取得“集體用餐配送”許可項目的餐飲服務單位不得從事集體用餐配送生產經營活動。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收到許可申請后,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要求進行審核,并核準其經營范圍、生產加工工藝和生產加工數量,并將經核準的相關信息對外公布。
第十一條從事集體用餐配送活動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與其生產加工經營要求相適應的場地、設施設備,在相關的管理部門進行報備;
(二)配備與其生產經營規模要求相適應的經培訓持證的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檢驗設施設備和檢驗人員;并有針對性地開展重點項目的食品安全快速檢驗。
(三)建立符合管理要求的自檢制度和具備相應的物流能力,建立系統的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的從業人員、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檢驗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培訓;直接接觸食品的從業人員應當經健康檢查并取得健康證明。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應當建立并落實每日晨檢制度。有不明原因發熱、腹瀉、嘔吐、手部開放性或感染性傷口、咽部炎癥等有礙食品安全病癥的人員,應立即調離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并將有礙食品安全的病癥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第十三條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許可時核準的生產加工工藝和生產加工數量,生產加工和配送集體用餐食品。
第十四條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應當向依法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單位和依法設置的食用農產品交易市場采購食品原料、半成品和食用農產品。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采購食品原料和半成品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文件,對食品質量和定型包裝食品標簽進行檢查,建立索證索票制度。有關索證索票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禁止向無證商販采購食品原料、半成品或者食用農產品。采購的食品容器、餐用具和包裝材料應當符合有關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五條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對原料進行粗加工時,應當按照有關操作規程的要求,查驗、揀選、浸泡、沖洗原料,保證盛放容器和加工用具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六條集體用餐的食品應以采用冷藏、加熱保溫或者高溫滅菌以及符合要求的其他方式進行配送。
采用冷藏方式配送的,應當在食品燒熟后充分冷卻(在2小時內中心溫度降至10℃以下),并在10℃以下分裝、儲存、運輸,食用前須加熱至中心溫度75℃以上。
采用加熱保溫方式配送的,應當在食品燒煮后加熱保溫,使食品在食用前中心溫度始終保持在65℃以上。
采用高溫滅菌方式消毒后配送的,應當將食品盛裝于密閉容器中經高溫滅菌,達到商業無菌要求。
第十七條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向集體用餐單位分送食品應當采用封閉式專用車輛。車輛運輸前應當進行清洗、消毒,在運輸裝卸過程中應當注意操作衛生,防止食品污染。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應配備盛裝、分送產品的專用密閉容器,運送產品的車輛應為專用封閉式,車輛內部結構應平整、便于清潔,設有溫度控制設備,以確保集體用餐配送的食品在10℃以下或60℃以上的溫度條件下貯存和運輸。
第十八條冷藏方式加工的食品從燒熟至食用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加熱保溫方式加工的食品從燒熟至食用的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加工的食品,應當在其包裝上標明品名、配送單位名稱、單位地址、生產日期和時間、保質期限、保存條件及食用方法等。
第十九條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應當建立和執行食品原料采購、加工數量、銷售記錄等信息的臺賬制度。
第二十條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配送食品留樣制度,每種配送食品留樣量不少于250g,留樣時間不少于48小時,并有詳細留樣記錄。
第二十一條禁止向集體用餐單位配送涼拌菜、沙拉、裱花蛋糕、生食水產品、改刀熟食以及國家和本省禁止出售的其他食品。
第二十二條集體用餐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集體用餐活動負管理責任。
集體用餐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本單位集體用餐的安全,向員工公布供餐單位的有關情況,防止因用餐而發生食物中毒事故或者食源性疾患。
第二十三條集體用餐單位應當向具有有效集體用餐配送資質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訂購本單位集體用餐的食品;學校等重點集體用餐單位應到獲得食品安全量化分級A級以上的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訂餐。
第二十四條集體用餐單位的食品暫存場所應當保持清潔衛生;需要進行現場食品分餐的,還應當配備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場地、設施設備。
集體用餐單位從事食品分餐、發放的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并取得有效健康證明。發現有不明原因發熱、腹瀉、嘔吐、手部開放性或感染性傷口、咽部炎癥等有礙食品安全病癥的人員,不得安排從事食品的分餐、發放。
第二十六條集體用餐單位發生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及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發現食物中毒事故的,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救治,保存剩余食品,并在事發2小時內,向所在地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同時配合開展中毒事故的相關調查。
集體用餐單位及集體配送單位不得隱瞞、謊報、緩報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情況,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第二十七條集體用餐單位員工發現本單位向不符合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訂購食品的,有權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舉報,舉報情況經查證屬實的,按照湖北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制度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二十八條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對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食品原料采購和加工、儲存、運輸、包裝等環節的監督檢查,并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依法進行抽樣檢驗。在對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實施監督檢查時,發現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情形的,應當責令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情節嚴重的按照《食品安全法》有關條款給予處罰,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集體用餐單位用餐活動的日常監督,督促指導其完善食品安全管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對集體用餐單位實施監督時,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集體用餐單位的用餐場所;
(二)對集體用餐食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驗從事分裝、發放膳食人員的健康合格證明和健康狀況。
第三十條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已經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導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可以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
(二)封存被污染的與食物中毒事件相關的生產經營場所(包括集體用餐單位的配餐間)以及食品加工工具、盛放容器;
(三)責令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收回已售出的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一條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接到集體用餐單位或集體配送單位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報告后,應當詳細記錄,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對已經發生的食物中毒事故,應當依法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對行業協會自律不力,沒有履行相應職責,及時予以通報。
第三十二條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和集體用餐單位違反本規定,由屬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由湖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自2015年9月1日起試行。
現將《湖北省集體用餐配送食品安全管理規定(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實施。執行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報告。
湖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5年8月6日
湖北省集體用餐配送食品安全管理規定(試行)
第一條為加強對集體用餐配送活動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防止發生食物中毒事故和食源性疾患,保證用餐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范》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集體用餐配送,是指根據服務對象訂購要求,集中加工、分裝和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場所)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條湖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全省集體用餐配送食品安全的監督指導。市(州)、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集體用餐配送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業主是本單位食品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食品安全負法律責任。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各項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度,并落實各項制度的執行和督促檢查。
第五條集體用餐配送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遵循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分級負責、屬地監管、社會參與原則。
第六條餐飲服務行業協會應加強行業自律,有義務組織對申請從事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的場所設計、流程規劃提供食品安全信息、技術咨詢服務,開展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協助監管部門開展日常監督管理。
第七條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集體用餐配送的生產經營活動和相對固定訂購集體用餐的管理服務活動。具體適用范圍如下:
1、各類大型活動等場所的集體用餐;
2、學校、機關、企事業單位的集體用餐;
3、其它社會組織的集體用餐。
第八條實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食品安全承諾制度。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在申請集體用餐配送許可證及與用餐單位簽訂訂購合同時,應當就其食品安全以及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與所在地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及集體用餐單位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承諾書。
第九條有條件的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要建立食品采購驗收、切配加工、分裝備餐、清洗消毒等環節的實時監控系統,并在餐飲服務門店、訂餐單位通過視頻等方式,進行“明廚亮灶”,公開接受用餐者監督,提高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社會共治能力和水平。
鼓勵符合條件的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積極拓展集體用餐市場,實現集體用餐生產經營的規模化和產業化,保證集體用餐的食品質量和用餐安全。
倡導新建學校、企事業單位創造條件開辦食堂,并提供用餐場所。
第十條從事集體用餐配送活動的單位,必須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提出申請,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獲準“集體用餐配送”許可項目,方可從事集體用餐配送生產經營活動;未取得“集體用餐配送”許可項目的餐飲服務單位不得從事集體用餐配送生產經營活動。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收到許可申請后,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要求進行審核,并核準其經營范圍、生產加工工藝和生產加工數量,并將經核準的相關信息對外公布。
第十一條從事集體用餐配送活動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與其生產加工經營要求相適應的場地、設施設備,在相關的管理部門進行報備;
(二)配備與其生產經營規模要求相適應的經培訓持證的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食品安全檢驗設施設備和檢驗人員;并有針對性地開展重點項目的食品安全快速檢驗。
(三)建立符合管理要求的自檢制度和具備相應的物流能力,建立系統的企業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的從業人員、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檢驗人員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參加食品安全知識培訓;直接接觸食品的從業人員應當經健康檢查并取得健康證明。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應當建立并落實每日晨檢制度。有不明原因發熱、腹瀉、嘔吐、手部開放性或感染性傷口、咽部炎癥等有礙食品安全病癥的人員,應立即調離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并將有礙食品安全的病癥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第十三條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必須嚴格按照許可時核準的生產加工工藝和生產加工數量,生產加工和配送集體用餐食品。
第十四條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應當向依法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單位和依法設置的食用農產品交易市場采購食品原料、半成品和食用農產品。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采購食品原料和半成品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文件,對食品質量和定型包裝食品標簽進行檢查,建立索證索票制度。有關索證索票憑證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禁止向無證商販采購食品原料、半成品或者食用農產品。采購的食品容器、餐用具和包裝材料應當符合有關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五條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對原料進行粗加工時,應當按照有關操作規程的要求,查驗、揀選、浸泡、沖洗原料,保證盛放容器和加工用具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十六條集體用餐的食品應以采用冷藏、加熱保溫或者高溫滅菌以及符合要求的其他方式進行配送。
采用冷藏方式配送的,應當在食品燒熟后充分冷卻(在2小時內中心溫度降至10℃以下),并在10℃以下分裝、儲存、運輸,食用前須加熱至中心溫度75℃以上。
采用加熱保溫方式配送的,應當在食品燒煮后加熱保溫,使食品在食用前中心溫度始終保持在65℃以上。
采用高溫滅菌方式消毒后配送的,應當將食品盛裝于密閉容器中經高溫滅菌,達到商業無菌要求。
第十七條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向集體用餐單位分送食品應當采用封閉式專用車輛。車輛運輸前應當進行清洗、消毒,在運輸裝卸過程中應當注意操作衛生,防止食品污染。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應配備盛裝、分送產品的專用密閉容器,運送產品的車輛應為專用封閉式,車輛內部結構應平整、便于清潔,設有溫度控制設備,以確保集體用餐配送的食品在10℃以下或60℃以上的溫度條件下貯存和運輸。
第十八條冷藏方式加工的食品從燒熟至食用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加熱保溫方式加工的食品從燒熟至食用的時間不得超過4小時。
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加工的食品,應當在其包裝上標明品名、配送單位名稱、單位地址、生產日期和時間、保質期限、保存條件及食用方法等。
第十九條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應當建立和執行食品原料采購、加工數量、銷售記錄等信息的臺賬制度。
第二十條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配送食品留樣制度,每種配送食品留樣量不少于250g,留樣時間不少于48小時,并有詳細留樣記錄。
第二十一條禁止向集體用餐單位配送涼拌菜、沙拉、裱花蛋糕、生食水產品、改刀熟食以及國家和本省禁止出售的其他食品。
第二十二條集體用餐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集體用餐活動負管理責任。
集體用餐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本單位集體用餐的安全,向員工公布供餐單位的有關情況,防止因用餐而發生食物中毒事故或者食源性疾患。
第二十三條集體用餐單位應當向具有有效集體用餐配送資質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訂購本單位集體用餐的食品;學校等重點集體用餐單位應到獲得食品安全量化分級A級以上的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訂餐。
第二十四條集體用餐單位的食品暫存場所應當保持清潔衛生;需要進行現場食品分餐的,還應當配備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場地、設施設備。
集體用餐單位從事食品分餐、發放的人員必須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并取得有效健康證明。發現有不明原因發熱、腹瀉、嘔吐、手部開放性或感染性傷口、咽部炎癥等有礙食品安全病癥的人員,不得安排從事食品的分餐、發放。
第二十六條集體用餐單位發生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及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發現食物中毒事故的,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救治,保存剩余食品,并在事發2小時內,向所在地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同時配合開展中毒事故的相關調查。
集體用餐單位及集體配送單位不得隱瞞、謊報、緩報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情況,不得隱匿、偽造、毀滅有關證據。
第二十七條集體用餐單位員工發現本單位向不符合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訂購食品的,有權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舉報,舉報情況經查證屬實的,按照湖北省食品安全舉報獎勵制度對舉報有功人員給予獎勵。
第二十八條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強對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生產經營活動的食品原料采購和加工、儲存、運輸、包裝等環節的監督檢查,并對其生產經營的食品依法進行抽樣檢驗。在對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實施監督檢查時,發現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情形的,應當責令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改正,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情節嚴重的按照《食品安全法》有關條款給予處罰,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二十九條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集體用餐單位用餐活動的日常監督,督促指導其完善食品安全管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對集體用餐單位實施監督時,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集體用餐單位的用餐場所;
(二)對集體用餐食品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驗從事分裝、發放膳食人員的健康合格證明和健康狀況。
第三十條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已經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有證據證明可能導致食物中毒事故的,可以采取下列控制措施:
(一)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
(二)封存被污染的與食物中毒事件相關的生產經營場所(包括集體用餐單位的配餐間)以及食品加工工具、盛放容器;
(三)責令集體用餐配送單位收回已售出的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
(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一條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接到集體用餐單位或集體配送單位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報告后,應當詳細記錄,及時進行調查處理,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對已經發生的食物中毒事故,應當依法會同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處理;對行業協會自律不力,沒有履行相應職責,及時予以通報。
第三十二條集體用餐配送單位和集體用餐單位違反本規定,由屬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由湖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自2015年9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