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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溫州市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溫食藥監〔2013〕148號)

   2015-06-30 369
核心提示: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管局、市局機關處室、直屬單位:  現將《溫州市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
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管局、市局機關處室、直屬單位:
 
  現將《溫州市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管局可結合實際,參照執行。
 
  溫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13日
 
  溫州市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 為鼓勵社會公眾參與食品藥品安全監管,打擊食品藥品領域違法行為,確保人民群眾飲食用藥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家局《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浙江省食品領域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和《浙江省舉報藥品領域違法行為有功人員獎勵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舉報人可采用以來信、走訪、網絡、電話等方式,舉報屬于本系統職責范圍內監管的餐飲環節及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在研制、生產、流通和使用環節的違法行為。舉報內容應盡量詳實、便于查處,舉報人應對所舉報的事實負責。
 
  第三條 舉報下列餐飲服務領域和藥品((含藥品、藥用包裝材料、醫療器械)領域違法行為之一,經查證屬實的,屬于本辦法獎勵范圍:
 
  (一)未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擅自從事餐飲服務活動或改變餐飲服務經營地址、許可類別、備注項目的;
 
  (二)《餐飲服務許可證》超過有效期限仍從事餐飲服務的;
 
  (三)經營無標簽及其它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有關標簽、說明書規定的預包裝食品;
 
  (四)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和濫用食品添加劑;
 
  (五)使用超過有效期的食品及食品原料;
 
  (六)使用地溝油及其制品;
 
  (七)未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經營藥品、醫療器械的;
 
  (八)未取得《藥品生產許可證》、《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醫療器械生產企業許可證》、《藥用包裝材料、容器注冊證》,生產(配制)藥品、醫療器械、藥用包裝材料的;
 
  (九)生產、銷售、對外使用假劣藥品或未經國家批準生產的藥品、醫療器械、藥用包裝材料的;
 
  (十)銷售或對外使用未經國家批準進口的藥品、醫療器械、藥用包裝材料的;
 
  (十一)生產、銷售、對外使用變質、失效或更改有效期的藥品、醫療器械、藥用包裝材料的;
 
  (十二)生產、銷售、對外使用無藥品批準文號、無醫療器械注冊證號或未注明生產批號或更改生產批號的藥品、醫療器械、藥用包裝材料的;
 
  (十三)其它涉及餐飲、藥械的違法行為。
 
  第四條藥品舉報獎勵根據舉報證據與違法事實查證結果,分為四個等級:
 
  一級:提供被舉報方的詳細違法事實、線索及直接證據,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完全相符。
 
  二級: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線索及部分證據,不直接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違法事實相符。
 
  三級:提供被舉報方的違法事實或線索,不能提供相關證據或協助查處工作,舉報內容與查辦事實基本相符。
 
  四級:舉報的違法事實并不清楚,僅為懷疑、推測性舉報,但能提供一定稽查線索。
 
  第五條藥品舉報獎勵額度:根據不同情況,依據有功等級和執法機關罰沒款入庫數額的大小,給予一次性獎勵。具體獎勵標準如下:
 
  (一)屬于一級舉報的,按該案收繳入庫罰沒款的8%及以下給予獎勵;
 
  (二)屬于二級舉報的,按該案收繳入庫罰沒款的5%及以下給予獎勵;
 
  (三)屬于三級舉報的,按該案收繳入庫罰沒款的3%及以下給予獎勵;
 
  (四)屬于四級舉報的,按該案收繳入庫罰沒款的1%及以下給予獎勵。
 
  每起案件的舉報獎勵金額原則上最高不超過30萬元。對執法機關查處后無罰沒款,但又屬于一級舉報、二級舉報的個案,可視情況給予舉報人員500元及以下的一次性獎勵。
 
  第六條涉及餐飲服務環節舉報的違法行為經查證屬實,并由相關部門立案查處結案后,按照行政處罰罰沒款金額大小,給予一次性獎勵。具體獎勵額度為:
 
  (一)罰沒款金額5000以上(含5000元)1萬元以下的,獎勵舉報者500元;
 
  (二)罰沒款金額1萬元以上(含1萬元)5萬元以下的,獎勵舉報者1000元;
 
  (三)罰沒款金額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獎勵舉報者按罰沒款金額的5%給予獎勵。
 
  每次舉報獎勵金額原則上最高不超過30萬元。
 
  第七條涉及餐飲服務環節舉報的違法行為被法院判決有罪的,按照以下額度給予一次性獎勵:
 
  (一)被處罰金的,按罰金的5%給予獎勵;
 
  (二)被判處刑期的,刑期一年以下的(含一年)獎勵5000元,刑期一年以上的按每超過一年獎勵5000元累加。
 
  刑期和罰金并處的,按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計算后就高獎勵。每次舉報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
 
  舉報的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后,又被法院判決有罪的,按第六條和第七條計算后就高獎勵。
 
  同一舉報涉及多起行政處罰或刑事案件的,按其中最重一起處罰或判決進行獎勵。
 
  第八條保健食品、化妝品在研制、生產、流通和使用環節違法行為舉報獎勵額度依照國家局《食品藥品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國食藥監辦[2013]13號)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舉報獎勵對象原則上限于實名舉報,對匿名舉報并查處的案件,在結案后能夠確定舉報人真實身份,且舉報人愿意領取獎勵的,應當給予獎勵。
 
  同一案件由兩個以上舉報人分別舉報的,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其他舉報人提供的舉報內容對案件查處有幫助的,可酌情給予獎勵。
 
  兩人以上(含兩人)聯名舉報同一案件的,按同一舉報獎勵,獎金由舉報人協商分配。
 
  同一舉報人在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同一案件的,由辦理該案件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獎勵,不給予重復獎勵。
 
  第十條 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承擔法定打假職責或義務的執法人員、被假冒(侵權)方或其委托人、屬申訴案件的舉報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獎勵情形的均不適用本辦法。
 
  第十一條  舉報獎勵部門案件經辦人應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告知符合本辦法獎勵條件的舉報人申請舉報獎勵。舉報人愿意領取舉報獎勵的,案件經辦人應及時按規定完成報批等手續并書面通知舉報人。
 
  第十二條 實名舉報人應在接到獎勵通知后三個月內,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憑獎勵通知及有效身份證明領取獎金。無正當理由逾期未領取獎金的,視為舉報人放棄獎勵。
 
  第十三條市縣兩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舉報獎勵檔案。包括舉報記錄、立案和查處情況、獎勵申請、獎勵通知、獎勵領取記錄、資金發放憑證等。
 
  第十四條 參與舉報獎勵工作的人員必須嚴格執行保密制度,未經舉報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舉報人身份、舉報內容和獎勵等情況,違者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五條 舉報人故意捏造事實誣告他人,或者弄虛作假騙取獎勵,構成違法犯罪的,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六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辦理舉報獎勵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溫州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地區: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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