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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食品企業年度檢查工作規范

   2011-03-03 605
核心提示: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綠色食品企業年度檢查(以下簡稱年檢)工作,加強對綠色食品企業的監督管理,保證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范綠色食品企業年度檢查(以下簡稱年檢)工作,加強對綠色食品企業的監督管理,保證綠色食品產品質量,維護綠色食品標志的信譽,根據《綠色食品標志管理辦法》、《綠色食品標志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年檢是指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以下簡稱中心)及中心委托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委托管理機構)對獲得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的企業在一個標志使用年度內的綠色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產品質量及標志使用行為實施的監督、檢查、考核、評定等。

  第三條 所有獲得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的企業在標志有效使用期內,每個標志使用年度均必須進行年檢。

  第二章 年檢的組織實施

  第四條 年檢工作由中心和委托管理機構負責組織,有條件的市、縣綠色食品管理機構配合實施。各級管理機構的年檢工作職責如下:

   (一) 中心的年檢工作職責

   (二) 制定全國年檢工作的有關規定;

   (三) 組織開展全國年檢工作;

   (四)  指導、監督和考核委托管理機構及其監管員的年檢工作;

   (五) 組織對各地年檢工作及重點企業進行檢查;

   (六)  依據有關規定,對年檢不合格的產品做出取消產品標志使用權的決定并予以公告;

   (七)  向綠色食品系統通報有關年檢工作情況。

   (八) 委托管理機構的年檢工作職責

   (九)  根據中心的有關規定,制定當地的年檢工作實施細則;

   (十)  制定并組織實施當地的年檢工作計劃;

   (十一) 指導、監督和考核下級綠色食品管理機構的年檢工作;監督、考核本級和下級監管員的年檢工作;

   (十二)  配合中心檢查當地的年檢工作和重點企業;

   (十三) 依據有關規定,對企業做出限期整改的決定,并報中心備案;

   (十四) 依據有關規定,報請中心取消有關產品的標志使用權;

   (十五)  向中心及時傳遞有關信息,定期報告年檢情況,提出工作建議;

   (十六)  完成中心委托的其它年檢工作。

   (十七)  市、縣級綠色食品管理機構的年檢工作職責

   (十八) 向上級綠色食品管理機構提出年檢工作計劃的建議;

   (十九)  根據上級綠色食品管理機構下達的年檢工作計劃,配合和參與開展年檢工作;

   (二十)  監督、考核本級和下級監管員的年檢工作;

   (二十一)  向上級綠色食品管理機構定期報告有關情況,提出工作建議。

  第五條 委托管理機構應當明確分管年檢工作的領導,確定負責年檢工作的部門和人員。

  第六條 委托管理機構在每年 2月20日前將年檢工作計劃報中心備案,并下達市、縣綠色食品管理機構。年檢計劃應包括:年檢企業、年檢重點項目和時間安排等。可根據認證時間和生產實際情況將當年獲得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的企業列入當年或下年度年檢計劃。

  第七條 委托管理機構應建立完整的年檢工作檔案。檔案材料應包括企業認證申報材料、《綠色食品申報材料審核意見》復印件、《綠色食品標志商標準用證書》(以下簡稱證書)復印件、《合同》、年度產品質量抽檢《檢驗報告》、《實地檢查考核表》、《年檢綜合意見表》、《核準證書申請表》等。

  第三章 年檢方式

  第八條 年檢工作的實施主要采取產品質量年度抽檢和企業實地檢查方式,并進行綜合考核評定。

  第九條 產品質量年度抽檢由中心統一制定計劃,并委托有關產品質量監測機構抽檢,各級綠色食品管理機構配合執行。委托管理機構可以在中心的抽檢計劃之外另行安排抽檢。年度抽檢的費用由下達抽檢計劃的單位負擔。產品質量抽檢辦法按中心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 實地檢查是指對企業的綠色食品產品和原料生產及管理狀況進行現場檢查。實地檢查由委托管理機構組織實施,市、縣管理機構予以配合。

  第十一條 實施實地檢查應組成檢查組。檢查組成員至少 2人,并由一名監管員任組長。檢查組成員必須嚴格遵守有關監管員工作的規定。

  第十二條 實地檢查在產品生產和作物生長期間實施。

  第四章 年檢內容

  第十三條 年檢的主要內容包括企業的產品質量及其控制體系狀況、規范使用綠色食品標志情況和按規定繳納標志使用費情況等。

  第十四條 產品質量控制體系狀況,主要檢查以下方面:

  (一)綠色食品種植、養殖地和原料產地的環境質量、基地范圍、生產組織結構及農戶構成等情況;

  (二)企業的綠色食品管理機構設置及運行情況;

  (三)生產資料等投入品的采購、使用、保管制度及其執行情況;

  (四)建立健全產品生產、銷售的可追溯制度情況;

  (五)綠色食品原料和綠色食品推薦生產資料的使用及其購銷合同的執行情況;

  (六)綠色食品與非綠色食品的防混控制措施及落實情況;

  (七)種植、養殖及加工的生產操作規程和綠色食品標準執行情況;

  (八)產品在采收、貯藏、運輸過程中防止二次污染、防蟲、防鼠、防潮的措施及其執行情況。

  第十五條 規范使用綠色食品標志情況,主要檢查以下方面:

  (一) 是否按照認證核準的產品品種、數量使用綠色食品標志;

    (二) 是否違規使用過期的綠色食品產品編號;

  (三)產品包裝設計和印制是否符合國家有關食品包裝標簽標準和《綠色食品商標標志設計使用規范》要求;

  (四)企業的法人主體、地址、商標及法人代表等變更情況;

  (五)企業是否按規定使用綠色食品防偽標簽。

  第十六條 企業繳納標志使用費情況,主要檢查以下方面:

  (一)是否按照《綠色食品認證及標志使用收費管理辦法》和《合同》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標志使用費;

  (二)減免標志使用費的是否有中心批準的文件依據。

  第十七條 其它應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接受技術監督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的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情況;

  (二)具備生產經營的法定條件和資質情況;是否違反有關規定受到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處罰;

  (三)取得其它質量認證情況;

  (四)進行重大技術改造和三廢治理情況;

  (五)企業關于綠色食品認證及標志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八條 種植企業應重點檢查病、蟲、草害防治及投入品管理情況;養殖企業應重點檢查防疫、檢疫制度的建立和執行情況,飼料及飼料添加劑及藥品的來源和使用情況;食品加工企業應重點檢查綠色食品原料購銷合同執行情況,生產工藝變化和食品添加劑使用情況。

  第五章 年度抽檢與實地檢查工作程序

  第十九條 年度抽檢工作程序如下:

  (一)中心制定產品質量年度抽檢計劃,于每年 3月底前下達有關產品質量監測機構和委托管理機構;

  (二)產品質量監測機構根據抽檢計劃和產品生產周期,適時派專人赴企業或在市場上規范隨機抽取樣品,也可以委托綠色食品監管員封樣寄送;

  (三)產品質量監測機構應及時對樣品進行檢驗,出具檢驗報告,并以特快郵遞方式將檢驗報告分別送達中心、有關委托管理機構和企業各一份。企業對檢驗結論如有異議,應于收到報告之日起(以當地郵局郵戳日期為準,下同) 15日內向中心提出書面復議申請,超過規定時限沒有提出復議申請的,視為企業認可檢驗結果;

  (四)監測機構最遲應于企業綠色食品標志年度使用期滿前 40日完成抽檢并將檢驗報告分別送達中心、有關委托管理機構和企業。

  第二十條 實地檢查工作程序如下:

  (一)委托管理機構根據年檢計劃,會同有關市、縣級綠色食品管理機構組成檢查組赴企業檢查;

  (二)檢查組按照綠色食品標準和中心的有關規定,對企業進行現場檢查,并完成《實地檢查考核表》的填寫與評分;

  (三)企業有關領導或部門負責人對評分結果簽字確認;

  (四)檢查組在完成實地檢查后 2個工作日內將《實地檢查考核表》和其它相關材料報送委托管理機構。

  (五) 年檢考核與結論處理

  第二十一條 委托管理機構收到檢查組報送的《實地檢查考核表》和其它相關材料后 5個工作日內做出實地檢查結論。實地檢查考核滿分為120分,90分以上為合格,90分以下(含90分)為整改,50分以下(含50分)為不合格。委托管理機構應及時將實地檢查結果通知企業。對不合格的企業應立即報請中心取消其標志使用權。

  第二十二條 實地檢查考核為整改的企業必須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整改,并將整改措施和結果報告委托管理機構。委托管理機構應及時組織整改驗收并做出結論。驗收不合格的應報請中心取消其標志使用權。整改和驗收工作應在企業的綠色食品標志年度使用期滿前完成,不能按期完成的應報請中心批準延期年檢。

  第二十三條 中心根據年度抽檢的《檢驗報告》或國家質量監督檢驗結果、對產品不符合綠色食品標準或國家相關標準的企業做出整改或取消其標志使用權的決定,并及時通知委托管理機構和相關企業。抽檢結果為整改的企業必須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整改,并將整改措施和結果報告委托管理機構。委托管理機構應及時組織整改驗收并抽樣寄送中心定點監測機構檢驗。監測機構應及時對樣品進行檢驗,出具檢驗報告,并以特快郵遞方式將檢驗報告分別送達中心和有關委托管理機構各一份。檢驗不合格的中心取消其標志使用權。整改和檢驗工作應在企業的綠色食品標志年度使用期滿前完成。不能按期完成的應報請中心批準延期年檢。

  第二十四條 企業應在標志使用年度期滿前一個月繳納下一年度的標志使用費,并及時將繳費憑據復印件報送委托管理機構;中心應及時將企業的繳費和欠費情況告知委托管理機構。

  第二十五條 委托管理機構根據受檢企業的產品質量抽檢《檢驗報告》、實地檢查考核評分、繳費情況及其它相關材料,填寫《年檢綜合意見表》,做出年檢結論,并報中心審核。年檢結論分為合格和不合格。不合格的由中心取消其標志使用權。

  第二十六條 中心如不同意委托管理機構上報的年檢結論,應于5個工作日內通知委托管理機構予以更正;同意年檢結論的,不另行通知。

  第二十七條 委托管理機構應將中心審核后的年檢結論及時通知企業及有關市、縣綠色食品管理機構。

  第二十八條 企業的綠色食品標志使用年度為第三年的,其年檢應于標志使用期滿前三個月完成,有關工作亦應相應提前。

  第二十九條 企業因改制、兼并、倒閉、轉產等喪失綠色食品標志使用的主體資格或綠色食品生產條件的,應視為自動放棄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委托管理機構應及時報請中心處理;企業的名稱、商標等發生變更的,委托管理機構應督促并指導企業及時向中心辦理相應變更手續。

  第七章 復議和仲裁

  第三十條 企業對實地檢查考核結果和年檢結論如有異議,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15天內,向委托管理機構書面提出復議申請或直接向中心申請仲裁,但不可同時申請復議和仲裁;對復議結果不服的,可在接到通知15日內向中心申請仲裁。

  第三十一條 委托管理機構應于接到復議申請 15個工作日內做出復議結論;中心應于接到仲裁申請30個工作日內做出仲裁決定。

  第八章 核準證書

  第三十二條 年檢后應進行證書核準,未經核準的證書視為無效。核準的方式為: 2003年3月1日前頒發的證書實行核準換證;2003年3月1日后頒發的證書實行核準蓋章。

  第三十三條 年檢合格的企業應于標志年度使用期滿前 20日向委托管理機構申請核準證書。核準程序如下:

  (一)  企業向委托管理機構提出核準申請并提交原證書;

  (二)委托管理機構對企業的申請進行審核,由監管員和主管部門負責人分別簽署審核意見后報分管領導核準;

  (三)經辦人根據領導審批意見及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分別按以下條款辦理:

   實行年檢換證的,將企業的《核準證書申請表》及原證書一并上報中心換證,中心復核后將新證書經由委托管理機構頒發給企業;

   實行年檢蓋章的,在原證書上加蓋年檢章。

  (四)經辦人根據核準情況填寫《核準證書登記表》。

  第三十四條 委托管理機構應督促企業按時申辦證書核準手續,并應在收到企業申請后 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準程序;中心應在收到《核準證書申請表》及原證書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復核換證程序。

  第三十五條 委托管理機構應于核準蓋章后5個工作日內將《核準證書申請表》及證書復印件報中心備案。

  第三十六條 委托管理機構應指定專人負責保管年檢章。加蓋年檢章必須經監管員和主管部門負責人審核,并經分管領導核準。

  第九章 年檢與續展

  第三十七條 企業使用綠色食品標志第三年度年檢合格的結論是標志使用期滿續展的必備文件;年檢不合格或未通過整改驗收以及拒不接受年檢的,其續展申請均不予受理。

  第三十八條 在三年標志使用期中各年度年檢合格、檔案材料完備的,續展時可免予認證檢查,其年檢檔案材料可作為續展申報材料。如果續展認證需要增補材料或補充檢查的,企業須另行補報材料或接受檢查。申請續展的企業均須繳納續展認證費。

  第三十九條 因年檢不合格被取消綠色食品標志使用權的,一年內不受理其綠色食品標志使用申請,再行申請時不按續展處理。

  第十章 考核與獎懲

  第四十條 中心對各級綠色食品管理機構及其監管員的年檢工作以及產品質量監測機構的工作進行考核。并根據考核結果予以獎懲,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條 中心對年檢工作業績顯著的監管員予以表彰和獎勵;對工作中出現嚴重失誤或違反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通報批評,并追究有關監管員的責任,直至撤銷其監管員資格。

  第四十二條 中心對年檢工作業績顯著的綠色食品管理機構予以表彰和獎勵;對工作中出現嚴重失誤或違反有關規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委托管理機構,給予通報批評,并追究其分管領導人的責任。

  第四十三條 中心對環境和產品質量監測機構在監測、檢驗工作中出現嚴重失誤或違反有關規定的,按照《綠色食品監測機構管理辦法》做出暫停或取消其業務委托的處理,并予以通報或公告。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規范由中國綠色食品發展中心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委托管理機構可結合當地實際制訂本規范實施細則。

  第四十六條 本規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區: 內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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