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海市、縣(區)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平潭綜合實驗區經濟發展局、省海洋與漁業執法總隊:
為進一步加強海洋資源養護,切實做好2013年度海洋伏季休漁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等有關規定,省廳制定了《福建省實施2013年度海洋伏季休漁制度工作方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廳
2013年3月5日
福建省實施2013年度海洋伏季休漁制度工作方案
為確保海洋伏季休漁制度的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和農業部、東海區漁政局的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休漁時間、區域、對象
5月1日12時至7月1日12時,全省海域禁止燈光圍(敷)網作業。
5月1日12時至7月16日12時,全省海域禁止張網作業。
6月1日12時至8月1日12時,全省海域禁止刺網、桁桿拖蝦和籠壺作業。
5月16日12時至8月1日12時,北緯26度30分以南我省海域;6月1日12時至9月16日12時,北緯26度30分以北我省海域,禁止拖網、圍網、耙刺、陷阱、雜漁具等作業。
釣具作業暫不休漁。
兼作不同作業類型的漁船,凡其作業類型之一屬伏休對象的,均應進行伏休。兼作不同作業類型且均屬休漁對象的漁船,休漁時間從最早的作業開始至最晚結束的作業為止。
二、休漁要求
(一)所有休漁漁船應當在休漁前回到漁船所在地的港口、碼頭或者澳口停泊。休漁期間不得擅自離港或改變停泊地點。
(二)休漁漁船的漁具在休漁期間應捆扎、搬離漁船進庫或封存于船艙等固定位置存放;需修理的漁具,應在修理完畢后立即進庫或封存;具備條件的地區,漁具應與漁船分離。
(三)休漁漁船確實需要異地休漁的,必須按照《東海區異地休漁漁船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進行管理。
(四)所有漁船不得攜帶休漁作業漁具進入休漁海域。
(五)除維持日常生活需要外,休漁漁船在伏休期間不得擅自加水、加冰、加油。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運輸、銷售違反休漁規定捕撈的漁獲物。
三、工作要求
我省伏季休漁船數多,時間節點多,監管任務十分繁重,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執法機構要高度重視,認真落實管理責任制,制定切實可行的伏季休漁管理工作實施方案,做到早動員、早部署、早準備,保證各項管理措施落實到位。
(一)加強組織領導。
為確保今年伏季休漁工作落到實處,省廳成立以張福壽副廳長為組長,省海洋與漁業執法總隊葉建平總隊長為副組長,廳辦公室、計劃財務處、漁政漁港監督處、政策法規與規劃處主要負責人和總隊領導班子為成員的全省伏季休漁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伏季休漁管理工作的組織領導和指揮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掛靠在省海洋與漁業執法總隊,具體負責本方案的組織實施及監督工作。
市、縣(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在當地政府領導下,成立由政府牽頭,漁業、公安(邊防)、工商和沿海各鄉鎮政府等單位參加的伏休工作領導小組,形成以政府統一領導、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為主體,其他有關部門密切配合的伏季休漁工作機制。
(二)強化責任意識。設區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與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簽訂伏休管理責任書。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爭取以政府的名義給鄉(鎮)政府下達責任書,做到任務層層分解,責任落實到人,一級抓一級、一級對一級負責。同時要加大行政問責力度,強化各相關機構及船東船長的責任意識。
(三)加大宣傳力度。沿海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充分利用各種新聞媒體、通訊手段發布伏季休漁通告,擴大宣傳范圍,提高宣傳效果。對休漁漁船較多、較集中的停泊點要組織專門力量通過召開現場宣傳活動、漁民座談會等形式提早進行動員。在群眾意見集中的地方,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漁業執法機構人員要通過入村、入戶、登船解釋等方式,進行面對面宣傳。
(四)注重社會監督。要充分發揮群眾參與和社會監督的作用,及時掌握相關苗頭、動向,預防和制止違規行為的發生。對群眾舉報的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認真查處并及時反饋。對舉報有功人員要給予適當的獎勵。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執法機構要設立舉報電話,方便群眾舉報監督。
四、監管措施
沿海各縣(市、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執法機構必須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實施對伏休的船、網、人、證的直接監管和油庫、冰廠、市場的間接監控,做到立體監管, 嚴防死守。
(一)嚴格執行首報制度。沿海各縣(市、區)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執法機構應嚴格執行《東海區伏季休漁漁船首報制度》,在伏休前對本轄區內休漁漁船分類登記造冊,劃定休漁漁船停泊區,組織漁船就近停泊,并將休漁漁船的船名號張榜公布在相應的港口、碼頭、澳口,以便群眾監督。各地要認真填寫伏季休漁漁船首報表,及時上報省海洋與漁業執法總隊(傳真:0591-87870239)。同時按照東海區漁政局的要求入錄統計軟件。
(二)突出重點對象管控。一是小型漁船。我省休漁的小型捕撈漁船數量多、船況差、燃油補貼少,違法成本低,常常利用夜間從事違規作業;二是輔助船。由于輔助船沒有油補,在伏休期間為非法捕撈船舶提供服務,有的甚至直接從事捕撈活動;三是遠洋漁船。去年國家審批了我省新增230多艘遠洋漁船,這些漁船將陸續建成投產,其中有部分尚未到項目指定海域生產,特別是北太平洋的燈光圍網項目漁船,有可能借機在國內從事漁業生產;四是非法采捕紅珊瑚作業的漁船。從事這些非法生產的船舶成份復雜,有的是伏休對象,有的是“三無”船舶,有的是輔助船,大多數在敏感水域生產,時常引發涉外事件。
(三)加強港口動態監管。一是駐點監管。沿海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執法機構應與同級相關部門、鄉(鎮)政府、村(居)委員會配合組成工作小組,常駐重點休漁港口,實行劃片包干,分工負責,對零星分散的休漁漁船停泊點,也要定人實施有效監控。二是要組織港口巡查。要根據伏休監管前、中、后三個階段的不同特點,組織階段性的港口巡回檢查,不定期清點漁船,密切關注港口漁船動態。三是充分利用“海域使用動態監視監測管理系統”和“海上漁業安全應急指揮系統”的港口監控設施,進行24小時的監視和錄像,掌握港口漁船動態。四是開展明察暗訪。利用群眾舉報和漁業執法機構的明察暗訪行動,及時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打擊違反伏季休漁規定的漁船,遏制可能引發大規模違規的苗頭。
(四)加大海上查處力度。沿海各級漁業執法機構要落實水上巡查制度,組織漁業執法船艇,結合海監岸線巡查、漁業專屬經濟區巡航檢查、“護漁2013”執法行動、漁船安全生產隱患整治等專項執法行動,加強對本轄區海域的巡邏檢查。一是重點守住“三條海域管理線”。寧德、福州、漳州三市分別負責閩浙交界線、北緯26度30分線、閩粵交界線的巡航檢查,防止漁船越界違規生產。二是組織海上聯合行動。省海洋與漁業執法總隊要組織開展閩浙、閩粵交界海域和全省海上聯合行動,沿海設區市漁業執法機構也要適時組織區域性的專項執法聯合行動,充分發揮省際和設區市之間各種協作機制,加強聯動配合,共同維護伏休秩序。三是嚴厲打擊非法捕撈行為。對違反伏休規定的漁船,尤其是省外漁船非法入閩作業的依法予以嚴厲處罰。同時堅決打擊電、炸、毒魚等違法行為,結合清理整頓“三無”漁船,依法取締非法漁船,切實保護漁業群眾的合法利益。
(五)發揮基層組織作用。沿海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充分發揮村(居)委員會、漁業協會、船管站和一線漁港監督機構等基層組織的作用,實行專管與群管相結合,對漁船動態實施有效監控。一線漁港監督機構要利用地域優勢,靠前對伏休監管情況進行日常性督查,要在漁業執法檢查、港航監督、漁船安全監管、漁船動態管理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五、相關工作
(一)加強休漁漁民培訓工作。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充分利用休漁期間漁民相對集中的時機,積極開展漁業職務船員、“四小證”、漁業安全知識、各類實用技能、法律法規等培訓,不斷提高漁民的技能水平,增強法制觀念,提高守法意識。
(二)切實抓好漁船安全工作。休漁期間,漁船停泊比較集中,時間長,又處在高溫和臺風多發季節,容易引發各類事故,要把休漁船只的安全作為休漁管理的重點工作來抓,認真落實休漁船只的防火、防盜、防臺風等“三防”措施。漁船檢驗部門要根據轄區漁船的作業類型、分布區域的實際情況,制定年度檢驗計劃和檢驗要求,通知沿海各漁業鄉鎮、村委會督促船東及時報檢并按照檢驗的具體要求對漁船進行維護修理,保證漁船技術狀況符合“檢驗規范”要求,并組織所屬漁船檢驗人員,采取“分類、分片、定點、定時”的營運檢驗工作措施,約定漁船船東在規定時間指定地點集中接受檢驗,確保漁業船舶海上生產安全。
(三)關心困難漁民生活。伏休期間,大量以捕撈為生的傳統漁民將進行休漁,各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主動采取力所能及的措施幫助漁民群眾解決實際困難,協助有關部門千方百計拓寬休漁漁民的生產出路和就業渠道,妥善解決休漁期間困難漁民的生活問題,防止特困漁民因生活所迫違規生產的問題發生,維護漁區社會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