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為進一步規范和明確食品生產許可的有關工作,根據《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質檢總局第129號令),省局就做好當前食品生產許可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許可副頁的發放
(一)許可副頁發放管理
食品生產企業獲得食品生產許可證后,各市局負責根據許可檢驗材料的審核結果發放許可副頁。
(二)許可副頁發放程序
受理許可檢驗的市局審核企業的發證檢驗材料,包括《生產許可檢驗申請書》、《食品生產許可檢驗抽樣單》、《許可發證檢驗報告》、《食品生產許可流程登記表》等,并根據檢驗結論發放許可副頁。
1、發證檢驗應按產品標準進行抽樣并檢驗(企業執行的每1個產品標準對應許可副頁中的1個食品品種)
2、許可檢驗的抽樣工作由各市局組織實施,抽樣按照企業執行的產品標準和相應的審查細則要求進行,對企業執行的每1個產品標準都要按照細則的要求抽取相應數量的樣品。
3、發證檢驗應按企業執行的產品標準并結合審查細則的規定進行檢驗,同時按要求及時提交發證檢驗報告(包含電子版)。
4、發證檢驗結論合格的,則允許企業生產相應的食品品種,各市局應在許可副頁中載明允許企業生產的食品品種明細。
5、發證檢驗結論不合格后未提出復檢申請或復檢仍不合格的,則禁止企業生產相應的食品品種,在許可副頁中不予載明相應的食品品種范圍。
6、如果某一個食品生產許可單元下所有食品品種出廠檢驗結論不合格后未提出復檢申請或復檢仍不合格的,各市局應及時上報省局注銷該企業相應單元的食品生產許可證。
7、食品生產許可副頁由市局在收到質檢機構出具的發證檢驗報告之日起20日內發放。市局發放許可副頁應同時在省局食品許可網上登記副頁發放情況。
(三)許可副頁內容和格式
1、許可副頁中的食品品種明細是指企業生產食品所執行的每一個產品標準的名稱。
2、許可副頁的樣式嚴格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樣式打印,同時加蓋各市局的食品生產許可專用章。
二、生產許可標志使用監管工作
各市局應加強對獲證食品企業的日常監管工作,嚴禁企業違法使用食品生產許可標志,特別是企業生產保健食品、配料中使用了保健食品原料或其它普通食品中禁用物質的食品以及其它不應發放食品生產許可證的食品,擅自使用食品生產許可標志。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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