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委、辦、局:
《保山小粒咖啡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保山小粒咖啡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保護保山小粒咖啡地理標志產品,規范保山小粒咖啡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申請、使用和管理,確保保山小粒咖啡地理標志產品的品質與特色,維護使用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依據《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國家質檢總局公告2005年第78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批準保山小粒咖啡實施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公告》(國家質檢總局公告2010年第162號,以下簡稱《公告》)等相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山小粒咖啡,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批準的產區地域保護范圍內,按照《地理標志保護產品—保山小粒咖啡》地方標準生產加工的保山小粒咖啡。
第三條 保山小粒咖啡產區地域保護范圍為《公告》批準的范圍,即保山市隆陽區、施甸縣、騰沖縣、龍陵縣、昌寧縣5個縣(區)現轄行政區域內25個鄉(鎮)。
第四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保山小粒咖啡生產、經營及其他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 為加強保山小粒咖啡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監督管理,市人民政府成立保山小粒咖啡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委員會,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科技局、市農業局、市商務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騰沖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市咖啡商會等部門相關人員組成。
保山小粒咖啡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具體負責日常監管工作。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保山小粒咖啡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的領導,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有關部門做好保山小粒咖啡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工作。
第七條 專用標志使用遵循自愿申請的原則。
第二章 申請、受理、審核及批準
第八條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保山小粒咖啡生產單位申請使用專用標志的受理及初審工作。
第九條 保山小粒咖啡生產單位申請使用專用標志,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食品生產許可證及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
(二)生產咖啡原料全部來自于保護區域范圍內;
(三)按照《地理標志保護產品—保山小粒咖啡》地方標準組織生產,能保持正常生產活動,并建立完整、可追溯的產品質量檔案;
(四)建立起質量管理體系,申請前3年內無質量違法記錄;每年產品抽檢批次不低于6個批次。
(五)在保山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保山小粒咖啡生產經營活動,并應符合國家和當地政府的產業政策相關要求。
第十條 保山小粒咖啡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地域范圍內的生產經營者需要使用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的,應向保山小粒咖啡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證明(一式5份):
(一)保山小粒咖啡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食品生產許可證及相關營業證照復印件;
(三)保山小粒咖啡產地及生產場所證明;
(四)經法定檢驗機構檢驗符合《地理標志保護產品—保山小粒咖啡》地方標準要求的產品檢驗合格報告;
(五)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生產單位應保證所提供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對經查實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單位,3年內不得申請使用保山小粒咖啡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
第十二條 保山小粒咖啡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對保山小粒咖啡生產者的申請進行初審,必要時可進行實地查勘。初審合格的,報云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復審,經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終審合格,注冊登記公告并發給《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證書》后,方可使用專用標志。
初審、復審、終審不合格的,分別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三條 保山小粒咖啡產地及生產場所證明由縣(區)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出具。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條 專用標志由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所規定的專用標志圖案和“保山小粒咖啡”文字組成。
第十五條 專用標志的印刷必須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發布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比例圖的公告》(國家質檢總局公告2006年第109號)的規定。
第十六條 專用標志使用單位可根據需要按比例放大或者縮小專用標志,直接印刷在包裝物上或者印制成防偽專用標志粘貼在包裝物上。
專用標志使用單位在產品包裝物上自行印制專用標志的,其選定的印刷單位應當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備案后方可按核準量印制。
粘貼用專用標志由專用標志使用單位到經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招標確定的印制單位按核準數量印制。
專用標志使用單位應當將印制合同和所印制的包裝物圖案、規格、數量以及粘貼用專用標志印制的規格、數量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備案。
第十七條 專用標志的印刷必須符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發布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比例圖的公告》(國家質檢總局公告2006年第109號)的規定。
第十八條 獲準使用專用標志的單位可在其生產的保山小粒咖啡標簽、包裝物、說明書、廣告和相關經營、展銷場所以及咖啡相關活動中使用專用標志。
第十九條 專用標志使用單位應當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填報本年度《保山小粒咖啡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年度申報表》(見附件3)和上年度專用標志的使用情況。
第二十條 保山小粒咖啡專用標志使用的產品范圍是: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產品和以其為主要原料生產加工的制成品,包括生咖啡、焙炒咖啡、速溶咖啡等。
第二十一條 使用者只能按專用標志證書和本辦法規定所列產品范圍使用專用標志,不得擴大使用范圍,不得將證書和標志使用權轉讓給他人。
第二十二條 保山小粒咖啡生產者應當建立保山小粒咖啡生產、銷售臺帳,建立保山小粒咖啡基地檔案和相應的原材料收購臺帳,制定完善各生產環節和銷售環節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 銷售和在經營活動中使用保山小粒咖啡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單位和個人,進貨時應當驗明專用標志證書,產品質量檢驗合格報告等相關證明材料。
第四章 保護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保山小粒咖啡地理標志產品的地域保護范圍、產品質量、生產技術工藝、產品包裝、專用標志使用、產品生產環境、生產設備、產品標準的符合性等方面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一)擅自使用、偽造保山小粒咖啡名稱或者保山小粒咖啡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的;
(二)轉讓、出租、出借、買賣保山小粒咖啡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的;
(三)使用與保山小粒咖啡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者標識,以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者圖案標志,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是保山小粒咖啡的;
(四)其他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
社會團體、單位和個人可對上述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
第二十六條 獲準使用專用標志資格的生產者,未按相應標準和管理規范組織生產的,或者在2年內未在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上使用專用標志的,由保山小粒咖啡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委員會辦公室逐級報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注銷其專用標志使用注冊登記,停止其使用專用標志并對外公告。
第二十七條 專用標志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并暫停使用專用標志:
(一)未按《地理標志保護產品—保山小粒咖啡》地方標準組織生產的;
(二)產品質量連續2次以上(含2次)監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在保山小粒咖啡生產、加工、銷售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
在限期內整改合格的,由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書面通知其繼續使用專用標志。
經整改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由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逐級報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注銷其專用標志使用注冊登記,停止其使用專用標志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八條 從事保山小粒咖啡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的人員應忠于職守、秉公辦事,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不得泄漏企業的技術和商業秘密。違反以上規定,根據情節輕重,由監察機關或者本單位依法、依規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 三十 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件: 保山小粒咖啡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