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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薩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拉政發〔2012〕73號)

   2014-06-26 457
核心提示: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城市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推動城市管理重心下移,下放管理權限,按照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直各有關部門:
 
  為進一步完善我市城市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推動城市管理重心下移,下放管理權限,按照市委、市政府領導的指示和部署,責成市政府法制辦牽頭開展拉薩市行政審批項目下放工作。在廣泛征求各縣(區)政府需要市直各部門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建議和市直各部門擬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建議的基礎上,市政府法制辦反饋的意見建議進行了逐項梳理和審核。經市政府研究審議,最終確定下放行政審批項目18項。現將《拉薩市行政審批項目下放目錄》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各縣(區)要認真做好下放后承接部門行政審批項目的實施和監督工作,市直各部門要做好下放行政審批項目的落實和銜接工作,共同確保本通知下發后行政審批項目的落實。
 
  附:《拉薩市行政審批項目下放目錄(第一批)》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序號

項目名稱

法律依據

實施部門

下放后承接部門

備注

1

生育證核發

《西藏自治區計劃生育暫行管理辦法》第六條 

市衛生局

縣(區)衛生局

2

城鄉醫療救助金審批

關于印發《拉薩市城鄉居民醫療救助管理辦法》的通知(拉政發[2012]8號)第八條、第十九條

市民政局

縣(區)民政局和財政局

救助資金在3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審批權限,下放給各縣(區)民政局和財政局聯合審批。

3

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公路用地范圍內埋設管線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六條

市、縣(區)交通局

縣(區)交通局

4

公路用地內設置非交通標志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五十四條

5

占用、挖掘或者使公路改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四條

6

穿跨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架設、埋設管線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五條

7

餐飲服務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條  

市、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縣(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8

醫師執業注冊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十三條

市、縣(區)衛生局

縣(區)衛生局

9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設立、變更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四條 

市、縣(區)文化局

縣(區)文化局

10

營業性文藝表演團體的設立、變更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七條 

縣(區)文化局

縣(區)文化局

隨著基層執法力量的充實,此項審批由縣(區)文化局實施。

11

動物防疫合格證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二十條 

市、縣(區)農牧局

市、縣(區)農牧局

重新明確市、縣兩級的審批權限。

隨著縣(區)農牧局執法力量的充實,可自行實施。

12

動物診療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第五十一條 

13

種子經營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二十六條

14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七條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市、縣(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重新明確市、縣兩級的審批權限。

15

增值稅防偽稅控最高開票限額審批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 第五條 

市、縣(區)國稅局

市、縣(區)國稅局

重新明確市、縣兩級的審批權限。

市國稅局應當:1、盡快升級稅收征管軟件,使縣(區)國稅局能夠按照法律依據行使審批權限。2、按照《西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增值稅管理的通知》(藏國稅發[2007]134號)的精神,條件成熟后適時將市國稅局的審批權限下放至縣(區)國稅局。

16

再生資源回收利用企業設立備案

《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第七條

市商務局、各縣(區)商務局及其他承擔商業行政管理職能的部門

市商務局、各縣(區)商務局及其他承擔商業行政管理職能的部門

重新明確在縣(區)工商局注冊的企業應當在縣(區)商務局備案。

17

食鹽零售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鹽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一條 

《西藏自治區食鹽專營辦法》第十四條

市商務局、各縣(區)商務局及其他承擔商業行政管理職能的部門

各縣(區)商務局及其他承擔商業行政管理職能的部門

18

排放污染物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第十條

市環保局、縣(區)環保局

市環保局、縣(區)環保局

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的核發權限部分下放:服務行業的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由縣(區)環保局進行;其他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由市環保局實施。




 
地區: 西藏
標簽: 行政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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