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我市食品、生活飲用水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防范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的發生,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凡市區內經營食品、生活飲用水和在公共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后方可生產經營,其生產場所及產品必須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
二、本通告適用于下列公共場所:
㈠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咖啡店、酒吧、茶座;
㈡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
㈢影劇院、錄像廳(室)、游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㈣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㈤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科技館;
㈥商場(店)、書店;
㈦候診室、候車(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三、直接從事食品、生活飲用水生產經營人員和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均須取得健康合格證,經衛生知識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
四、凡不符合衛生標準的房屋不得用于從事飲食、副食、美容美發、娛樂、休閑等經營活動場所。
五、餐飲業廚房面積不得小于8平方米,不得露天加工食品。禁止在城區主干道兩側擺設流動飲食攤點和食品夜市。
六、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選址和設計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
七、凡無證、無照擅自生產經營食品、生活飲用水和在公共場所從事經營活動的,由衛生、工商等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八、以暴力、威脅等手段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本通告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二○○三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