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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校外托餐機構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黑食藥監餐發〔2013〕20號)

   2013-05-21 529
核心提示:  第一條 為保障廣大中小學生食品安全,規范我省中小學校校外托餐機構經營行為,依據《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的有關規定,制

  第一條 為保障廣大中小學生食品安全,規范我省中小學校校外托餐機構經營行為,依據《黑龍江省食品安全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適用的校外托餐機構,是指受中小學生監護人委托,在學校以外專門為在校中小學生提供餐飲服務且就餐學生不多于30人的餐飲服務提供者。

  本辦法未提及的食品安全要求要依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就餐學生多于30人的校外托餐機構按照國家相應類別的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中小學校校外托餐機構實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許可制度。校外托餐機構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按照許可范圍依法經營,并在就餐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或者擺放《餐飲服務許可證》。依法承擔餐飲服務的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全省校外托餐機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市(地)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校外托餐機構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縣(市、區)級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承擔校外托餐機構餐飲服務許可和食品安全監管具體工作。

  第四條 校外托餐機構實行食品安全承諾制。校外托餐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應當保證食品安全,防止發生食物中毒事故或食源性疾病。學生法定監護人需與校外托餐機構簽訂學生供餐服務合同。校外托餐機構經營者應當就其食品安全以及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向所在地的區、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做出承諾。

  第五條 校外托餐機構應當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采購查驗和索證索票制度。

  校外托餐機構應當按照《餐飲服務食品采購索證索票管理規定》要求,查驗、索取并留存有關證明文件和購物憑證,建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的采購記錄。采購記錄應當如實記錄產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并保留載有上述信息的進貨票據。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六條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校外托餐機構應當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配備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必須取得健康證明,持證上崗。實行晨檢制度,建立從業人員晨檢記錄健康檔案。發現有咳嗽、發熱、腹瀉或者化膿性、滲出性皮膚病等癥狀的,不得從事膳食的制作、分裝、發放。

  第七條 禁止校外托餐機構采購、使用和經營國家和我省規定的其他禁止采購、使用和經營食品。

  第八條 校外托餐機構經營要求

 ?。ㄒ唬┍3植惋嫹請鏊h境整潔、衛生;

 ?。ǘ┎少徎蛘呤褂玫脑o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符合有關規定的食品及食品原料;

 ?。ㄈ┵A存食品原料的場所、設備應當保持清潔,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個人生活物品,并定期檢查、處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限的食品;

 ?。ㄋ模┰谥谱骷庸み^程中應當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發現有腐敗變質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ㄎ澹┥a過程中防止生、熟食品及原輔材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應當燒熟煮透;需要冷藏的熟制品,應當在冷卻后及時冷藏;

 ?。﹪澜庸霭璨恕⑽唇浖訜崽幚淼母牡妒焓场⑸乘a品;

 ?。ㄆ撸┦褂玫氖称诽砑觿┓鲜称钒踩珮藴剩⒂涗浭称诽砑觿┑氖褂们闆r;嚴禁采購、貯存、使用易發生食物中毒的亞硝酸鹽等食品添加劑。

  (八)餐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后應當洗凈,保持清潔;

 ?。ň牛┯盟蠂乙幎ǖ纳铒嬘盟l生標準;

 ?。ㄊ臉I人員持有健康證明;

 ?。ㄊ唬嵭蟹植椭?;

  (十二)實行食品留樣制度,每份樣品不少于100克,并保存48小時以上。

  第九條 事故報告

  校外托餐機構發生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時組織救治,控制并封存剩余膳食,并在事發2小時內,向所在地的區、縣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報告,同時配合開展中毒事故的相關調查。

  校外托餐機構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緩報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情況,不得銷毀有關證據。

  第十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中小學校校外托餐機構實施監督管理。對在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定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責任人和其他主要負責人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地區: 黑龍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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