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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龍泉靈芝、龍泉靈芝孢子粉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和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龍政辦發〔2014〕1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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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龍泉靈芝、龍泉靈芝孢子粉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和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龍泉靈芝、龍泉靈芝孢子粉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和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政府第二十六次常務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龍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4年12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龍泉靈芝、龍泉靈芝孢子粉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和專用標志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龍泉靈芝、龍泉靈芝孢子粉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范龍泉靈芝、龍泉靈芝孢子粉地理標志產品生產經營秩序和專用標志的申請、使用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政策規定,結合龍泉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龍泉靈芝、龍泉靈芝孢子粉地理標志產品是指符合浙江省地方標準《龍泉靈芝生產技術規程》(DB33/T910-2013)和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關于批準對龍泉靈芝、龍泉靈芝孢子粉實施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公告(國家質檢總局2010年第54號、2011年第137號)所確定的質量技術要求,并以地理名稱進行命名的靈芝和靈芝孢子粉。
 
  第三條 龍泉靈芝、龍泉靈芝孢子粉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龍泉市現轄行政區域。
 
  第四條 龍泉靈芝、龍泉靈芝孢子粉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設計、制作、印刷、許可、使用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五條 使用龍泉靈芝、龍泉靈芝孢子粉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應自愿申請,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核,并經國家質檢總局審查合格注冊登記后,發布公告方可使用。禁止偽造、冒用、轉讓、轉借、出租、出售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職能
 
  第六條 龍泉靈芝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報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龍泉靈芝申報委”)在市政府的領導下負責龍泉靈芝、龍泉靈芝孢子粉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的申報管理工作。
 
  第七條 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和行業協會按照下列職責分工負責對龍泉靈芝、龍泉靈芝孢子粉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一)農業局。負責龍泉靈芝產業生產種植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開展產品、土壤、生產環境等質量監測,指導控制農業投入品使用管理。研究制訂生產政策意見,指導品種認定及資源保護工作,負責產業技術標準的制修訂與實施,負責種植技術指導。推行生產基地化、標準化,牽頭建立生產登記制度。加強對食用菌行業協會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的指導與管理。
 
  (二)科技局。負責龍泉靈芝產業技術創新體系建設,組織實施關鍵技術研究與攻關,引進與推廣新品種、新技術,促進成果轉化。加強靈芝專利保護與發展工作。
 
  (三)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龍泉靈芝產業生產加工環節、流通環節、餐飲服務環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開展產品質量檢測,依法規范和維護市場經營秩序,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和網絡商品交易行為。負責監督管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組織查處侵犯消費者權益案件,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按分工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規范龍泉靈芝、龍泉靈芝孢子粉地理標志產品市場經營行為。
 
  (四)環保局。負責提供轄區內水、空氣、聲環境質量數據,協助相關部門做好土壤環境監測,及時提供風險預警通報。
 
  (五)質監局。做好申報過程中與上級質監部門的銜接協調,對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六)食用菌行業協會。負責組織生產基地估產、受理標志使用的申請和確認工作,組織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的制作、印刷以及日常使用管理等工作。負責行業自律和業內協調,組織制訂實施行業自律公約,協助龍泉靈芝申報委和相關部門做好規范保護工作。
 
  第三章 使用申請
 
  第八條 使用龍泉靈芝、龍泉靈芝孢子粉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專用標志用于經國家質檢總局公告并在特指產地范圍內(即龍泉市行政轄區內)生產的龍泉靈芝、龍泉靈芝孢子粉;
 
  (二)申請使用專用標志,應為龍泉市行政區域內經獨立注冊登記的組織;
 
  (三)申請使用專用標志,應當有符合標準化管理的生產基地、保障質量安全所必需的生產加工設備及符合產業政策規定的其它條件。其中需對龍泉靈芝孢子粉(破壁)進行委托加工的,必須提供受委托方符合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資質證明等材料。
 
  (四)龍泉靈芝、龍泉靈芝孢子粉的菌種、原木選擇、菌段制作、栽培場所、栽培管理、采收與干制、包裝、標簽、生產檔案等應符合國家質檢總局確定的龍泉靈芝、龍泉靈芝孢子粉質量技術要求和浙江省地方標準《龍泉靈芝生產技術規程》(DB33/T910-2013)所確定的技術要求和質量要求。
 
  第九條 申請使用龍泉靈芝、龍泉靈芝孢子粉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應如實提交以下資料:
 
  (一)龍泉靈芝、龍泉靈芝孢子粉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由龍泉靈芝申報委出具的產自龍泉產地范圍的證明;
 
  (三)由有法定資質并經省質監局備案的檢驗機構出具的龍泉靈芝、龍泉靈芝孢子粉質量檢驗報告;
 
  (四)申請單位情況簡介及聲明、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相關許可證照和其它證明材料。
 
  第十條 申請使用龍泉靈芝、龍泉靈芝孢子粉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的程序:
 
  (一)申請使用龍泉靈芝、龍泉靈芝孢子粉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的單位將符合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資料報食用菌行業協會匯總后統一報龍泉靈芝申報委初審;
 
  (二)經初審合格的資料上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審核后上報國家質檢總局;
 
  (三)國家質檢總局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查,合格后注冊登記并發布公告;
 
  (四)申請單位自公告之日起即可使用龍泉靈芝、龍泉靈芝孢子粉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獲得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第四章 專用標志印制
 
  第十一條 印制龍泉靈芝、龍泉靈芝孢子粉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按照國家質檢總局《關于發布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比例圖的公告》(2006年第109號)要求執行,使用時可根據需要按比例放大或縮小。
 
  第十二條 農業、市場監管局等各部門和組織,根據各自職責加強對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的宣傳引導與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專用標志的使用數量以基地估產形式來確定。龍泉靈芝、龍泉靈芝孢子粉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的使用企業每年9月30日前將上年度專用標志的使用情況和本年度生產基地所在地及規模、所需的專用標志規格、數量分別報市食用菌行業協會,由行業協會組織基地估產與標志數量確認工作。行業協會數據匯總后抄報農業等部門。
 
  第十四條 使用人在產品包裝、標識、廣告、說明書上使用龍泉靈芝、龍泉靈芝孢子粉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時,應與申請書一致,不得擴大使用范圍。規范標注為:
 
  龍泉靈芝子實體,應注明為:“龍泉靈芝”;
 
  龍泉靈芝孢子粉,應注明為:“龍泉靈芝孢子粉”、“龍泉靈芝孢子粉(破壁)”。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龍泉靈芝、龍泉靈芝孢子粉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屬于質量標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不得使用與專用標志相近的、易產生誤解的產品名稱或標識,不得使用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圖案標志。
 
  第十六條 龍泉靈芝、龍泉靈芝孢子粉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使用人應定期在經報備的法定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產品質量送檢,費用自行負擔。
 
  第十七條 農業局、市場監管局、食用菌行業協會等部門每年應制定產品監督抽查計劃并組織實施,實施情況報龍泉靈芝申報委。龍泉靈芝申報委應不定期對產品進行監督抽查。企業產品違反強制性標準,或產品質量連續二次監督抽查不合格的,由龍泉靈芝申報委公告其停止使用專用標志。
 
  第十八條 使用龍泉靈芝、龍泉靈芝孢子粉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的企業應按標準組織生產,保證產品質量,并建立生產、銷售、專用標志使用等臺賬。
 
  第十九條 龍泉靈芝、龍泉靈芝孢子粉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使用人,未按相應標準和規范組織生產或在兩年內未在龍泉靈芝、龍泉靈芝孢子粉地理標志產品保護上使用專用標志的,由行業協會上報龍泉靈芝申報委,并按法定程序報國家質檢總局批準注銷其龍泉靈芝、龍泉靈芝孢子粉專用標志使用注冊登記,由龍泉靈芝申報委公告其停止使用龍泉靈芝、龍泉靈芝孢子粉專用標志。
 
  第六章 行政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生產者、銷售者在龍泉靈芝、龍泉靈芝孢子粉內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的,由市場監管與農業部門按各自職能依法予以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并由龍泉靈芝申報委公告其停止使用龍泉靈芝、龍泉靈芝孢子粉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生產經營者偽造或冒用龍泉靈芝、龍泉靈芝孢子粉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的,由質監部門按《產品質量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處理。違反其他規定的,由龍泉靈芝申報委公告其停止使用龍泉靈芝、龍泉靈芝孢子粉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用標志,三年內不得申請使用專用標志。
 
  第二十一條 從事龍泉靈芝、龍泉靈芝孢子粉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保護和監督管理的工作人員應當忠于職守,秉公辦事,不得弄虛作假;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不得泄漏技術機密。違反上述規定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龍泉靈芝申報委負責解釋。


 
地區: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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