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規范我省獸藥、飼料、畜產品等生產、經營、使用行為,提高全省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水平,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獸藥管理條例》、《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無公害農產品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規范。
第一章 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工作職責
第一條 畜產品安全監督工作范圍
(一)養殖業投入品的監督
1.獸藥生產、經營和使用環節;
2.飼料及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和使用環節。
(二)畜產品藥物殘留的監督
1.動物養殖環節獸藥的使用;
2.動物診療環節獸藥的使用。
(三)無公害畜產品產地認定和產品認證后的監督
1.無公害畜產品(產地)獲證后的跟蹤檢查和監督;
2.指導獲證單位和個人規范使用無公害農產品標志。
(四)生鮮乳生產、收購、運輸環節的監督
1.奶牛飼養環節飼喂違禁品的查處;
2.生鮮乳收購環節添加違禁品的查處;
3.生鮮乳運輸環節添加違禁品的查處。
第二條 畜產品安全監督工作職責
(一)各級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指導、實施本轄區內的畜產品安全監督工作。建立健全畜產品安全組織協調機制。
(二)建立畜產品安全監督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三)各級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應加強畜產品安全知識的宣傳、培訓。
(四)建立應急機制,制定應急預案,建立應急預備隊伍,處置畜產品安全突發事件。
(五)指導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體系建設。
第三條 畜產品安全監督工作內容
(一)對行政相對人的監督、指導、服務
1.規范行政相對人的生產、經營、使用行為。以環境、條件、制度、記錄、標簽等為重點,加強日常監督。
2.違法違規行為查處。以案件查處工作為重點,落實屬地管理責任。重大案件的督查督辦,追根溯源。對舉報、投訴等案件,依法查辦。
3.行政相對人的培訓指導。強化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意識。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機構要加強對行政相對人的培訓和指導,增強質量安全意識。
4.樹立監督服務的理念。以服務促進監督,指導行政相對人規范生產、經營、使用等行為。
(二)對監督機構的指導、考核、協調
1.工作計劃。根據上級部門的工作部署,制定近期、長期工作計劃,突出工作重點。
2.任務督辦。對于上級部門交代的緊急任務應及時完成,階段性的重點工作要定期督辦,掌握進展。
3.信息報送。監督記錄、不良信息、案件處理、整改反饋和行政相對人情況匯總等相關信息要及時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送。
4.定期總結。畜產品安全工作的例行性檢查報告、飛行性檢查報告、季度總結、半年總結、年終總結、分析報告應及時報送。
5.檔案管理。建立監督執法管理檔案,全面、具體、科學。
6.量化考核。根據體系建設、工作部署、案件查處、案卷評查、制度建設、記錄整理、信息報送、工作總結、監督覆蓋等內容制定目標量化考核方案,依據方案進行考核。
7.協調配合。建立與工商、司法、衛生等部門的協調溝通機制,按程序及時通報或移交。
第二章 畜產品安全例行性監督檢查
第四條 畜產品安全例行性監督檢查指按照工作計劃或事先擬定的方案、程序,以一定階段為時限進行的常規監督檢查。
第五條 監督檢查要求:
(一)全省各級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機構應制定例行監督檢查方案,按照屬地化管理的原則在一定階段內對轄區內行政相對人進行例行性監督檢查。
(二)省、市級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機構對行政相對人每季度監督檢查一次。獸藥生產企業全年監督檢查覆蓋率100%,飼料生產企業全年監督檢查覆蓋率10%,獸藥飼料經營單位全年監督檢查覆蓋率1%,無公害畜產品基地全年監督檢查覆蓋率10%,生鮮乳收購站全年監督檢查覆蓋率20%,規模場(戶)全年監督檢查覆蓋率1‰。
(三)縣級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機構對轄區內行政相對人每兩月監督檢查一次。獸藥生產企業半年監督檢查覆蓋率100%,飼料生產企業半年監督檢查覆蓋率100%,獸藥飼料經營單位全年監督檢查覆蓋率100%,無公害畜產品基地半年監督檢查覆蓋率100%,生鮮乳收購站每季度監督檢查覆蓋率100%,規模場(戶)全年監督檢查覆蓋率10%。
(四)鄉鎮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對轄區內行政相對人每月監督檢查一次。每月監督檢查覆蓋率100%,規模場(戶)每月監督檢查覆蓋率達50%。
(五)村防疫員對本村畜產品安全實施日巡查制,發現問題及時上報。周監督檢查覆蓋率達100%。
(六)各級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機構例行性監督檢查后,要認真填寫監督檢查記錄,形成督察工作總結或報告,對發現的重大問題形成監督檢查報告并逐級上報。
第六條 例行監督檢查以聽匯報、查閱相關材料和現場實地檢查為主要形式。
例行性監督檢查程序:
(一)監督執法人員2人以上,執行監督任務時應出示證件,說明來意。
(二)按照監督檢查方案的要求進行檢查。
(三)填寫現場監督檢查記錄,當場交行政相對人簽字確認。
(四)監督檢查記錄及時存檔,并保存2年以上。
(五)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進行處理處罰。
第七條 畜產品安全例行監督檢查內容:
(一)獸藥、飼料生產企業監督檢查內容:相關證件、資質條件、產品包裝、標簽、廠房車間、生產工藝、設備、原料、倉儲設施、質量檢驗、管理制度、相關記錄等方面。
(二)獸藥、飼料經營單位監督檢查內容:相關證件、資質條件、產品包裝、標簽、貯存條件、管理制度、相關記錄等方面。
(三)無公害畜產品、產地監督檢查內容:環境、證件、資質條件、現場、投入品使用、標志、制度、記錄、檔案等方面。
(四)生鮮乳收購站監督檢查內容:相關證件、制度、記錄、消毒、貯存、添加物、檢測等方面。
(五)養殖環節監督檢查內容:養殖檔案、奶牛健康證明、獸藥飼料使用、《不使用瘦肉精等違禁品保證書》等方面。
第八條 例行監督檢查后處理:
(一)對違法違規行為,依法處理。
(二)對發現的問題,下達責令改正通知書;對普遍存在的問題,下發監督檢查指導意見。
(三)對責令改正問題,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機構應及時跟蹤督辦。對拒不改正的,依法進行處理。
(四)對屢次出現畜產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行政相對人,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機構應及時公布缺陷信息并列入"黑名單"。
第三章 畜產品安全飛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 畜產品安全飛行監督檢查是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機構根據監督執法工作需要,在事先不通知被檢查行政相對人的情況下,隨時對轄區內行政相對人實施現場檢查。目的是核查行政相對人質量管理方面的即時狀況,規范其生產、經營、使用等行為。
飛行監督檢查主要對象,一是存在安全隱患的以及涉嫌違法的行政相對人。二是對行政相對人生產、經營及使用等行為的突擊性監督檢查。
第十條 省級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機構負責飛行檢查的組織領導和具體實施。
第十一條 檢查重點內容由省級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機構根據農業部、省畜牧獸醫局要求和檢查工作需要確定。檢查組根據檢查重點及實際情況實施現場檢查。
第十二條 飛行檢查組由2至3名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人員組成,其中1名為檢查組組長。根據檢查工作需要可以邀請有關專家參加檢查。
第十三條 省級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機構適時將檢查組到達時間告知被檢查行政相對人所在地市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或市級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機構;被檢查行政相對人所在地市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或市級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機構應派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人員協助檢查組完成飛行檢查工作;檢查組適時將被檢查行政相對人告知協助檢查人員。
第十四條 檢查組對行政相對人實施檢查時,應向其出示飛行檢查書面通知,通報檢查要求,并實施現場檢查。行政相對人必須積極配合檢查組工作,如其拒絕配合檢查,檢查組即時向省畜牧獸醫局報告,由省畜牧獸醫局視情況做出處理決定。
第十五條 檢查組在現場檢查過程中要進行現場勘驗、收集取證、調查詢問。必要時,通知當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采取相應措施。
第十六條 在現場檢查過程中,監督執法人員要即時做好檢查記錄,及時匯總情況,確定行政相對人的缺陷項目。
第十七條 現場檢查結束時,檢查組應與行政相對人對檢查情況進行書面確認。行政相對人對檢查結果有異議的,提交書面說明。
第十八條 飛行監督檢查結束后,檢查組要及時撰寫行政相對人飛行監督檢查報告,詳細表述發現的問題和核實的情況,并及時將行政相對人飛行監督檢查記錄、監督檢查報告、書面說明及相關證據材料一式二份報省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機構。省級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機構審核并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九條 省畜牧獸醫局對飛行監督檢查報告進行審核,依法做出處理決定。對需要整改的行政相對人,由行政相對人所在地市級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或市級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機構監督其整改,對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條 行政相對人要在規定時間內將整改報告報當地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或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機構,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或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機構經現場檢查、審核后,將行政相對人整改報告和審核意見上報省級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機構。
第二十一條 省級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機構收到整改報告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報告技術審核工作,并將審核意見報省畜牧獸醫局。對整改措施未達到要求的行政相對人,省級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機構責成行政相對人所在地市級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機構監督其再次進行整改。
第二十二條 組織、實施和協助畜產品安全飛行監督檢查等有關人員應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在檢查前不得泄露飛行監督檢查相關信息。
第二十三條 市級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機構應參照本規范制定本轄區畜產品安全飛行監督檢查規范。
第四章 畜產品安全敏感期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畜產品安全敏感期監督檢查指一定季節、重大節日、重大事項等敏感期,按照特定監督檢查內容、特定時間實施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敏感期監督檢查要求:
(一)全省各級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機構制定敏感期監督檢查方案,按照方案要求,屬地管理的原則,進行敏感期監督檢查。
(二)省級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機構在敏感期制定監督檢查方案,下發工作部署,對畜產品安全可能存在重大隱患區域實行監督檢查,并形成風險評估報告和形勢分析報告。
(三)市級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機構在敏感期對轄區內行政相對人監督檢查率達50%以上。
(四)縣級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機構在敏感期對轄區內行政相對人監督檢查率達70%以上。
(五)鄉鎮畜產品安全監督機構在敏感期對轄區內行政相對人監督檢查率達到100%。
(六)各級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機構在敏感期監督檢查后,形成監督檢查報告并逐級上報。
第二十六條 敏感期監督檢查方式:
聽取匯報、查閱材料和現場檢查。
第二十七條 敏感期現場監督檢查程序:
(一)監督執法人員2人以上,執行監督任務時應出示證件,說明來意。
(二)按照監督檢查方案的要求進行檢查。
(三)填寫現場監督檢查記錄,當場交被檢查單位負責人簽字。
(四)監督檢查記錄及時存檔,并保存2年以上。
第二十八條 畜產品安全敏感期監督檢查內容:
對行政相對人的監督檢查內容同遼寧省畜產品安全例行性監督檢查,視特定情況增加檢查內容。
第二十九條 敏感期監督檢查后處理:
(一)對現場查出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從嚴處理。
(二)對出現畜產品安全違法行為的行政相對人,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機構應及時發布其缺陷信息并列入"黑名單"。
(三)跟蹤落實、督辦改正結果。各級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機構應及時跟蹤督辦案件處理情況,對拒不改正的,提出停業整頓并建議發證機關吊銷證照。
第五章 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人員培訓
第三十條 省、市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機構每半年組織一次培訓。主要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條例、規范性文件。
第三十一條 省級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機構對市、縣級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人員每半年組織一次培訓。主要內容:法律法規、行風建設、執法能力等交流培訓。
第三十二條 省級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機構對獸藥、飼料生產企業的法人代表及主要技術人員每年組織一次培訓。主要內容:法律法規、GMP建設、重大案件查處情況通報。
第三十三條 省級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機構對重點無公害畜產品生產企業和部分生鮮乳收購站法人代表每年組織一次培訓。主要內容:法律法規、質量安全狀況通報。
第三十四條 獸藥和飼料經營企業的法人代表,由市、縣負責培訓,每年至少培訓2次以上。
第三十五條 市、縣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機構,把本年度培訓計劃于當年3月1日前逐級上報省級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機構。
第三十六條 市、縣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機構,把本年度培訓總結和培訓記錄于當年11月1日前逐級上報省級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機構。
第六章 畜產品安全行風和違法舉報
第三十七條 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行風舉報
(一)省、市、縣、鄉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機構逐級簽定行風建設承諾書;
(二)省、市、縣、鄉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機構公示舉報電話,設立舉報箱;有條件地區可建立短信舉報平臺、電子郵箱等;
(三)對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人員的違規、違紀行為向其同級主管部門或上級機構舉報。
第三十八條 違法行為舉報實行實名制。
第三十九條 舉報受理
(一)舉報受理人員應及時填寫舉報受理單,登記舉報人詳細信息和舉報內容 ,第一時間交由領導批示;
(二)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機構及時調查、取證、立案;
(三)案情重大或影響較大的案件,及時上報省級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機構;
(四)15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受理情況;
(五)結案后10個工作日內告知舉報人。
第四十條 獎勵與保密
(一)省、市、縣要根據舉報案件的重大程度和涉案金額大小制定相應的獎勵標準;
(二)對舉報人個人信息應嚴格保密。
第七章 畜產品安全區域崗位責任
第四十一條 畜產品安全監督管理按屬地化管理原則,政府負總責,行政相對人為第一責任者。
第四十二條 省、市、縣、鄉(鎮)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機構按所轄行政區域劃分不同的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區,專人負責。村畜產品安全員負責本村的畜產品安全監督工作。
第四十三條 畜產品安全區域崗位責任
(一)省、市畜產品安全區域崗位責任
1.負責責任區的工作部署落實、案件督辦、協調監督工作;
2.負責指導責任區內行政相對人制定相關制度、規范、生產規程等技術工作;
3.負責督促責任區內畜產品安全法律、法規及政策的宣傳、培訓;
4.負責責任區內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工作管理模式及監督機制的研究探討;
5.負責責任區畜產品安全監督工作的考核。
(二)縣、鄉(鎮)畜產品安全區域崗位責任
1.獸藥生產、經營、使用的監督;
2.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經營、使用的監督;
3.生鮮乳收購站、無公害畜產品產地、產品的監督;
4.畜禽養殖環節的監督;
5.畜產品安全各項業務工作制度、記錄、檔案等的建立;
6.畜產品安全普法宣傳。
(三)村防疫員區域崗位責任
1.畜產品安全法律法規、政策、方針等宣傳工作;
2.對飼養環節投入品、違禁品的使用等實施巡查;
3.發現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向上級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機構報告,并協助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人員實施監督執法。
第八章 畜產品安全監督案件查處責任
第四十四條 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機構行政處罰應當遵守行政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
第四十五條 法律、法規及行政部門授權或委托的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機構在法定授權或委托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上級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機構應加強對下級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機構實施行政處罰的監督、指導。
第四十七條 畜產品安全案件處罰的管轄
(一)畜產品安全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機構管轄;
(二)省級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機構負責轄區內重大畜產品安全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跨區域案件的組織、協調;
(三)市級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機構主要負責較大畜產品安全案件的查處,負責跨縣(區、市)案件的組織、協調;
(四)縣級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機構負責轄區內畜產品安全案件的查處;
(五)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兩個以上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機構都有管轄權的,應當由先立案的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機構管轄;
(六)上級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機構在必要時可以管轄下級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機構管轄的畜產品安全處罰案件。下級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機構認為行政處罰案件重大復雜或者本地不宜管轄,可以報請上一級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機構管轄;
(七)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機構在辦理案件時,對需要其他部門做出吊銷有關許可證、批準文號、營業執照等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將查處結果告知做出許可決定的部門并提出處理建議;
(八)違法行為涉嫌構成犯罪的,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機構應當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機構應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及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機構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四十九條 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機構應當按照《農業行政執法文書制作規范》的要求對案卷進行立卷歸檔。
第九章 畜產品安全案件督辦責任
第五十條 畜產品安全案件督辦是指上級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機構對下級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機構案件查處工作的督促、檢查。
第五十一條 各級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機構應建立畜產品安全案件督辦機制,督辦案件應以督辦函為依據。
第五十二條 督辦機構應隨時對被督辦機構的案件辦理情況督察、指導。
第五十三條 督辦案件應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特殊情況應請示上級機構予以延期。
第五十四條 督辦案件辦理過程中應及時向上級機構反饋案件辦理情況,結案后及時形成結案報告上報督辦機構。
第五十五條 對督辦案件查處不力的,督辦機構予以考核減分,情形嚴重的通報批評。
第十章 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應急響應
第五十六條 省、市、縣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機構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國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規定,制定本級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應急預案,逐級報備。
第五十七條 根據《遼寧省畜產品質量安全風險預警實施辦法》建立遼寧省畜產品安全監督預警機制。
(一)建立省畜產品安全監督預警專家委員會,每季度召開一次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形勢分析會,形成分析報告并上報省畜牧獸醫局;
(二)市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機構每月向省畜產品安全監督預警專家委員會上報本級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風險評估報告;
(三)建立省畜產品安全監督輿情搜集機制,每日專人搜集畜產品安全監督輿情,每月形成輿情信息分析報告并上報監督預警專家委員會;
(四)轄區內發生畜產品安全輿情事件,市、縣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機構應及時上報省監督預警專家委員會。
第五十八條 省、市、縣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機構做好應急保障工作。
(一)建立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應急預備隊,由本級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機構的業務骨干和有關專家組成,定期開展應急培訓與演練;
(二)做好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應急物資儲備,保障應急工作需要;
(三)建立省畜產品安全監督信息數據庫,內容包括行政相對人、案件查處等相關信息;
(四)各級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機構應加強畜產品安全知識宣傳培訓,提高行政相對人和消費者的風險防范和責任意識。
第五十九條 省、市、縣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機構根據本級應急預案的要求,及時啟動應急響應。
第六十條 畜產品安全事件處置工作結束后,各級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機構應當及時總結分析本轄區內的事故應急處置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處置工作的建議,完成事故應急處置總結報告,報告省畜產品安全監督執法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