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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化妝品經營條件有關問題的通告

   2013-12-05 917
核心提示:為進一步加強對化妝品經營環節的衛生監管,規范化妝品經營秩序,按照《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等
為進一步加強對化妝品經營環節的衛生監管,規范化妝品經營秩序,按照《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實施細則》等相關法規標準的要求,現就化妝品經營條件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經營者不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立即整改,整改到位后,方可繼續銷售化妝品:
 
  1、建立化妝品進貨查驗制度,審驗并保存化妝品生產企業資質(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復印件)、化妝品供貨商的經營資格(營業執照復印件)、產品資質(特殊用途化妝品需保存化妝品行政許可批件復印件,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需保存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憑證復印件,進口化妝品須保存檢驗檢疫部門的檢驗報告)。
 
  2、建立產品進貨臺賬,如實記錄產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或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進貨票據。
 
  二、經營者不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停止銷售化妝品:
 
  1、所經營的化妝品應具備相關資質:國產化妝品須由取得《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企業生產;特殊用途化妝品須取得批準文號;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須取得備案憑證。
 
  2、進口化妝品須在衛生許可批件或備案憑證有效期內入境,須經過檢驗檢疫部門檢驗。
 
  3、所經營的化妝品不得超過使用期限,應附有產品合格標記(如合格證)。
 
  4、所經營的化妝品標簽標識應符合相關規定:注明產品名稱;標注生產日期和保質期,或者標注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國產化妝品須標明生產企業的名稱和地址,生產企業的衛生許可證編號;進口化妝品標明原產國名或地區名、經銷商(進口商/在華代理商)的名稱和地址;特殊用途化妝品須標示批準文號;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須標示備案文號;對可能引起不良反應的化妝品,說明書上應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項;不得注有適應癥、不得宣傳療效、不得使用醫療術語。
 
  三、化妝品經營者不得對化妝品進行虛假夸大宣傳,不得使用他人名義保證或以暗示方法使人誤解其效用的,不得宣傳醫療作用。
 
  四、經營者在未取得《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情況下,嚴禁自制化妝品。
 
  五、凡違反有關規定銷售化妝品的,一經查實,依法嚴肅查處。
 
  特此通告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地區: 重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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