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質量技術監督局:
現將《湖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二年八月六日
湖南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地理標志產品,規范地理標志產品名稱和專用標志的使用,保證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和特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和《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細則》(國質檢科〔2009〕22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地理標志產品,是指產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質量、聲譽或者其他特性本質上取決于該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經審核批準以地理名稱命名的產品。地理標志產品包括:
(一)來自本地區的種植、養殖產品;
(二)原材料全部或者部分來自本地區,并在本地區按照特定工藝生產和加工的產品。
第三條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以國家質檢總局批準的公告范圍為準。
第四條 省質監局負責全省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的現場審核、組織協調和地理標志產品的監督管理等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指導、協調本轄區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
(二)負責本轄區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的初審;
(三)負責指定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檢驗機構;
(四)負責審核生產者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申請;
(五)負責指導地理標志產品保護技術文件的制定;
(六)負責查處全省發生的地理標志產品的違法行為。
各市(州)、縣(市、區)質監局負責當地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的組織、協調和地理標志產品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協助申請人進行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申請;
(二)負責對生產者申請使用專用標志進行初審,監督管理專用標志的印制和使用;
(三)負責地理標志保護產品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四)負責草擬地理標志產品省級地方標準,組織制定地理標志產品生產過程的技術規范或標準;
(五)負責查處產地范圍內發生的地理標志產品的侵權行為。
第五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地理標志產品的生產經營、監督管理以及其他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遵守本辦法。
第六條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自愿、誠信的原則。
第二章 申請
第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實施地理標志產品保護。
(一)在特定地域種植、養殖的產品,決定該產品特殊品質、特色和聲譽的主要是當地的自然因素;
(二)在產品產地采用特定工藝生產加工,原材料全部來自產品產地,當地的自然環境和生產該產品所采用的特定工藝中的人文因素決定了該產品的特殊品質、特色質量和聲譽;
(三)在產品產地采用特定工藝生產加工,原材料部分來自其他地區,該產品產地的自然環境和生產該產品所采用的特定工藝中的人文因素決定了該產品的特殊品質、特色質量和聲譽。
第八條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由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機構或人民政府認定的協會和企業(以下簡稱申請人)提出,并成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報領導小組,在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設申報辦公室,具體負責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日常工作。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應當由申請人填寫《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書》,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關于成立申請機構的文件;
(二)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申請產品保護地域范圍的公函,保護范圍一般具體到鄉鎮一級,水產品養殖范圍一般以自然水域界定;
(三)所申請產品現行有效的專用標準和管理規范;
(四)證明產品特性的材料。包括:
1、產品名稱來歷、歷史淵源及知名度等情況說明;
2、產品產地范圍及地理特征說明;
3、產品生產、銷售情況說明;
4、產品的理化、感官等質量特色及其與產地自然因素、人文因素之間的關聯性;
5、產品標準和生產技術規程。生產技術規程內容包括生產所用原材料、生產工藝、流程、安全衛生要求、主要質量特性、加工設備技術要求等;
6、其它證明資料,如地方志、獲獎證明、檢測報告等。
第三章 審核與批準
第九條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實行省級審核制度,包括形式審核和產品技術審核。
第十條 形式審核由省質監局負責,其內容包括:
(一)產品名稱應由其產地地理名稱和反映其真實屬性的通用產品名稱構成;
(二)產品的品質、品味、特征、特色和聲譽能體現產地的自然環境和人文因素,并具有穩定的質量,歷史悠久、享有盛名;
(三)采用傳統或特殊工藝生產;
(四)其保護范圍是公認的,或協商一致并經確認的;
(五)涉及安全、衛生、環保的產品,應符合國家標準的規定。
第十一條 經形式審查合格的,由省質監局組織專家進行產品技術審核。
第十二條 省質監局授權省質量法制協會建立湖南省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專家顧問庫。專家庫的專家由從事農業、林業、畜牧水產業、食品、輕工、法律、質量及經濟管理等專業人員組成。
省質監局根據申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產品的特點,從專家庫抽取相關人員5至9人的組成專家評審組,負責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的產品技術審核工作。
第十三條 產品技術審核實行專家評審組組長負責制,一般以現場審核會議形式進行。召開現場審核會議,申請方應提供材料如下:
(一)申請人關于申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陳述報告;
(二)地理標志產品標準或技術規范;
(三)地理標志產品質量技術要求;
(四)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材料。
第十四條 現場審核會議由省質監局組織,邀請申請方代表參加,基本程序包括:
(一)專家評審組全體成員推薦評審組長;
(二)召開首次會議,聽取申請人關于申請產品的陳述報告,觀看有關聲像資料;
(三)核查申請保護產品的生產加工現場;
(四)核查看相關資料,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進行現場核實;
(五)專家評審組對申請產品進行綜合評價,評價結論包括通過、整改通過和不予通過三種;
(六)召開末次會議,由評審組長宣布評審結論,形成會議紀要并由評審組成員簽字。
第十五條 經產品技術審核,結論為通過的,由省質監局提出推薦意見,并將申報材料上報國家質檢總局;結論為整改通過的,經申請方對相關材料按專家意見整改合格后,由省質監局提出推薦意見,并將申報材料上報國家質檢總局。
第十六條 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申請經國家質檢總局受理并公示期滿后,申請人應準備國家質檢總局專家技術審查會的相關文件,包括申請產品的陳述報告、質量技術要求等。
陳述報告是對申請資料的概括和總結,應重點陳述產品的名稱、知名度、質量特色及其與產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關聯性,擬采取的后續監管措施等。
質量技術要求作為國家質檢總局批準公告的基礎,是對原有標準或技術規范中決定質量特色的關鍵因素的提煉和總結,具有強制性。內容包括產品名稱、產地保護范圍、為保證產品特色而必須強制執行的環境條件、生產過程規范以及產品的感官特色和理化指標等。
第十七條 對公告無異議或異議已處理,且已完成技術資料審查準備的,由省質監局向國家質檢總局提出召開專家技術審查會的建議。
第十八條 經國家質檢總局技術資料審查合格并發布批準公告的,申請人應在3-6個月內,按照批準公告的質量技術要求,制定地理標志產品標準。
第四章 專用標志的申請注冊與使用
第十九條 地理標志產品產地范圍內的生產者需要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應向批準公告中確定的當地質監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條 申請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產品,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產地在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的地域范圍內;
(二)原材料全部或部分來自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產地;
(三)加工(種植、養殖)條件和質量符合地理標志產品質量技術要求;
(四)生產工藝符合地理標志產品特定工藝要求。
第二十一條 各有關質監部門收到生產者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申請后,應對申請人基本材料進行核實,對符合要求的,出具產品產自特定地域范圍的證明,整理有關材料,并上報省質監局;不符合要求,退回申請材料并并說明情況。
第二十二條 省質監局收到申請材料后,組織專家對申請資料和生產條件的真實性進行現場核實,填寫《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現場核查記錄表》(見附件)。
現場核查結論為合格的,由核查人員現場抽取樣品,送指定的質量檢驗機構進行檢驗;現場核查不合格的,由核查組提出核查意見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三條 經現場核查符合要求,且樣品檢驗合格的,提出審核意見,報國家質檢總局登記注冊。
第二十四條 經登記注冊的生產者,應在其產品標簽或包裝物上印刷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專用標志的使用還可以采用加貼、吊掛等方式。
印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按照《關于發布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比例圖的公告》(2006第109號)的要求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有關質監部門負責管理專用標志的使用,建立產品的溯源體系,并將標志的式樣、印刷數量等情況報省質監局登記備案。
第二十六條 禁止偽造或冒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未經國家質檢總局注冊登記并核準公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使用與專用標志相近的、易產生誤解的產品名稱或標識。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為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可成立地理標志產品保護領導小組,負責地理標志保護相關工作。
有關市、縣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領導小組應制定地理標志產品的管理辦法,并采取措施保證地理標志產品的獨特性,維護其優良品質和聲譽。
第二十八條 各有關質監局應當對地理標志產品的產地范圍、產品名稱、原輔材料、生產技術工藝、質量特色、數量、包裝標識,產品專用標志的印刷、發放、數量、使用情況,產品生產環境、生產設備,產品的標準符合性等方面進行監督管理,督促地理標志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嚴格按照標準和管理規范進行生產經營活動。
對分散于農戶中種植、養殖、加工的地理標志產品,各有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當按照地理標志產品的標準、管理規范和保護措施中的其他要求,進行生產指導和技術服務。
第二十九條 獲準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資格的生產者,應按照地理標志產品的有關標準及國家質檢總局批準公告規定的質量技術要求組織生產,確保原料產地、加工場所、產品質量符合規定要求,等級標注必須與實物質量一致。
第三十條 對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使用企業,實行年度報告和審核管理制度。
年度報告由生產者在每年底向有關質監局提交,內容包括地理標志產品生產、產品質量、原輔材料使用、特定工藝控制、包裝標識,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等。
各有關質監局負責對生產者年度報告進行審核。
第三十一條 各有關質監局應根據地理標志產品監督管理和生產者年度審查情況,提出年度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報告,在每年底前報省質監局。
第三十二條 省質監局根據實際需要,可以組織對全省境內地理標志產品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獲準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資格的生產者,未按相應標準和管理規范組織生產的,或者在2年內未在受保護的地理標志產品上使用專用標志的,或者年度報告審查不合格的,由各有關質監局通報當地人民政府后,經省質監局批準,報請國家質檢總局注銷其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注冊登記,停止其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并對外公告。
第三十四條 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查處。
(一)偽造、冒用地理標志產品的名稱或者專用標志的;
(二)使用與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相近的標識或者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者圖案標志的;
(三)擅自印刷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或者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包裝的;
(四)擴大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使用范圍或者將專用標志轉讓他人的。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
現場核查記錄表
申請人:
產品名稱:
核查結論: 符合□ 不符合□
核查人員(簽名):
申請人代表(簽名):
核查日期: 年 月 日
使用說明
1、本表適用于對申請使用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的生產者申請材料的審核和生產條件核查。
2、本審查記錄表共11個項目,其中,帶“* ”號項目6個。每一個項目均規定了“符合”、 “不符合”的判定標準。
3、核查組應按照對每一個審查項目的審查情況和判定標準,填寫審查結論,其中,任何一項帶“* ”號項目不符合要求的,可判定被核查生產者不符合要求;不符合項目累計達到3項的,可判定被核查生產者不符合要求。
4、“審查記錄”一欄應當填寫審查發現的基本符合和不符合情況。
5、現場核查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收集生產者生產現場、原料產地、包裝標識圖像資料以及其它書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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