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局稽查大隊:
為正確、及時處理用戶和消費者與食品生產加工者之間發生的食品質量申訴,依法保護用戶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產品質量申訴處理辦法》(國家技術監督局第51號令)的規定,市質監局制定了《鄭州市質量技術監督系統食品質量舉報、申訴處置制度》,現印發你們,請各單位認真貫徹執行。
二OO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鄭州市質量技術監督系統食品質量舉報、申訴處置制度
第一條 為正確、及時處理用戶、消費者與食品生產加工者(以下簡稱生產者)之間發生的食品質量申訴, 依法保護用戶、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產品質量申訴處理辦法》(國家技術監督局第51號令),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按照《關于進一步明確食品安全監管部門職責分工有關問題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04〕35號)的規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質量衛生的日常監管工作。本制度僅適用于用戶、消費者與本行政區域內生產者之間所發生的食品質量申訴。
第三條 接訴部門是指本行政區域內的各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
第四條 食品質量舉報申訴受理制度,是用戶、消費者在購買、使用食品或接受服務時與生產者因質量問題發生爭議,向各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舉報、申訴,并由該部門受理的行為。
第五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處理食品質量申訴,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
(二)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原則;
(三)行政合法性和行政合理性原則;
(四)行政高效和便民原則。
第六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進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鄉鎮、街道、行政村、居委會、社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申訴機制,公布舉報電話,接受涉及食品質量的舉報投訴,加強食品質量監管機制建設,積極構建食品安全監管網絡。
第七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即時受理有關食品質量的咨詢和投訴,按照申訴投訴處理程序的規定,及時處理食品質量糾紛。
第八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對受理的舉報投訴,凡涉及食品質量問題應立即組織人員進行處置;對涉及人身傷亡或者群訪群訴的,應當立即報告上級部門并依法查處。
第九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接到關于食品質量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要求或者違法行為的舉報,接訴轄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到達現場進行調查,對當場能夠認定的,應立即依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控制涉嫌食品的生產、銷售;對當場難以認定的,應制作現場檢查記錄和詢問筆錄,及時按行政處罰程序進一步調查處理。
第十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在調查處理中發現違法食品的來源或流向以及違法行為涉及其他地方或部門的,應當立即報請上級部門,并啟動互動機制,將線索情況通報相關部門,以形成相關區域內聯動的執法體系,有效提升監管工作水平。對于不屬于本轄區或者難以處理的重大、復雜食品安全問題,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部門或報請上級部門處置。
第十一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在辦理上級交辦、人民來信、來訪、來電等形式的舉報投訴中,凡涉及食品質量安全問題的應及時調查處理,有規定時間的,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
第十二條 申訴、舉報應在查處或處理結束之日起二日內將結果報送上級部門或向申訴、舉報人反饋。對于匿名電話或來信,無法告知的除外。
第十三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申訴、舉報、受理、處理記錄臺帳,由專人負責及時歸檔備案并將相關信息錄入動態監管系統。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食品質量申訴處理程序流程圖(原文顯示不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