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種子管理局:
你局《關于征求生產經營停止推廣玉米遼單30是否合法的司法解釋的函》(遼農種函﹝2013﹞6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通過審定的品種,在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不可克服的缺點或者種性嚴重退化,不宜在生產上繼續使用的,由原專業委員會或者審定小組提出停止建議,經主任委員會審核同意、公示無異議后,由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告停止生產、經營和推廣。此外,《種子法》和《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對繼續生產、經營已公告退出品種的,未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據此,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品種退出公告,目前主要是告知種子生產、經營和使用者,公告退出的品種存在重大缺陷,不宜在生產上繼續使用。
農業部辦公廳
2013年8月22日
你局《關于征求生產經營停止推廣玉米遼單30是否合法的司法解釋的函》(遼農種函﹝2013﹞6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通過審定的品種,在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不可克服的缺點或者種性嚴重退化,不宜在生產上繼續使用的,由原專業委員會或者審定小組提出停止建議,經主任委員會審核同意、公示無異議后,由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告停止生產、經營和推廣。此外,《種子法》和《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對繼續生產、經營已公告退出品種的,未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據此,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品種退出公告,目前主要是告知種子生產、經營和使用者,公告退出的品種存在重大缺陷,不宜在生產上繼續使用。
農業部辦公廳
2013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