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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辦公廳關于生產經營停止推廣審定品種是否合法有關問題的函(農辦政函[2013]51號)

   2013-08-29 850
核心提示:  遼寧省種子管理局:  你局《關于征求生產經營停止推廣玉米遼單30是否合法的司法解釋的函》(遼農種函﹝2013﹞6號)收悉。
   遼寧省種子管理局: 
  你局《關于征求生產經營停止推廣玉米遼單30是否合法的司法解釋的函》(遼農種函﹝2013﹞6號)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根據《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通過審定的品種,在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不可克服的缺點或者種性嚴重退化,不宜在生產上繼續使用的,由原專業委員會或者審定小組提出停止建議,經主任委員會審核同意、公示無異議后,由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告停止生產、經營和推廣。此外,《種子法》和《主要農作物品種審定辦法》對繼續生產、經營已公告退出品種的,未規定相應的法律責任。據此,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品種退出公告,目前主要是告知種子生產、經營和使用者,公告退出的品種存在重大缺陷,不宜在生產上繼續使用。
 
  農業部辦公廳
 
  2013年8月22日


 
標簽: 生產經營 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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