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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關于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見(吉政發〔2006〕33號)

   2011-04-19 576
核心提示:各市(州)、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2004年以來,我省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積極穩妥地推進糧食流通


各市(州)、縣(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2004年以來,我省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積極穩妥地推進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取得了明顯成效,為促進糧食生產發展、保護種糧農民利益、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當前,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已進入關鍵時期,為進一步做好改革工作,按照《國務院關于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06〕16號)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積極推進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產權制度改革

  (一)總體目標: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糧食購銷市場化改革方向,合理布局,調整結構,整合資源,盤活資產,推進企業戰略重組。轉換經營機制,建立健全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法人實體和市場主體,提高市場競爭能力,更好地發揮主渠道作用。搞活糧食流通,促進糧食增產、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確保宏觀調控需要和國家糧食安全。

  (二)基本原則:堅持因企制宜,從實際出發,不搞一刀切;堅持債務與資產一并劃轉,落實銀行債權,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堅持依法改革,嚴格執行政策,規范操作程序;堅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確保社會穩定。

  (三)主要形式:

  1.組建公司制企業。產糧大縣世行項目、國債投資項目比重大以及區域性骨干企業,通過改制重組,因地制宜組建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的公司制糧食購銷企業。非產糧大縣要保留一定數量的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的糧食購銷企業。國有獨資和國有控股糧食購銷企業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政府可根據宏觀調控的需要,委托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以及具備資質的其他糧食購銷企業承擔相關政策性業務,并按確定的標準給予補貼。支持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進行跨行業、跨地區、跨所有制的資產重組,鼓勵各種資本參與企業改組改造,組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業。

  2.實行國家所有,租賃經營。對部分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的國有資產可以實行租賃經營,在進行資產評估后,按評估后固定資產價值,參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確定資產使用費底價,公開招標確定經營者。資產評估必須按規定程序進行,絕不能隨意壓低國有資產價值。資產使用費優先用于支付企業職工解除勞動關系所需經濟補償金、內退人員工資和償還農發行貸款本息。為保證國有資產不流失,經營者要按經營企業評估后固定資產價值的一定比例交納保證金。租賃期限以3年為宜。在租賃期間,有關部門要加強監管。對經營不善或擅自違約的,可依法終止租賃合同。

  3.產權出售。對于邊遠、偏僻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可以整體出售或部分出售。出售國有資產的變現收入,按照國家振興東北老工業基地國有企業產權制度改革有關政策執行。

  4.依法破產。嚴重資不抵債的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可按國家有關規定,依法破產。

  (四)加強國有資產管理。要嚴格執行國辦發〔2003〕96號和國辦發〔2005〕60號等國家和省里的文件有關規定,按照國家所有、分級管理、授權經營、分工監督的原則,積極探索國有資產經營和監管的有效形式,明確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各級財政和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共同作為糧食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按照職權分別行使管資產、管人、管事的權利。在各級糧食行政主管部門內部,可以成立國有糧食資產管理公司,負責管理除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企業以外的國有資產。

  (五)努力做好改制企業職工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改制企業要制定完善的職工安置方案,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同意后組織實施。實行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的公司制企業,要與員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明確勞動關系,員工在原企業的工齡連續計算。改制為非國有企業或非國有控股企業的原國有糧食購銷企業職工,應與原企業解除勞動關系,并按有關規定由原企業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對應聘繼續留在改制后企業的職工,應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與改制后的新企業簽訂勞動合同,確定勞動關系。

  繼續做好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分流人員再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各級政府要按規定將國有糧食企業分流人員納入當地再就業規劃和社會保障,并對符合條件的分流人員核發《再就業優惠證》,落實小額擔保貸款、稅收減免等再就業扶持政策。做好企業解除勞動合同人員的檔案移交和社會保險關系接續等工作,為其再就業創造良好條件。國有糧食企業要充分發揮現有購銷網點和產業化經營的優勢,開展多種形式的面向農民、方便居民的服務業務,努力增加就業崗位,為分流人員創造更多的再就業機會。

  (六)妥善處理企業財務掛賬。經審核認定的政策性財務掛賬全部從企業剝離出來,分別在市、縣糧食局設專戶單獨管理。對清理核定的企業經營性掛賬,按照債務與資產一并劃轉的原則,進行處理。政策性財務掛賬專戶管理后,銀行相應解除與其對應的資產抵押。

  (七)妥善處理庫存“老糧”。庫存“老糧”統一由省里組織競價銷售,力爭于2006年年底前處理完畢。對尚未處理的“老糧”,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安全管理,給予必要的保管費用和利息補貼。糧食主管部門與儲存“老糧”企業簽訂委托保管合同,落實“老糧”監管責任和義務,不得出現壞糧和虧庫。否則要追究企業、責任人和當事人的責任,并由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

  (八)妥善處理企業債權債務。實行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的企業,繼續承擔原企業的債權債務;采取其他改制形式的,由新組建的企業,承擔農發行債務,重新與農發行簽訂借款合同或簽訂合同變更協議。同時,與農發行辦理抵押擔保手續。要加大清欠力度,對企業的應收款項,制定清欠措施和獎懲辦法,指定專人清理回收,依法清欠,償還企業負債。

  (九)轉換企業經營機制。要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要求,對國有獨資、國有控股企業實行規范的公司制改造,建立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和規范的公司章程。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企業內部人事、勞動、分配制度。對企業職工全面實行勞動合同制,會計實行上級委派制,其他管理人員一律實行聘任制,公開選聘,競爭上崗。同時,建立以崗位為基礎,與企業經濟效益和個人貢獻相聯系的激勵工資制度,形成管理者能上能下、人員能進能出、薪酬能增能減的經營管理機制。

  國有糧食附營企業,可參照上述做法,一并改革。

  二、進一步搞活糧食流通

  (十)完善糧食市場體系建設。繼續培育、發展和規范糧食市場經營主體,鼓勵各類具有資質的市場主體從事糧食收購和經營活動,培育農村糧食經紀人,開展公平競爭,活躍糧食流通。引導多元投資主體投資各類糧食交易市場、糧食物流設施以及高科技糧油加工企業。健全糧食收購市場準入制度,繼續做好糧食收購入市資格審核工作。對已取得糧食收購資格的企業,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指導、服務和監管,定期進行審核。

  培育布局合理、環境良好、誠信規范的農村初級糧食集貿市場,發展和建設玉米、水稻、油料、雜糧和成品糧等若干各具特色的區域性糧食物流中心。對吉林糧食中心批發市場進行改擴建升級,使其逐步成為輻射全國的糧食交易中心、玉米價格中心。發展以農民為主體的股份合作式的糧食經營服務組織。更多地運用電子商務、期貨套期保值等現代化交易方式從事糧食購銷活動,規避經營風險,降低經營費用,促進糧食流通。

  (十一)加強糧食現代物流體系建設。加快實施全省糧食現代物流設施建設規劃,以市場為導向,以企業為主體,以現代科技為支撐,重點建設糧食物流通道和物流節點,實現糧食的散裝、散卸、散儲、散運和整個流通環節的供應鏈管理,形成快捷高效、節省成本的現代化糧食物流體系。

  (十二)建立新型糧食倉儲管理機制。加快制(修)訂適應新形勢的糧食倉儲管理辦法、糧食儲存標準和糧食衛生標準。加強糧食儲藏技術的研究和推廣,提升糧食倉儲企業經營管理水平,保證庫存糧食安全。結合糧食企業改革和人員分流安置,鼓勵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利用現有的倉儲設施和技術力量向社會提供糧食倉儲和技術服務。各級政府要在政策、資金、稅收上給予適當支持。加強對農民儲存糧食的技術指導,降低糧食產后損失。

  (十三)做好糧食收購資金貸款發放和管理工作。農發行要繼續發揮政策性銀行的職能,積極支持糧食產業發展。對地方儲備糧所需信貸資金,要按計劃保證供應;對糧食企業受政府委托收購糧食以及啟動最低收購價執行預案收購糧食所需的信貸資金,在落實收購糧食的費用、利息和可能出現的價差虧損補貼來源的前提下,應及時足額發放。對改制后繼續從事糧食經營的企業,如需農發行貸款支持的,須經農發行重新認定貸款資格。要按照企業風險承受能力,積極支持各類具有收購資質的糧食企業入市收購,加大對糧食產業化龍頭企業、精深加工和轉化企業、工商聯營企業及其他糧食企業、糧食生產基地和糧食市場建設等貸款扶持力度。

  (十四)發展長期穩定的糧食產銷合作關系。按照“政府推動、部門協調、市場調節、企業運作”的原則,積極支持和鼓勵省內糧食流通企業到主銷區,以經濟利益為紐帶,以市場為導向,充分發揮各自的比較優勢,形成多元化的合作格局,發展長期穩定的產銷合作關系,建立集收儲、加工、銷售為一體的糧食經營企業。鼓勵主銷區糧食工貿企業在我省建設糧食生產和收購基地。

  (十五)大力促進糧食產業化體系建設。以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為契機,充分利用市場機制,對國有糧食企業的產權結構、組織結構、經營結構,進行跨行政區域、跨所有制形式、跨行業整合,搞活糧食經營。積極培育糧食產業化龍頭企業,加快以糧食購銷、加工企業為龍頭的糧食產業化體系建設。鼓勵和發展糧食訂單生產、訂單收購,引導企業與農民建立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合作機制。加大對國有糧食企業、大型糧食加工企業和其他多元化龍頭企業的扶持力度,支持企業發展糧食精深加工,延長產業鏈,增加產品附加值。對以糧油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業,特別是骨干龍頭企業,各級人民政府要給予重點扶持。

  三、建立健全糧食宏觀調控體系

  (十六)完善糧食直接補貼和最低收購價政策。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和農業生產資料增支綜合直補,要堅持向產糧大縣、產糧大戶傾斜的政策。進一步完善糧食最低收購價政策的執行預案,健全最低收購價啟動機制、補貼機制和監督機制。對不實行最低收購價的主要糧食品種,在出現供過于求、價格下跌較多時,政府要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調節供求,防止出現農民“賣糧難”和“谷賤傷農”。

  (十七)健全糧食調控體系。建立和完善糧食市場監測預警機制,確保軍需民用、糧食安全和市場穩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高宏觀調控手段,分級制定糧食應急保障預案,建立快速敏捷的市場監測系統,定期發布市場信息,指導企業經營,引導農民適時售糧。鼓勵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糧食企業積極入市收購,掌握糧源,增強宏觀調控能力。各級政府應指定一部分糧食加工和批發、零售企業,服從成品糧油供應宏觀調控的需要。穩定軍糧供應渠道,繼續做好軍糧供應的服務工作。對糧食供應比較困難的山區、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和邊疆地區,當地政府要保證糧食穩定供應。

  (十八)發揮儲備糧調控職能。要發揮中央儲備糧在調節供求,穩定市場方面的重要作用,積極支持中央儲備糧承儲企業的收購和輪換工作。按照“產區保持3個月銷量、銷區保持6個月銷量”的要求,核定和充實省級儲備糧規模。相應調整儲備糧結構,適當增加省內市場短缺品種。加強省級儲備糧庫基礎設施建設,逐步改善儲糧條件,降低費用成本,提高管理水平。省級儲備糧逐步納入直屬庫儲存,實行統一、垂直、規范化管理。要把省級儲備糧的管理納入省糧食局調控監管體系,實行合理有效監管。對保管年限、保存質量,實行定期、不定期抽查,保證按國家糧食質量儲存標準進行定期輪換,確保省級儲備糧油質量、數量符合省政府下達的標準。

  四、加強全社會糧食流通的管理和監督

  (十九)完善糧食流通監督檢查體系。按照《糧食流通管理條例》要求,全面完善糧食流通的行政管理、行業指導和監督檢查工作體系,實現由糧食系統內行政管理到依法對全社會糧食流通進行管理的轉變。加強監督檢查工作隊伍建設,建立有效的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工作體制和運行機制。加強糧食庫存、收購、質量檢驗、統計、省級儲備糧管理和軍糧供應等方面規章制度建設和監督檢查工作。廣泛宣傳國家和省里的各項糧食法規、政策,不斷提高糧食經營者守法經營的自覺性。

  (二十)加強糧食市場監管執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糧食市場以及市場開辦者和糧食經營者的監管,嚴厲打擊違法收購、囤積居奇、欺行霸市等各種違法經營行為。對糧食市場經營實行分類監管,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糧食質量的監管,質檢、衛生部門要加強對糧食加工和銷售的質量管理、衛生檢驗檢疫。各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完善信息通報機制,形成管理合力,維護糧食交易秩序,保護糧食生產者、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十一)做好全社會糧食流通統計工作。建立健全全社會糧食流通統計制度,不斷改進統計調查方法和手段。統計和糧食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糧食流通統計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督促各類糧食經營企業和用糧企業自覺執行糧食流通統計制度,履行向當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糧食購銷存等基本數據和情況的義務。

  (二十二)加強和充實糧食行政管理機構人員。各級政府要根據管理全社會糧食流通、開展糧食行政執法和糧食流通統計工作的需要,強化各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或主管部門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統計調查的職責,并落實到具體機構人員。從2006年起將其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由各級編制、財政、糧食等部門落實。

  五、強化對改革的組織領導

  (二十三)進一步落實市(州)長、縣(市、區)長糧食工作責任制。在省政府領導下,各市(州)、縣(市、區)長對本地區的糧食生產、流通和安全負總責,要不斷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推進國有糧食購銷企業改革,維護正常糧食流通秩序,保持市場糧食價格的基本穩定,保證市場糧食的有效供應。

  (二十四)精心組織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產權制度改革是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由各級糧食流通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市(州)、縣(市、區)長是本地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第一責任人,政府分管領導是主要責任人,必須切實負起責任。要在充分調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分別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經各級糧食流通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認真討論形成共識后,報省糧食流通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省糧食局)審批。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產權制度改革,2007年6月底以前要基本結束。

  (二十五)相關部門要各盡其職,各負其責。各級政府要組織相關部門建立聯合辦公機制,及時妥善解決改革中出現的各種復雜問題。各級糧食、財政、農發行必須高度重視,納入重要日程,加大領導力度。要組織干部深入下去,跟蹤了解改革的進展情況,總結經驗,加強指導,確保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產權制度改革順利推進。對在改制過程中出現的政策尚不明確的重大問題,要及時逐級請示。各級發展改革、編制、國有資產管理、審計、勞動保障、社保、國土、工商、地稅、監察、信訪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積極支持。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產權制度改革享受國企改革有關優惠政策。對改制期間發生的各種費用,有關部門要按照相關規定給予照顧。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的糧食購銷企業繼續享受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相關優惠政策。

  (二十六)加強思想政治工作。要采取多種形式,認真宣傳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產權制度改革有關政策,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要未雨綢繆、超前工作,及時發現帶有傾向性和苗頭性的問題,采取有效措施,把問題解決在萌芽之中。要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層層落實責任,做好信訪工作,確保社會穩定。

  (二十七)嚴肅工作紀律。各地、各部門要認真貫徹省紀委、省監察廳《關于嚴肅紀律保證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工作順利進行的意見》(吉紀發〔2004〕22號),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政策,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陽光作業,嚴禁暗箱操作和以權謀私。謀劃企業布局,進行資產評估,清理債權債務。企業對外租賃或出售等,必須規范運作,自覺接受各方面監督。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加強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產權制度改革的監督檢查,對違紀違規操作的,要嚴肅查處。堅決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和在土地出讓、產權交易中產生商業賄賂問題。

  糧食流通體制改革關系到廣大糧食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的利益,關系到國家的糧食安全,關系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各地區、各部門要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領導,扎實工作,確保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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