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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衛生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飲用水衛生監測工作的通知(鄂衛辦發〔2010〕61號)

   2011-03-30 612
核心提示: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衛生局,省衛生廳衛生監督局,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近一個時期以來,一些地方水污染事件時

  各市、州、直管市、神農架林區衛生局,省衛生廳衛生監督局,省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近一個時期以來,一些地方水污染事件時有發生,特別是去年7月份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新城區發生較為嚴重的飲用水污染事件,導致大量群眾罹患腹瀉,給當地居民健康和正常生活秩序造成了不良影響。飲用水衛生安全是重大民生問題,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衛生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飲用水衛生監測工作的通知》(衛辦監督發〔2010〕32號)精神,為進一步加強我省飲用水衛生監測工作,切實履行好飲用水衛生監管職責,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增強對飲用水衛生監測工作重要性的認識

  開展飲用水衛生監測,對于掌握飲用水衛生安全狀況及變化趨勢、及時發現和消除飲用水安全隱患、不斷完善飲用水衛生安全監管措施、有效防控介水傳染病和水污染可能導致的群體健康危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從以人為本、執政為民和實踐科學發展觀的高度,提高對飲用水衛生監測工作重要性的認識。要加強領導,認真組織開展飲用水衛生監測工作。要積極爭取當地政府和相關部門的支持,為開展監測工作創造有利條件。

  二、加強飲用水衛生監測能力和隊伍的建設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修訂實施后,水質指標從原來的35項已經增加至106項,對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的飲用水監測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要在全盤掌握本地飲用水監測基本狀況的基礎上,結合本地飲用水衛生監管的實際,制定出科學的飲用水監測能力建設規劃,配備必須的檢測設施、設備,充實專業檢測隊伍,確保飲用水衛生監測工作順利開展,并在2012年7月1日達到《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全部指標都能監測的工作目標。

  省及武漢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必須在2011年6月底之前達到《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規定的全部水質指標的監測能力,并開展轄區內飲用水質摸底監測工作,確定當地需要實施經常性監測的水質重金屬、有機污染物等重點控制指標;市州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在2011年底之前,達到除放射性指標以外全部水質常規指標監測能力以及非常規指標中重金屬、有機污染物等重點控制指標的檢測能力,并為所轄區域內各縣(區)開展非常規指標中重點控制指標的監測工作提供支持;直管市、神農架林區、縣(區)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在2012年6月底之前,達到除放射性指標以外全部水質常規指標的監測能力,承擔水質常規指標的監測工作。

  各級衛生監督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要密切配合,根據所承擔的飲用水衛生監督和應急任務需要,配備現場快速檢測設備,滿足現場監督和快速應急檢測工作需要。

  三、突出重點,加大對飲用水末梢水的監測力度

  各地要加大對集中式供水出廠水、二次供水、管網末梢水的水質監測頻次,要根據當地水源情況和存在的環境污染危險,將鉛、汞、鎘、鉻(Ⅵ)、砷等重金屬、微生物、重要有機污染物納入監測范圍。同時,要采取有效措施,把監測的重點放在對飲用水末梢水的監測上。因為全面及時掌握飲用水末梢水的衛生狀況是總體評估飲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效果,是系統反映飲用水安全各環節問題的有效手段,也是確保群眾健康免遭飲用水污染危害的最后一道防線。對末梢水衛生監測,原則上要求每2萬人口設置1個監測點,每個月監測1次。2010年,對于市政集中式供水末梢水,武漢市至少要設40個監測點,地級城市至少設20個監測點,縣或縣級城市政府所在地城鎮至少設10個監測點;對于自建集中式供水末梢水,每個水廠的末梢水至少設1個監測點;對于鄉鎮集中式供水末梢水,至少設2個監測點;有條件的地區可考慮開展末梢水的實時在線監測。

  各地要對飲用水末梢水監測結果及時進行匯總、分析。發現水質指標不符合標準限值規定時,要及時通知衛生監督機構對有關單位或負責人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水質超標可能危及人體健康或發生飲用水污染事件時,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要立即向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和當地政府報告,并向建設等相關部門通報獲知的飲用水污染信息,按照職責分工,采取控制措施,消除不安全供水隱患,降低飲用水安全風險。

  請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于2010年12月10日前,將本地區飲用水衛生監測工作開展情況書面報省衛生廳衛生監督局傳染病防治監督處。聯系電話:027—87653766。鄭有清。省衛生廳將在今年適時對各地開展此項工作進行督導檢查。

  附件:省衛生廳關于對各地開展飲用水衛生監測情況實施監督檢查方案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省衛生廳關于對各地開展飲用水

  衛生監測情況實施監督檢查方案

  飲用水衛生安全是重大民生問題,關系到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為了加強我省飲用水衛生監測工作,貫徹落實衛生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飲用水衛生監測工作的通知”(衛辦監督發〔2010〕32號)精神,特制定本監督檢查方案。

  一、監督檢查對象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衛生監督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

  二、監督檢查內容

  (一)衛生行政部門是否加強領導,下發文件,認真組織開展飲用水衛生監測工作。

  (二)衛生行政部門是否積極爭取當地政府和相關部門的支持,為開展監測工作創造有利條件。

  (三)衛生監督機構是否與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密切配合,是否合理配備現場快速檢測設備。

  (四)是否開展轄區內飲用水質摸底檢測工作,確定當地重點控制指標。

  (五)末梢水衛生監測網點布局是否合理,是否達到監測頻次。

  三、檢查步驟和時間安排

  檢查工作分為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轄區內飲用水質摸底檢測階段。時間為4-5月份。

  各地衛生行政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專項檢查工作具體方案,并組織實施。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轄區內飲用水質摸底檢測工作,確定當地重點控制指標。

  第二階段:縣、市組織自查階段。時間為6月份。

  各縣、市衛生行政部門按照衛生部的文件要求,認真組織檢查督導,查找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并將自查結果上報各市、州衛生局。

  第三階段:各市、州組織集中檢查階段。時間為7-8月份。

  各市、州在各縣、市自查的基礎上,針對存在的問題組織集中檢查,并將檢查結果上報省衛生廳。

  第四階段:省衛生廳抽查。時間為9-10月份。

  省衛生廳組成督查組對各地開展專項檢查情況進行抽查。同時,對部分涉水產品生產企業進行監督檢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衛生行政部門要以對人民群眾飲用水衛生安全高度負責的態度,重視生活飲用水衛生監測工作,根據衛生部、省衛生廳文件要求,緊緊圍繞群眾普遍關心的生活飲用水衛生問題,組織、協調本轄區水質監測工作,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方案,提供經費支持,負責上報匯總情況。

  (二)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認真組織實施飲用水監測工作,特別要針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督促落實整改,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依法嚴肅查處,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典型、重大案件,要及時上報省衛生廳。

  (三)各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水質監測工作,要按照有關規定出具檢測報告,并及時反饋衛生監督機構。衛生監督機構要規范監督檢查工作程序和記錄,加強對檢查結果的審核,結果匯總應注意數據邏輯關系及合理性,保證上報結果質量。

  衛生行政部門要認真做好監督檢查的總結工作,分析檢查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并按照規定時間和要求上報有關材料(包括電子版)。



 
地區: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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