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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加強乳品質量安全工作的通知(百政辦發〔2010〕197號)

   2011-03-12 795
核心提示:各縣、區人民政府,市食安委各成員單位:  為切實加強全市乳品質量安全工作,嚴格乳品質量安全監管,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食安委各成員單位:

  為切實加強全市乳品質量安全工作,嚴格乳品質量安全監管,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乳品質量安全工作的通知》(桂政辦發〔2010〕225號)精神,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

  各縣(區)人民政府和各有關部門要從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推進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全市乳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保障全市食品安全的重要意義,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切實做好全市乳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

  一是縣(區)人民政府要加強組織、協調好本行政區域的乳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監管責任制,明確監管責任人及有關部門的職責;要將乳品質量安全監管列為食品安全監管重點,切實加大人力、物力、財力投入,依法落實各項監管及檢驗監測經費,保障監管工作正常開展。

  二是市、縣(區)食品安全協調部門和監管部門要在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建立乳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機制,研究監管措施,加強部門信息溝通,建立聯動機制。

  三是乳品及含乳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要完善質量安全控制體系,嚴格執行進貨查驗、生產經營記錄、檢驗檢測、停開業報告,產品召回和質量安全自查自糾制度,配備專兼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加強從業人員質量安全培訓,進一步提高守法意識和誠信意識,提高質量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

  四是進一步完善和落實對乳制品企業的政府及相關部門領導定點包廠質量安全負責制,根據日常監管情況和誠信記錄確定重點乳品生產經營單位名單,明確實施重點監管部門責任人。要將定點包廠負責人、“黑窩點”清繳負責人、駐廠監督員等責任人員名單、監管及檢驗監測經費保障辦法、重點生產經營單位監管辦法等報相關監管部門。對工作落實不力的,嚴肅追究責任。

  二、明確責任,強化監管

  工信委、商務等部門要研究制定激勵懲戒措施,積極推動乳品生產經營單位誠信體系建設。有關監管部門要抓緊建立所有乳品生產經營單位信用檔案,及時向社會公告違法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黑名單”,同時向投資、國土資源、建設、銀行、證券等主管部門通報,對其投資、用地、融資、信貸等予以嚴格控制。

  財政部門要切實做好質監、工商等垂直管理部門的相關經費保障工作。農業、衛生、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依法履行監管職責,密切協調配合。加強各級食品安全綜合協調部門建設,充分發揮綜合協調和督查指導作用。發展改革、財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相關規劃,加快基層農業、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快速檢測能力建設。監察機關要加大行政監察和問責力度,對監管中的失職、瀆職等行為,依法依紀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嚴把乳品生產經營許可關和監督檢測關,嚴格乳制品市場準入制度

  (一)嚴把乳品生產經營許可關,提高乳品生產安全性。

  1. 完善乳制品行業管理機制。各縣(區)、各部門要深入分析乳制品行情,認真落實乳制品工業產業政策,加強監管力度,對新建和改(擴)建乳制品工業項目嚴格核準,突出對起始規模、配套奶源基地、布局合理性和出資人必備條件的審核,防止盲目投資和重復建設;不符合條件的項目,不得予以核準。對已建乳制品工業項目,要組織完成重新審核清理工作,達不到有關行業核準條件的,由質監部門依法注銷生產許可證。

  2. 嚴格把控乳制品生產許可。要按照從嚴管理、從本抓起的原則,嚴格乳制品生產許可審查條件。禁止以承包、轉包或租賃乳制品生產企業等方式逃避監管,禁止將乳粉再還原生產乳粉,依法嚴格限制乳粉分裝生產行為。對新建乳制品生產企業,市質監局要嚴格審核把關,不符合條件的一律不予發放生產許可證。對已獲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要于2011年2月底前按照修訂后的生產許可審查條件進行重新審核,對不符合條件的企業責令停止生產銷售、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撤銷或吊銷其生產許可證并公告名單;對撤銷或吊銷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各級政府及各部門要采取吊銷營業執照、收回稅務發票、拆除設備設施等措施,防止企業非法開工生產。

  3. 加強生鮮乳收購運輸許可的管理力度。水產畜牧獸醫部門要加強對生鮮乳收購站和運輸車輛的許可管理,嚴格審核相關資質和條件,禁止向經工商登記的乳制品生產企業、奶畜養殖場、奶農專業生產合作社之外的單位和個人發放許可證;鼓勵通過并購重組等方式推動生鮮乳收購站的標準化建設。對已被責令關停的生鮮乳收購站,要采取封存、拆除設備設施等措施,防止其暗自收購,并將關停信息及時通報同級質監部門及轄區內的奶牛養殖戶和乳制品生產企業。

  4. 健全乳制品流通許可管理制度。工商部門要細化和完善乳制品流通許可制度,進一步明確對乳制品經營單位的資質要求;將乳制品列為食品流通許可項目核定類別單獨審校,嚴格按照許可項目登記營業執照的經營范圍,發現銷售三聚氰胺超過臨時管理限量值乳制品的,一律依法吊銷流通許可證。對未取得流通許可非法經營乳制品的,要依法進行處罰。

  5. 強化三聚氰胺生產流通管理。要進一步完善和落實三聚氰胺生產企業出廠銷售用戶登記制度、承諾制度和銷售臺帳制度,并在從三聚氰胺批發商到零售商的流通全程建立銷量實名登記等制度,防止三聚氰胺產品及其廢料流向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和飼料生產加工企業。

  6. 強化乳制品市場準入機制。工商部門要進一步建立健全乳制品市場準入制度,嚴格把關準入渠道,加強流通環節監管力度,保證乳制品市場的規范性、安全性。

  (二)強化檢驗檢測、監測評估和嬰幼兒配方乳粉監管。

  1. 加強對生鮮乳、原料乳粉和奶畜飼料的檢驗。水產畜牧獸醫部門要以非企業自建生鮮乳收購站和生鮮乳運輸車輛為重點,加大對生鮮乳的抽檢頻次和范圍,對飼料加工廠、奶畜養殖場的奶畜飼料加強監督抽檢。食品加工企業對購入的生鮮乳和原料乳粉要每批都進行三聚氰胺檢驗,并嚴格執行索證索票制度。當地質檢部門要對企業購入的生鮮乳、原料乳粉加強監管抽檢,抽檢比例不得少于所有批次的15%。

  2. 加強乳制品出廠和流通環節的檢驗。每家乳制品企業必須配備三聚氰胺檢測設備和至少2名掌握檢測技術的檢驗人員,對每批出廠產品進行三聚氰胺等檢驗。屬地質監部門要對企業出廠產品每周進行抽檢。各縣(區)工商、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要加大對流通和餐飲服務環節乳制品、含乳食品質量安全的抽檢范圍和頻次。

  3. 深入分析,切實做好風險監測和評估。衛生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強化監測手段,合理布局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點,重點加大對乳品中三聚氰胺等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監測頻次;有關部門要及時向衛生部門通報抽檢、監測信息,衛生部門要及時匯總分析相關疾病信息和抽檢、監測信息,一旦在乳品中發現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要立即組織風險評估,科學發布預警;各相關部門要采取有效措施,盡早消除隱患,防止演變為系統風險。

  4. 加強信息溝通,切實提高檢驗效率。各縣(區)人民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統一調配檢驗資源,促進資源共享和信息互通,集中力量做好重點環節、重點企業、重點產品的監督檢驗。各類抽檢要隨機進行,不得事先告知企業,特別要加大對中小企業的檢查力度。水產畜牧獸醫、質監部門要建立健全本系統乳品質量安全異地抽檢制度。要不斷健全相關標準,完善檢測方法,加快推廣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質的快速檢測技術,提高檢驗質量和效率。

  5. 加強嬰幼兒配方乳粉監管。質監部門要根據《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組織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推行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體系情況進行全面檢測審核,對達不到要求的企業,立即責令停業、限期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依法吊銷生產許可證,并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告;要將所有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及產品名錄上網公布并及時更新。各縣(區)人民政府要指定監管部門對轄區內嬰幼兒配方乳粉生產企業派員駐廠監督,監督、指導企業落實質量安全主體責任,特別要監督企業對進廠原料和出廠產品批批檢驗,保障嬰幼兒配方乳粉質量安全。工商部門要加大對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單位的監督檢查力度,以嬰幼兒配方乳粉批發企業、大中型超市為重點對象,明確監管責任人,實行每周抽檢,對小超市、食雜店、零售商等經常抽檢;要督促所有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單位嚴格按照公布的生產企業和產品名錄進貨。對不在名錄內的嬰幼兒配方乳粉要立即檢查、發出消費警示,并追查來源、依法打擊。

  四、進一步建立健全乳品質量安全長效機制

  (一)完善進貨查驗制度。農業、商務、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要進一步細化對乳品生產經營記錄和進貨查驗具體要求,并做好各環節的銜接,增強記錄的可追溯性。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在購入乳品時,應核實乳制品的生產企業、經營單位、檢驗報告、發票等信息,不得購入無法驗證真偽的產品,確保購入產品來源正規、渠道可靠;需要質監、工商部門和有關檢驗機構協助確認供貨者資質以及產品合格證明文件的,相關部門和機構應協助提供所需信息,發現虛假票證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要立即向當地有關監管部門報告。監管部分發現乳品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規定記錄、造成產品無法準確溯源的,或未驗證產品真偽即購進的,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二)建立健全驗證驗票查詢系統。質監、工商、商務部門要加快建立全區乳制品生產經營單位信息數據庫,詳細收錄包括銀行開戶名和賬號在內的相關信息,從2011年6月開始向有關乳制品進貨單位提供驗證驗票查詢服務。相關檢驗機構要在檢驗報告上注明查詢方式,并向有關進貨單位提供查詢服務。

  (三)建立電子信息追溯系統。2010年年底前質監、工商、農業、商務、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要按照國家部署要求,建立嬰幼兒配方乳粉和原料乳粉電子信息追溯系統,并逐步在乳品行業推行電子信息追溯系統應用,實現從奶源、采購、生產、出廠、運輸到銷售終端的全程有效監管,確保對產品在任何環節都能快速辨別真偽。

  (四)建立社會監督體系機制。按照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利用社會監督的強大輿論作用,建立針對乳制品安全的輿論反饋體系,增強社會監管力度。

  五、積極行動,抓好落實,加大懲處力度

  (一)徹底清查非法生產經營乳品“黑窩點”。各縣(區)要明確政府分管負責人牽頭,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全面徹底清剿非法生產經營乳品“黑窩點”、非法制售三聚氰胺及其調和物“黑窩點”以及藏匿三聚氰胺超過臨時管理限量值乳粉“黑窩點”;要保持高壓打擊態勢,對農村及城鄉結合部、城鎮臨時建筑、出租庫房等重點區域進行經常性排查,及時發觀、取締各類“黑窩點”。轄區內出現“黑窩點”且未被及時清剿的,或發現仍有藏匿三聚氰胺超過臨時管理限量值乳粉未被清繳且重新流入食品生產、經營、消費環節的,要嚴肅追究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二)加大案件偵辦力度。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及食品檢驗檢測機構在乳品或含乳食品中檢出三聚氰胺等非食用物質的,要立即向監管部門報告,監管部門要及時查清來源;檢出三聚氰胺超過臨時管理限量值的,有關監管部門要立即向政府報告,并向當地公安機關及有關部門通報。公安機關要及時介入,對涉嫌犯罪的要迅速立案偵查。各縣(區)人民政府要加強統一領導,由政府負責人統籌協調案件查處工作,確保部門工作銜接順暢,案件查處及時有力。

  (三)健全懲處機制,嚴懲違規行為。要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加大對乳品生產經營違法犯罪行為的刑事處罰力度。水產畜牧獸醫、工商、質監、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要盡快研究制定有關規定,對違法生產經營乳品的責任單位和人員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幅度內從重進行行政處罰。

  (四)充分調動社會監督積極性。各縣(區)、各部門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有獎舉報制度,切實落實對舉報人的獎勵,保護舉報人合法權益,特別要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內部人員舉報和提供線索;逐步建立食品安全協防員、信息員隊伍,構建食品安全投訴網絡。要支持新聞媒體開展輿論監督,通過信息交流渠道,高度重視、認真研究處理新聞媒體反映的食品安全問題,及時發布權威信息,同時要引導媒體客觀公正報道,防止不實炒作。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地區: 廣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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