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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植物檢疫實施辦法

   2017-08-17 938
核心提示:第一條 為加強植物檢疫工作,防止為害植物的危險性病、蟲、雜草傳播蔓延,保護農業、林業生產安全,根據國務院《植物檢疫條例》
第一條 為加強植物檢疫工作,防止為害植物的危險性病、蟲、雜草傳播蔓延,保護農業、林業生產安全,根據國務院《植物檢疫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農業植物檢疫范圍包括糧、棉、油、麻、桑、茶、糖、菜、煙、果(干果除外)、藥材、花卉、牧草、綠肥、熱帶作物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種子、塊根、塊莖、球莖、鱗莖、接穗、砧木、試管苗、細胞繁殖體等繁殖材料,以及來源于上述植物,未經加工或者雖經加工但仍有可能傳播植物檢疫對象的植物產品。
 
  林業植物檢疫范圍包括林木種子、苗木和其他林木繁殖材料;喬木、灌木、竹類以及林業部門生產管理范圍的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木材、竹材、盆景以及林業部門生產管理范圍的果品、藥材和其他林產品。
 
  第三條 全省植物檢疫工作分別由省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林業行政管理部門按職責范圍管理。其執行機構是省值保植檢站、省森林資源管理保護局,以及地、州、市、縣農業、林業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
 
  各級植物檢疫機構具體負責執行本轄區的植物檢疫任務,按規定配備專職檢疫人員和設置檢疫實驗室、檢驗室;專職檢疫員調離檢疫工作崗位必須逐級報省農業、林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各級植物檢疫機構可以聘請兼職檢疫員協助工作。
 
  第四條 植物檢疫的疫區和保護區的規定,由省農業、林業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方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執行檢疫任務時,分別采取封鎖、消滅或者保護措施。
 
  疫區內的種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和應施檢疫的植物(包括原木)、植物產品,嚴禁運出疫區。必須運出疫區的,應當采取防范措施,報省農業、林業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第五條 疫區內的檢疫對象消滅后,按照報批程序,辦理疫區和保護區的撤銷手續。
 
  第六條 各級植物檢疫機構對本轄區的植物檢疫對象應當每隔3-5年進行一次普查,對重點對象應當每年進行調查。根據調查結果,由省農業、林業行政管理部門編制省農、林植物檢疫對象分布至縣的檔案資料,由地、州、市農業、林業行政管理部門編制分布至鄉的檔案資料,并報上一級農業、林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條 植物檢疫對象和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名單,按農業部、林業部規定執行,本省新增加的,由省農業、林業行政管理部門確定。沒有列入名單的由調入地的地、州、市農業、林業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植物檢疫機構決定是否檢疫。
 
  第八條 凡種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野生珍貴花卉、干果以及懷疑帶有危險性病蟲的木、竹等植物、植物產品,調運前必須經過檢疫。
 
  對可能被植物檢疫對象污染的包裝材料、鋪墊材料、運輸工具、場地、倉庫等應當實施檢疫。已被植物檢疫對象污染的,托運人應當按照植物檢疫機構的要求作除害處理。
 
  第九條 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的調運,必須在運寄前15日內處理調運檢疫手續:
 
  (一)調往外省的,由省植物檢疫機構或者其授權的植物檢疫機構,憑調入單位或者個人所在地的省級植物檢疫機構或者其授權的植物檢疫機構提出的植物檢疫要求書進行檢驗,簽發植物檢疫證書。
 
  (二)調入本省的,調入單位或者個人必須事先征得省植物檢疫機構或者其授權的植物檢疫機構同意,并取得植物檢疫要求書,向調出地的植物檢疫機構申請檢疫,并取得植物檢疫證書。
 
  (三)省內調運的,調入單位或者個人須征得當地植物檢疫機構的同意后,向調出地的植物檢疫機構申請檢疫,取得植物檢疫證書。
 
  調入地植物檢疫機構對來自疫區的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或者其他可能帶有檢商對象的應檢疫植物、植物產品,應當查驗植物檢疫證書,必要時可以復檢。
 
  第十條 在調運檢疫和復檢過程中,發現檢疫對象和危險性病、蟲、雜草,必須嚴格進行消毒處理,合格后簽發檢疫證書;無法消毒處理或者處理不合格的,由植物檢疫機構視情節輕重予以封存、沒收、銷毀或者責令改變用途。因實施檢疫需要的一切費用以及出現的損失,由貨主負責。
 
  第十一條 對必須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交通運輸部門和郵政部門應當憑植物檢疫證書承運或者郵寄。植物檢疫證書應當附在托運單或者包裹單上隨貨運寄,到貨地的交通輸部門和郵政部門發現未附植物檢疫證書或者貨證不符的,應當通知當地植物檢疫機構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種苗繁育單位和個人必須有計劃地在無植物檢疫對象分布的地區建立科研、生產等種苗繁育基地。新建種苗繁育基地和場所,應當征求當地植物檢疫機構的意見,按檢疫要求選址。
 
  種苗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生產期間或者調運之前向當地植物檢疫機構申請產地檢疫。對檢疫合格的,發給《產地檢疫合格證》;對檢疫不合格的,發給《檢疫處理通知單》,作為調運檢疫和可否再生產與使用的憑證。
 
  原種場、良種場、苗圃和農林院校、科研場所等種苗繁育基地發現檢疫對象的,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鎖、消滅。在檢疫對象未消滅前,所繁育的種苗繁殖材料一律不準調入非疫區使用。
 
  農林院校、科研場所等單位用于試驗示范和推廣的種苗繁殖材料,必須經過植物檢疫,并取得植物檢疫證書,方可推廣和使用。
 
  第十三條 各級植物檢疫機構對本轄區的原種場、良種場、苗圃、農林院校、科研場所等種苗繁育基地,按照植物檢疫操作規程實施產地檢疫,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和協助。
 
  第十四條 進口、出口和植物及其產品,應當按規定辦理檢疫手續。從國外引進種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須報經省農業、林業行政管理部門審批。
 
  引進國外、省外的種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必須按照引進種子、苗木檢疫審批單上指定的地點進行隔離試種。在隔離試種期內,經當地植物檢疫機構檢疫,證明不帶檢疫對象的,方可推廣和分散種植;發現檢疫對象或者其他危險性病、蟲、雜草,引種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植物檢疫機構的要求處理,其費用和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引種單位和個人承擔。
 
  第十五條 植物檢疫機構執行檢疫任務,按照國家財政、物價等有關部門制定的《國內植物檢疫收費辦法》、《國內森林植物檢疫收費辦法》、《國內植物檢疫檢驗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收取植物檢疫費。
 
  植物檢疫收費收入應當按照《湖南省預算外資金管理條例》的規定進行管理,全部用于植物檢疫事業開支。
 
  省植物檢疫機構可以從各地、州、市、縣植物檢疫機構全年植物檢疫收費收入中,提取10%用于全省植物檢疫資料的印發以及植物檢疫活動補助等支出。
 
  第十六條 按照《植物檢疫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進行疫情調查和采取消滅措施所需要的緊急防治費和補助費,由各級財政在植物保護費、森林保護費或者國有農林場生產費中安排;特大疫情的防治費,由各級財政酌情給予補助。
 
  第十七條 凡執行《植物檢疫條例》和本辦法有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者農業、林業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八條 凡違反本辦法第四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由縣以上農業、林業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依照農業部《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農業部分)》第二十四條,林業部《植物檢疫條例實施細則(林業部分)》第三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罰款和沒收實物的變價款一律上交同級財政。
 
  第二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據《行政復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農業、林業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二十一條 植物檢疫管理和執法人員應當嚴守紀律,廉潔奉公。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嚴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阻撓檢疫人員執行任務,違者由公安、司法機關視情節輕重,依法處理。
 
  農業、林業行政管理部門對違反植物檢疫法規的案件進行調查取證時,可以依法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查閱與案件有關的檔案、資料和原始憑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材料,協助進行調查,出具有關證明。
 
  第二十三條 進出口植物及其植物產品的檢疫,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6月10日省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的《湖南省植物檢疫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地區: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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