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有關直屬機構:
省質監局《中國白酒金三角(川酒)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國白酒金三角(川酒)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辦法
省質監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中國白酒金三角(川酒)地理標志產品,規范中國白酒金三角(川酒)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以下簡稱專用標志)的申請、使用和管理,保持中國白酒金三角(川酒)的質量和特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保護地域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國白酒金三角(川酒)保護地域范圍內從事白酒生產、銷售活動并自愿申請使用中國白酒金三角(川酒)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四川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中國白酒金三角(川酒)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工作。
有關市(州)、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中國白酒金三角(川酒)地理標志產品的保護工作。
第四條 中國白酒金三角(川酒)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范圍為具有世界及國內知名白酒品牌;白酒年產量、銷量在全省所占比重大,白酒產業已成為當地支柱產業的四川境內白酒生產區域。
第五條 中國白酒金三角(川酒)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對象為:產自保護范圍內,自然的、純糧的、固態發酵的38度以上;特色鮮明,品質優良的濃香型、醬香型、兼香型四川白酒。
第二章 專用標志申請、受理、審核及批準
第六條 申請使用中國白酒金三角(川酒)地理標志專用標志,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食品生產許可證及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且注冊地址在保護地域現轄行政區域內;
(二)產品原料全部或部分來自保護地域范圍內;
(三)按照《地理標志產品 中國白酒金三角(川酒)》標準組織生產,并建立有完整的產品質量檔案;
(四)技術指標符合國家質檢總局正式批準的“中國白酒金三角(川酒)”地理標志產品的質量技術要求;
(五)連續兩年無質量違法記錄;
(六)連續3年無不良信用記錄;
(七)質監部門出具的現場核查報告。
第七條 中國白酒金三角(川酒)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由國家質檢總局規定的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圖案和“中國白酒金三角(川酒)”文字組成。
第八條 申請使用中國白酒金三角(川酒)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中國白酒金三角(川酒)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申請書;
(二)食品生產許可證及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產地質監部門出具的產品產自保護地域范圍內的證明;
(四)省質監局指定的質量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
(五)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九條 生產單位應當保證所提供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對經查實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單位,3年內不得申請使用中國白酒金三角(川酒)地理標志專用標志。
第十條 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保護區域內使用中國白酒金三角(川酒)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申請受理,市(州)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初審工作。
各市(州)、縣(市、區)質監局在受理專用標志的申請后,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內,由市(州)對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和基本條件完成初審并出具初審意見,將相關材料報省質監局審查,必要時省質監局組織專家進行實地核查。審查合格的,由省質監督局出具審查意見,將相關材料報國家質檢總局審批;經國家質檢總局核準的給予注冊登記并向社會公告,申請人即可在其產品上使用省質監局同意的中國白酒金三角(川酒)專用標志,獲準中國白酒金三角(川酒)地理標志保護。
第三章 保護監管原則及措施
第十一條 在中國白酒金三角(川酒)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地域范圍內從事白酒生產、銷售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凡符合使用條件的,均有申請使用中國白酒金三角(川酒)地理標志名稱及專用標志的資格。
第十二條 各級質監局負責對中國白酒金三角(川酒)專用標志的發放、使用等情況進行管理,獲準使用中國白酒金三角(川酒)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的單位可在其生產的中國白酒金三角(川酒)標簽、包裝物、說明書、廣告和相關經營、展銷場所以及白酒銷售活動中使用中國白酒金三角(川酒)專用標志。
第十三條 中國白酒金三角(川酒)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地理標志產品 中國白酒金三角(川酒)》標準組織生產。
第十四條 中國白酒金三角(川酒)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使用單位應當建立中國白酒金三角(川酒)生產、銷售臺賬、原料及基酒基地檔案或者相應的原料收購臺賬,以備查用。并符合食品生產經營的法定條件和相關要求。
第十五條 中國白酒金三角(川酒)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使用單位應于每年12月底前向市(州)質監局填報本年度《中國白酒金三角(川酒)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年度申報表》和上年度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使用情況。市(州)質監局匯總后報省質監局。
第十六條 各級質監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對中國白酒金三角(川酒)專用標志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抽查。
第十七條 各級質監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對保護區域內的中國白酒金三角(川酒)生產情況、質量安全情況、品質和工藝保護情況進行核查。
第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質監局會同相關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地理標志產品保護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一)擅自使用、偽造、冒用中國白酒金三角(川酒)地理標志產品及名稱或者中國白酒金三角(川酒)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
(二)使用與中國白酒金三角(川酒)專用標志相近、易產生誤解的名稱或者標識,以及可能誤導消費者的文字或者圖案標志,使消費者將該產品誤認為是中國白酒金三角(川酒)地理標志產品或地理標志專用標志的;
(三)經社會團體、單位和個人對上述違法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查證屬實的;
(四)違反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
第十九條 中國白酒金三角(川酒)專用標志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質監局會同相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并暫停或停止使用專用標志:
(一)未按《地理標志產品 中國白酒金三角(川酒)》標準組織生產的;
(二)產品質量當年連續2次以上(含2次)監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在中國白酒金三角(川酒)生產、加工、銷售過程中,違反本辦法規定,情節嚴重的。
(四)在限期內整改合格的,由質監局書面通知其繼續使用專用標志。 經整改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由質監局逐級報請國家質檢總局注銷其專用標志使用注冊登記,停止其使用專用標志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條 從事中國白酒金三角(川酒)地理標志產品保護工作的人員應忠于職守,秉公辦事,不得濫用職權,以權謀私,不得泄露技術秘密。違反以上規定的,予以行政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