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行使《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賦予的職權,并根據經十一月二十一日第56/94/M號法令及第7/2004號行政法規修訂的八月十七日第50/92/M號法令第五條第三款的規定,作出本批示。
一、一般食品添加劑的特定名稱載于本批示附件一。
二、按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性質而定的功能及其子功能分類載于本批示附件二。
三、以上兩款所指的附件為本批示的組成部分。
四、廢止第223/2005號行政長官批示。
五、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行政長官 崔世安
附件1:一般食品添加劑的特定名稱
附件2:按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性質而定的功能及其子功能分類表 附件1和附件2.r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