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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省干旱受災群眾基本生活用水應急救助暫行辦法(甘政辦發[2010]126號)

   2010-11-06 567
核心提示:  甘肅省干旱受災群眾基本生活用水應急救助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我省應對干旱災害緊急救助體系和運行

  甘肅省干旱受災群眾基本生活用水應急救助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健全我省應對干旱災害緊急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及時、有序、高效地開展受災群眾基本生活用水困難救助工作,根據《國家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民政部救災應急工作規程》和《甘肅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以及國務院和省政府有關做好災害救助工作的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干旱受災群眾基本生活用水困難救助工作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樹立“以民為本、為民解困、為民服務”的救助工作宗旨,堅持救助工作分級負責、救助資金分級負擔,政府補助、社會互助、群眾自救,突出重點、兼顧一般和??顚S谩⒐_、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三條  救助范圍及對象為本省行政區域內因干旱災害造成基本生活用水困難、需政府救助的農村居民(戶籍在災區當地),重點保障無自救能力的五保戶、低保戶和重點優撫對象及其他原因造成臨時困難的群眾。

  第二章  應急響應

  第四條  省級啟動應急響應的條件:因干旱災害造成群眾基本生活用水困難,需政府救助人口達到200萬人以上,啟動Ⅰ級響應;200萬人以下,150萬人以上,啟動Ⅱ級響應;150萬人以下,100萬人以上,啟動Ⅲ級響應;100萬人以下,80萬人以上,啟動Ⅳ級響應。

  第五條  市州或所屬縣市區特別是常年干旱的重點縣市區,因干旱災害造成農村受災群眾基本生活用水困難人口分別達到當地農業人口的25%、20%、15%、10%時,啟動省級相應的Ⅰ至Ⅳ級應急響應。對救助能力特別薄弱或少數民族地區等特殊情況,上述標準可酌情降低。

  第六條  應急響應堅持自下而上、逐級啟動的原則。市州啟動應急響應條件應低于省級啟動應急響應的條件。省民政廳在接到市州啟動應急響應報告后,依據啟動條件,向省政府提出適時啟動(或提高)相應等級應急響應的建議,由省政府決定或同意進入相應等級的應急響應。

  第七條  災情發生后,縣市區民政部門要及時核定干旱受災范圍,摸清群眾基本生活用水困難情況,按報災程序和要求及時上報災情;市州民政部門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干旱受災情況及時匯總上報。各級民政部門上報災情前,必須與水利、氣象、農牧等部門進行災情會商,確保災情數據準確。

  第三章  資金管理

  第八條  應急救助資金來源為各級財政列支的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社會捐助資金等。

  第九條  各級財政要根據近年來本地區因干旱災害造成群眾基本生活用水困難情況,列支自然災害救助資金,并建立自然災害救助資金自然增長機制。

  第十條  達到省級啟動應急響應條件的災情,由省級財政根據Ⅰ至Ⅳ級應急響應等級和需要補助資金總額,分別按80%、60%、50%、40%的比例給予補助。財政省直管縣市按20%、40%、50%、60%的比例配套救助資金;其他縣

  市區由市縣兩級財政按20%、40%、50%、60%的比例配套救助資金(具體分擔比例由市縣兩級商定)。

  第十一條  救助資金由縣市區財政部門根據同級民政部門審批確定的救助對象花名冊,直接撥付到鄉鎮惠農專戶,按照“一冊明、一折統”發放程序,及時發放到戶。

  第十二條  救助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封閉運行。資金支出和救助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和媒體監督,確保救助資金??顚S?。

  第四章  救助措施

  第十三條  達不到各級應急救助條件,但因干旱災害造成部分群眾基本生活用水困難的地區,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積極動員受災群眾采取親鄰結對,一幫一、一帶一,水旱相濟、山川互助、以川濟山等措施,妥善解決好受災群眾基本生活用水問題。

  第十四條  達到應急救助條件的災情,各級人民政府應啟動相應等級應急響應,對群眾基本生活用水困難實施分類救助,對有一定自救能力的受災群眾,根據取水距離分類給予適當救助;對無自救能力的受災群眾,給予全額救助。

  第十五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按照就近選擇水源的原則,合理劃分群眾取水范圍,確保群眾有序取水和飲水安全。

  第五章  救助標準及程序

  第十六條  干旱受災群眾救助標準為每人每天6公斤基本生活用水。除無自救能力受災群眾享受全額救助外,其他受災群眾按實際取水距離分近、遠、極遠3類(即2公里—10公里為近距離,10公里—30公里為遠距離,30公里以上為極遠距離),分別按實際水價(含運費)的20%、40%、60%的比例按月救助。

  第十七條  受災群眾基本生活用水應急救助時限為省級啟動應急響應之日起至旱情緩解到低于省級應急響應條件為止。

  第十八條  救助對象按照個人申請、村民評議、鄉鎮審核、縣市區民政部門審批、縣鄉村三級公示的程序確定并造冊登記,逐級建立《干旱受災群眾基本生活用水應急救助臺

  賬》。

  第六章  組織領導

  第十九條  縣市區人民政府要成立以分管領導為組長,民政、水利、財政、發展改革、監察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干旱受災群眾基本生活用水應急救助工作領導小組,加強領導,統籌協調,分工負責,抓好落實,確保救助工作順利開展。

  民政部門負責救助對象的摸底、審核、確認和資金分配工作。同時,建立災害信息員隊伍和災情監測報告制度,及時核查上報災情,確保救助工作有序實施。

  水利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源的合理調配,確保群眾有序取水和飲水安全。

  財政部門負責救助資金管理,確保資金列支和及時撥付。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解決群眾基本生活用水困難中長期規劃的制定以及項目的實施,逐步從根本上解決群眾飲水困難問題。

  監察部門負責監督資金的使用和管理,確保資金專款專用。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  對虛報、瞞報災情或不按程序要求上報災情、災情數據未與同級防汛抗旱部門會商,導致災情數據不一致等問題,由省級主管部門在全省范圍內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影響需要給予行政處分的,由處分決定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一條  各級紀檢、監察、審計、財政、民政部門要加強對救助資金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對貪污私分、虛報冒領、截留克扣、擠占挪用救助資金以及失職瀆職、疏于管理、遲滯撥付補助資金造成嚴重后果等違法違紀行為,要迅速查辦,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人員的紀律責任和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各地參照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地區: 甘肅
標簽: 體系 應急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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