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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鮮奶管理規定

   2011-03-03 521
核心提示: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鮮奶管理,保證鮮奶質量,保障消費者健康,促進自治區鮮奶生產和乳品工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鮮奶管理,保證鮮奶質量,保障消費者健康,促進自治區鮮奶生產和乳品工業的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自治區境內從事鮮奶生產、收購、經營、加工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中的鮮奶系指未經加工的牛奶。

  第四條 自治區鼓勵發展奶牛飼養業。各級政府在資金投入、草場使用、飼料供應等方面應給予優惠,扶持奶牛飼養業的發展。

  奶牛飼養單位和個人應通過改良品種,改進飼養方法,提高鮮奶的產量和質量。

  第五條 乳品生產企業應與鮮奶生產單位和個人建立穩定的協作關系,通過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也可在自愿的基礎上進行聯合。

  第六條 本規定由各級乳品行業歸口管理部門和畜牧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質量管理

  第七條 各盟市可根據國家鮮奶收購標準,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鮮奶收購的地方標準,報自治區標準化管理部門批準后執行。

  第八條 鮮奶的感觀、理化、衛生等質量指標,必須符合國家《生鮮牛乳收購標準》和地方標準。

  第九條 鮮奶中不得摻水和其他物質。

  第十條 不準出售和收購下列異常鮮奶:

  (一)患乳房炎的;

  (二)產犢前十五日內及產犢后七日內的;

  (三)用抗菌類藥物治療期間及停藥后五日內的;

  (四)患布氏桿菌病等法定傳染病的;

  (五)顏色有變化的和有異味的。

  第三章 購銷管理

  第十一條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乳品工業企業的規模和效益,合理劃定或調整企業的購奶范圍。

  在劃定的購奶范圍內,乳品企業要保護鮮奶生產者的利益,及時收購,并按照合同兌現奶資。

  第十二條 鮮奶價格,由盟市物價部門會同當地乳品工業行業歸口管理部門根據當地鮮奶收購標準和優質優價原則制定。

  第十三條 購奶單位應按本地區的鮮奶收購價格購奶,不準以任何名目壓等壓價或提等提價,不得超越購奶范圍購奶。

  第四章 質量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購奶單位必須配備鮮奶質量檢查員。鮮奶質量檢查員由盟市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培訓,經考核合格發給鮮奶質量檢查證。鮮奶質量檢查員持證檢查。鮮奶質量檢查員業務上接受當地技術監督部門的指導。

  第十五條 鮮奶質量檢查員職責:

  (一)按照有關標準及質量檢驗規程檢查鮮奶質量;

  (二)對在鮮奶中摻雜使假的,建議購奶員拒絕收購;

  (三)對摻入有毒有害物質的鮮奶,就地扣留并提交技術監督部門處理;

  (四)協助技術監督部門對鮮奶質量進行監督。

  第十六條 旗縣技術監督部門和食品衛生監督部門依法對鮮奶進行質量和衛生監督檢驗。收購單位與生產者之間的鮮奶質量糾紛,由技術監督部門裁決。

  第五章 處罰

  第十七條 超越購奶范圍購奶的,由旗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收購,并處以超范圍收奶總量價值以下的罰款。



 
地區: 內蒙古
標簽: 消費者 乳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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