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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食品生產加工企業不安全食品召回規定(試行)

   2010-10-12 769
核心提示:  為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維護廣大消費者利益,根據《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特制定本規定

  為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維護廣大消費者利益,根據《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特制定本規定。

  一、食品生產加工企業應當制定嚴重質量問題食品召回辦法。

  二、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生產的食品有嚴重質量問題并已出廠銷售的,應予以召回。

  三、嚴重質量問題是指企業生產的食品:

  ㈠強制性標準規定的微生物、重金屬、食品添加劑、農藥殘留、有毒有害物質等重點指標嚴重超標;

 ?、鎲适称肥褂糜猛?;

 ?、绱嬖谄渌`反法律規定的危害人身健康安全的質量問題。

  四、企業發現其生產的食品存在嚴重質量安全問題的,應當積極采取措施,主動召回已出廠銷售的有問題食品。

  五、企業主動召回質量安全問題嚴重的食品,應當制定召回計劃,并以書面形式向當地政府、質監部門報告。

  六、各縣局、分局,市局稽查所發現其源頭監管責任區域內食品生產企業生產的食品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應當及時提出召回建議報市局食品辦,市局食品辦通知企業主動召回,企業不召回的責令其召回,拒不執行的,逐級上報省局,由省局公告召回。同時以書面形式向同級人民政府報告。

  七、企業召回不安全食品時,應當通過發布社會公告或其他方式告知消費者,沒有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可不予公告。

  八、企業召回不安全食品時,應按有關規定對消費者作適當的補償,對召回的食品作必要的技術處理或予以銷毀,同時報告當地政府、質監部門。

  九、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地區: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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