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保證食品的衛生質量,規范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采購與驗收及臺帳記錄行為,保護消費者的健康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江蘇省食品衛生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和衛生部《餐飲業食品索證管理規定》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省范圍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負責對職責范圍內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采購與驗收行為進行監督。
第四條 支持和鼓勵有關行業協會開展食品采購與進貨驗收的行業自律活動。
第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食品及其原料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索證。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食品及其原料采購索證、進貨驗收和臺帳記錄制度,并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臺帳存放應方便查驗。
負責食品采購索證、進貨驗收和臺帳記錄人員應掌握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規定、食品衛生基本知識和感官鑒別常識。
第六條 食品生產者應當按規定對每批次食品實施檢驗。檢驗合格的出具檢驗合格證明,并按照規定提供給采購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出廠。
對不具備檢驗能力的檢驗項目,食品生產者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承擔出廠食品的檢驗,并按照前款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 食品檢驗合格證明必須載明所檢食品品名、規格、生產日期、批次、檢驗項目和檢驗結果或者檢驗結論等內容。
檢驗合格證明必須由法定的檢驗機構出具,只對批次相同的同種食品有效。
第八條 食品經營者銷售食品,應當持有與所售食品相同批次的檢驗合格證明,或者由其供應商簽字(蓋章)確認的合格證明復印件和有效食品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凡無食品衛生許可證、檢驗合格證明(復印件),或者檢驗合格證明與所售食品不符合的,不得銷售。
第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食品時,應到證照齊全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或市場采購,并按要求索取銷售者或市場管理者出具的證明文件或購物憑證,并留存備查。
采購前應按以下要求對產品進行查驗:
(一)產品一般衛生狀況、產品合格證明和產品標識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從食品生產者或批發市場經營單位批量采購食品時,應查驗是否有與該產品同批次的檢驗合格證明或者由供貨商簽字(蓋章)確認的檢驗合格證明復印件。不能提供檢驗合格證明或者合格證明復印件的產品,不得采購。
(三)采購生豬肉應查驗是否為定點屠宰企業屠宰的產品并索取檢疫合格證明;采購其他肉類也應查驗索取檢疫合格證明。不得采購沒有檢疫合格證明的肉類。
第十條 從固定供貨商、供貨基地采購食品的,應索取和留存供貨商或供貨基地的資質證明,并與供貨商或供貨基地訂采購供貨合同,確保食品的衛生質量。
第十一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批量采購進口食品應索取口岸進口食品法定檢驗機構出具且與所購食品相同批次的食品檢驗合格證明。
第十二條 首次采購食品生產經營者的食品時,應當同時查驗并索取該單位合法進行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相關有效證明。
采購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劑、新資源食品等食品時,應當索取相應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證明文件。
第十三條 同城連鎖經營的食品生產經營者統一購進食品或者原料的,可由總公司(店)或者指定店辦理索證手續及相關證明文件。連鎖經營者應當提供由總公司(店)或者指定店蓋章的有關索證手續和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第十四條 舉辦食品博覽會、展示會、食品節等大型食品展銷活動的組織者,應當按照《江蘇省食品衛生條例》第二十九條和本辦法的規定,索取相應的證明文件,并配合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依法進行食品衛生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實施食品及其原料進貨驗收和臺帳記錄制度,在食品入庫或使用前核驗所購食品與購物憑證是否相符,并進行臺帳記錄。
臺帳應如實記錄進貨時間、食品名稱、規格、數量、供貨商及其聯系方式等內容(臺帳格式見附件一)。
從固定供貨商或供貨基地采購食品并簽訂采購供應合同的,應留存每筆供貨清單,可不再重新登記臺帳。
與食品索證有關的資料應按產品品種、進貨時間、先后次序有序整理,妥善保存備查。
第十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需妥善保管索證資料和驗收記錄,不得涂改、偽造,其保管期限不得少于該批次食品的保質期或者有關證明文件的有效期。
第十七條 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依法加強食品索證工作的監督檢查。上級衛生行政部門有權對下級衛生行政部門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并制止和糾正其違法行為。食品生產經營者和全社會有權檢舉和控告。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屬于衛生法律、法規、規章應當處罰的行為,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食品衛生法》、《江蘇省食品衛生條例》和《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用語定義如下:
索證:是指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食品及原料時,查驗供貨產品合格證明并索取同批次產品檢驗合格證明、生產經營單位食品衛生許可證和購物憑證的行為。
購物憑證:是指能夠滿足食品溯源所需要的有效憑證(見附件二、三),包括發票、收據、供貨清單、信譽卡等。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8年7月1日施行。省衛生廳2002年8月1日印發的《江蘇省食品索證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