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根據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改革和職能調整的需要,市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山西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研究制定了《呂梁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并經報請市政府法制辦審查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呂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4年6月11日
呂梁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呂梁市非餐飲服務類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生產經營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山西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呂梁市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生產經營、生產許可以及監督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呂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全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許可以及監督管理等工作;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全面負責轄區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許可以及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得生產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和省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的食品以及乳制品、酒類等須產業政策審批的食品,不得生產經營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第五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在同一生產加工場所只能申領一張生產許可證,不得分裝和接受委托加工食品。在本行政區域內就近銷售,應當有包裝銷售,并采取適當的方式標注食品名稱、配料、執行標準、凈含量、生產者名稱、生產地址、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等基本信息。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獲得生產許可證后,其產品包裝應當按規定標示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證編號。
第二章 設立條件
第六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食品安全標準要求,承擔食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
第七條 設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產環境:生產加工場所內外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周圍不得有有害氣體、煙塵、粉塵、放射性物質及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生產加工場所不得飼養家禽、寵物等;
(二)生產場所:具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加工、包裝、貯存等專用固定場所;
(三)生產設備設施:具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加工設備或者設施,有必要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四)生產工藝:生產工藝及配方科學、合理,符合食品衛生安全要求,生產加工過程防止原輔材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生產用料:生產加工食品所采購和使用的原輔料、食品添加劑、食品包裝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食品安全標準的有關規定。購進和使用食品原輔材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應當建立臺賬,進貨驗收,索證索票,相關記錄、票據的的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對人體安全、無害;
(六)從業人員:從業人員應具備基本的食品質量安全和法律法規知識,每年進行健康體檢并取得有效健康證明,生產加工食品時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
(七)安全管理:具有保證食品安全必需的管理制度及管理人員,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制度要求對生產加工的場所衛生安全、設備設施維護保養、關鍵工藝控制、采購進貨、配料投料、從業人員、物品貯存、產品銷售以及食品召回處理等實行嚴格管理,并有專人對食品感官、凈含量等項目進行檢測;
(八)產品銷售:生產的產品按規定在本行政區域內就近銷售,采取適當的方式標示食品名稱、配料、執行標準、凈含量、生產者名稱、生產地址、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等基本信息(獲得生產許可證后,其產品包裝應當按規定標示許可證編號)。
第三章 發證程序
第八條 申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供下列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申請書(見附件1);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
(三)鄉鎮、街道辦確認的生產場所用途合法使用證明;
(四)從業人員有效健康證明;
(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條 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決定,向申請人發出受理決定書(附件2)或不予受理決定書(附件3)。對符合受理要求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進行現場審查;對不予受理的申請人書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涉及申請材料缺失的,明確告知其補正材料后再進行申請,向申請人下達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附件4)。
第十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許可證現場審查由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現場審查依據《呂梁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許可現場審查規范(試行)》進行。經現場審查,生產條件符合要求的,所在地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作出生產許可的決定,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核發《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許可證》(證書式樣見附件5,編號方法見附件6)。同時,將國家現行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書面告知送達,業主或負責人作出質量安全承諾(附件7)。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生產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發出《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予生產許可決定書》(附件8),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四章 證書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生產的,應當在屆滿60日前向所在地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延續。期滿未申請延續換證的,視為無證生產加工;擬再生產加工的,應當重新申請發證,重新編號,有效期自許可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十三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許可證書應在生產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明示加工許可品種,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名稱發生變化的;
(二)生產地址發生變化的;
(三)業主或負責人發生變化的;
(四)生產場所布局發生變化的。
第十五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提出變更申請,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所在地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對其變更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要進行現場審查。
(一)變更申請書(一式二份)(附件9);
(二)生產許可證;
(三)與變更食品生產許可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遺失生產許可證的,應當及時公開聲明作廢后,向原發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書面說明,申請補發。
第十七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注銷其生產許可證:
(一)生產許可被依法撤回、撤銷,或生產許可證書被依法吊銷的;
(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申請注銷或者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申請延續的;
(三)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依法被終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生產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生產許可證書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許可證被注銷、撤銷、吊銷的,由原發證機關收繳生產許可證;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做好登記,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在生產許可的品種范圍內從事食品生產活動,不得超出許可的品種范圍生產食品。
第二十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保證生產條件持續符合規定要求,對其生產行為和生產的食品安全負責。
第二十一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須向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年度自查報告。
第二十二條 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按照當地政府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進行監督檢查,對其生產的食品進行監督抽查。
第二十三條 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定期開展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業主或負責人的警示約談,引導其依法生產,對違法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將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許可和監督管理信息定期發布,建立健全生產許可和監督管理檔案,保存期不少于2年。
第二十五條 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許可、監督檢查等所需經費,申請縣(市、區)政府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列支。
第二十六條 呂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許可和監督管理工作實施年度考核,對未執行本細則的部門和人員實行責任追究。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所稱食品相關產品,指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由呂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附件下載
根據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改革和職能調整的需要,市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山西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研究制定了《呂梁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并經報請市政府法制辦審查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呂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4年6月11日
呂梁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呂梁市非餐飲服務類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以下簡稱“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生產經營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山西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呂梁市行政區域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生產經營、生產許可以及監督管理,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呂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指導全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許可以及監督管理等工作;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全面負責轄區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許可以及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得生產經營《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和省人民政府明令禁止的食品以及乳制品、酒類等須產業政策審批的食品,不得生產經營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
第五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在同一生產加工場所只能申領一張生產許可證,不得分裝和接受委托加工食品。在本行政區域內就近銷售,應當有包裝銷售,并采取適當的方式標注食品名稱、配料、執行標準、凈含量、生產者名稱、生產地址、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等基本信息。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獲得生產許可證后,其產品包裝應當按規定標示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許可證編號。
第二章 設立條件
第六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加工的食品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食品安全標準要求,承擔食品質量安全主體責任。
第七條 設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生產環境:生產加工場所內外環境整潔,并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周圍不得有有害氣體、煙塵、粉塵、放射性物質及其他擴散性污染源,生產加工場所不得飼養家禽、寵物等;
(二)生產場所:具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加工、包裝、貯存等專用固定場所;
(三)生產設備設施:具有與生產加工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加工設備或者設施,有必要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四)生產工藝:生產工藝及配方科學、合理,符合食品衛生安全要求,生產加工過程防止原輔材料、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生產用料:生產加工食品所采購和使用的原輔料、食品添加劑、食品包裝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及相關食品安全標準的有關規定。購進和使用食品原輔材料、食品添加劑和食品相關產品,應當建立臺賬,進貨驗收,索證索票,相關記錄、票據的的保存期不得少于2年。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對人體安全、無害;
(六)從業人員:從業人員應具備基本的食品質量安全和法律法規知識,每年進行健康體檢并取得有效健康證明,生產加工食品時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
(七)安全管理:具有保證食品安全必需的管理制度及管理人員,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制度要求對生產加工的場所衛生安全、設備設施維護保養、關鍵工藝控制、采購進貨、配料投料、從業人員、物品貯存、產品銷售以及食品召回處理等實行嚴格管理,并有專人對食品感官、凈含量等項目進行檢測;
(八)產品銷售:生產的產品按規定在本行政區域內就近銷售,采取適當的方式標示食品名稱、配料、執行標準、凈含量、生產者名稱、生產地址、生產日期和保質期等基本信息(獲得生產許可證后,其產品包裝應當按規定標示許可證編號)。
第三章 發證程序
第八條 申請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供下列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申請書(見附件1);
(二)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
(三)鄉鎮、街道辦確認的生產場所用途合法使用證明;
(四)從業人員有效健康證明;
(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條 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并作出受理或不受理決定,向申請人發出受理決定書(附件2)或不予受理決定書(附件3)。對符合受理要求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進行現場審查;對不予受理的申請人書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涉及申請材料缺失的,明確告知其補正材料后再進行申請,向申請人下達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附件4)。
第十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許可證現場審查由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現場審查依據《呂梁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許可現場審查規范(試行)》進行。經現場審查,生產條件符合要求的,所在地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作出生產許可的決定,并于作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核發《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許可證》(證書式樣見附件5,編號方法見附件6)。同時,將國家現行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書面告知送達,業主或負責人作出質量安全承諾(附件7)。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作出不予生產許可的決定,向申請人發出《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不予生產許可決定書》(附件8),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四章 證書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2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生產的,應當在屆滿60日前向所在地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延續。期滿未申請延續換證的,視為無證生產加工;擬再生產加工的,應當重新申請發證,重新編號,有效期自許可之日起重新計算。
第十三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許可證書應在生產場所醒目位置懸掛,明示加工許可品種,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向原發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
(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名稱發生變化的;
(二)生產地址發生變化的;
(三)業主或負責人發生變化的;
(四)生產場所布局發生變化的。
第十五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提出變更申請,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所在地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對其變更材料進行審查,必要時要進行現場審查。
(一)變更申請書(一式二份)(附件9);
(二)生產許可證;
(三)與變更食品生產許可事項有關的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遺失生產許可證的,應當及時公開聲明作廢后,向原發證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作出書面說明,申請補發。
第十七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注銷其生產許可證:
(一)生產許可被依法撤回、撤銷,或生產許可證書被依法吊銷的;
(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申請注銷或者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申請延續的;
(三)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依法被終止的;
(四)因不可抗力導致生產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注銷生產許可證書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許可證被注銷、撤銷、吊銷的,由原發證機關收繳生產許可證;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做好登記,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在生產許可的品種范圍內從事食品生產活動,不得超出許可的品種范圍生產食品。
第二十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保證生產條件持續符合規定要求,對其生產行為和生產的食品安全負責。
第二十一條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須向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年度自查報告。
第二十二條 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按照當地政府年度監督管理計劃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進行監督檢查,對其生產的食品進行監督抽查。
第二十三條 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定期開展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業主或負責人的警示約談,引導其依法生產,對違法者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二十四條 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將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許可和監督管理信息定期發布,建立健全生產許可和監督管理檔案,保存期不少于2年。
第二十五條 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許可、監督檢查等所需經費,申請縣(市、區)政府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列支。
第二十六條 呂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對各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生產許可和監督管理工作實施年度考核,對未執行本細則的部門和人員實行責任追究。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所稱食品相關產品,指食品的包裝材料、容器、洗滌劑、消毒劑和用于食品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
第二十八條 本細則由呂梁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當地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方案。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