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為加強進境動物源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檢驗檢疫,規范對進境動物源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存放場地(以下簡稱存放場地)的監督,確保進境動物源性飼料、飼料添加劑的安全衛生,特制定本規程。
2適用范圍
本規程適用于存放進境待檢的動物源性飼料、飼料添加劑的室內庫房和露天場地,也適用于檢驗檢疫機構指定的加施飼料標簽、更換包裝等場所。
3術語
動物源性飼料:指含有加工動物蛋白或油脂的飼料。
飼料添加劑:指飼料加工、制作、使用過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質。
4存放場地基本條件
存放場地應靠近進境口岸碼頭,原則上不超過20km,交通便利。
4.1室內庫房
4.1.1室內為水泥地面,平整潔凈。
4.1.2庫內光線、照明、通風良好。
4.1.3場地應劃分剁位,放置墊板,設置剁位排號。
4.1.4庫房有防火、防爆、防鼠、防盜設施,有專人管理。
4.1.5不得存放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的安全衛生有影響的物品;
4.1.6 建立并有效實施進口飼料及飼料添加劑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4.2露天場地的基本條件
4.2.1場地外圍環境狀況較好,無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它擴散性污染。
4.2.2場地位置應相對高與周圍,場地本身應有一定坡度,以防污水流入,便于雨水排放。
4.2.3場地應全部硬化,平整、不積水、無塵土飛揚。
4.2.4場地應劃分垛位,每個垛位均用石頭等堅硬、不透水材料壘砌而成,標明排號和垛號,排與排之間的距離應便于車輛和人員通行,同排的垛位距離應不小于1米,以保持通風良好。
4.2.5場地內應保持清潔衛生,不得有廢物、垃圾、糞便等。
4.2.6場地內不得存放有毒、有害、有污染等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的安全衛生有影響的物品。
4.2.7場地應有圍墻、鐵門或鐵欄門保護,防止被盜。
4.2.8場地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4.2.9 場地建立并有效實施進口飼料及飼料添加劑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5.監督管理
5.1檢驗檢疫機構對存放場地實行備案制度。由存放場地法定代表人(以下簡稱存放單位)向檢驗檢疫部門遞交申請(附件1),經檢驗檢疫部門審查合格后予以備案,并在遼寧局網站上公布。備案有效期為3年,未經備案或未在備案有效內的不得存放進境動物源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
5.2存放進境待檢的動物源性飼料、飼料添加劑應依《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以下簡稱《檢疫許可證》)要求進行。存放前,存放單位需與進口動物源性飼料、飼料添加劑企業(以下簡稱進口企業)簽訂書面存放協議,進口企業持此協議復印件及其他材料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辦理《檢疫許可證》。
檢驗檢疫機構在辦理《檢疫許可證》時,應根據存放協議明確進境動物源性飼料、飼料添加劑存放單位。
5.3 進境待檢的動物源性飼料、飼料添加劑在存放期間即進境后至檢驗檢疫出證放行前,存放單位負有監督管理責任。
5.4存放單位應配合檢驗檢疫部門做好進境待檢的動物源性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管理工作。存放單位一律憑有效的《入境貨物通關單》入庫、憑《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或《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出庫,并留復印件存檔。無上述單證的,不得出、入庫。
5.5存放單位應建立出入庫登記,包括檢驗檢疫報檢號、品名、收貨人、輸出國家、提單號、運輸工具名稱、集裝箱號、入庫日期、數量、重量、存(分)放垛位排號等。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5.6檢驗檢疫機構對存放單位實施日常監督和年度審核制度。施檢人員不定期抽查存放場地的條件保持、出入庫登記和《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復印件的收存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檢驗檢疫機構每年對備案的存放場所進行一次年度審核,存放條件不能保持,管理不符合要求,而又得不到整改的,檢驗檢疫機構將取銷其備案資格,不得存放進境待檢動物源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
為加強進境動物源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檢驗檢疫,規范對進境動物源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存放場地(以下簡稱存放場地)的監督,確保進境動物源性飼料、飼料添加劑的安全衛生,特制定本規程。
2適用范圍
本規程適用于存放進境待檢的動物源性飼料、飼料添加劑的室內庫房和露天場地,也適用于檢驗檢疫機構指定的加施飼料標簽、更換包裝等場所。
3術語
動物源性飼料:指含有加工動物蛋白或油脂的飼料。
飼料添加劑:指飼料加工、制作、使用過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質。
4存放場地基本條件
存放場地應靠近進境口岸碼頭,原則上不超過20km,交通便利。
4.1室內庫房
4.1.1室內為水泥地面,平整潔凈。
4.1.2庫內光線、照明、通風良好。
4.1.3場地應劃分剁位,放置墊板,設置剁位排號。
4.1.4庫房有防火、防爆、防鼠、防盜設施,有專人管理。
4.1.5不得存放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的安全衛生有影響的物品;
4.1.6 建立并有效實施進口飼料及飼料添加劑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4.2露天場地的基本條件
4.2.1場地外圍環境狀況較好,無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它擴散性污染。
4.2.2場地位置應相對高與周圍,場地本身應有一定坡度,以防污水流入,便于雨水排放。
4.2.3場地應全部硬化,平整、不積水、無塵土飛揚。
4.2.4場地應劃分垛位,每個垛位均用石頭等堅硬、不透水材料壘砌而成,標明排號和垛號,排與排之間的距離應便于車輛和人員通行,同排的垛位距離應不小于1米,以保持通風良好。
4.2.5場地內應保持清潔衛生,不得有廢物、垃圾、糞便等。
4.2.6場地內不得存放有毒、有害、有污染等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的安全衛生有影響的物品。
4.2.7場地應有圍墻、鐵門或鐵欄門保護,防止被盜。
4.2.8場地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4.2.9 場地建立并有效實施進口飼料及飼料添加劑質量安全管理制度。
5.監督管理
5.1檢驗檢疫機構對存放場地實行備案制度。由存放場地法定代表人(以下簡稱存放單位)向檢驗檢疫部門遞交申請(附件1),經檢驗檢疫部門審查合格后予以備案,并在遼寧局網站上公布。備案有效期為3年,未經備案或未在備案有效內的不得存放進境動物源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
5.2存放進境待檢的動物源性飼料、飼料添加劑應依《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以下簡稱《檢疫許可證》)要求進行。存放前,存放單位需與進口動物源性飼料、飼料添加劑企業(以下簡稱進口企業)簽訂書面存放協議,進口企業持此協議復印件及其他材料向檢驗檢疫機構申請辦理《檢疫許可證》。
檢驗檢疫機構在辦理《檢疫許可證》時,應根據存放協議明確進境動物源性飼料、飼料添加劑存放單位。
5.3 進境待檢的動物源性飼料、飼料添加劑在存放期間即進境后至檢驗檢疫出證放行前,存放單位負有監督管理責任。
5.4存放單位應配合檢驗檢疫部門做好進境待檢的動物源性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管理工作。存放單位一律憑有效的《入境貨物通關單》入庫、憑《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或《檢驗檢疫處理通知書》出庫,并留復印件存檔。無上述單證的,不得出、入庫。
5.5存放單位應建立出入庫登記,包括檢驗檢疫報檢號、品名、收貨人、輸出國家、提單號、運輸工具名稱、集裝箱號、入庫日期、數量、重量、存(分)放垛位排號等。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5.6檢驗檢疫機構對存放單位實施日常監督和年度審核制度。施檢人員不定期抽查存放場地的條件保持、出入庫登記和《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復印件的收存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檢驗檢疫機構每年對備案的存放場所進行一次年度審核,存放條件不能保持,管理不符合要求,而又得不到整改的,檢驗檢疫機構將取銷其備案資格,不得存放進境待檢動物源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