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各大企業、事業單位: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禁牧和草畜平衡監督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15年12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內蒙古自治區禁牧和草畜平衡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依法保護草原生態環境,加強對禁牧和草畜平衡的監督管理,依據草原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境內禁牧和草畜平衡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旗縣級人民政府和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是落實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實施主體,應當嚴格落實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加強對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落實工作的組織實施。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確定禁牧和草畜平衡區域。
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實行目標管理,納入蘇木鄉鎮年度考核。
第四條 旗縣級人民政府分別與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草原使用權單位簽訂禁牧和草畜平衡責任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與嘎查村委員會簽訂禁牧和草畜平衡責任狀。
集體所有草原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嘎查村委員會,與草原承包經營者簽訂禁牧責任書或者草畜平衡責任書,落實禁牧和草畜平衡的具體內容。
全民所有草原由旗縣級人民政府組織草原使用權單位,與草原承包經營者簽訂禁牧責任書或者草畜平衡責任書,落實禁牧和草畜平衡的具體內容。
禁牧責任書或草畜平衡責任書簽訂后應當由旗縣級草原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禁牧責任書和草畜平衡責任書樣本由自治區農牧業廳統一制定。
第五條 蘇木鄉鎮、嘎查村應當加強對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宣傳教育,并將禁牧和草畜平衡內容納入嘎查村的村規民約。
第六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落實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督查和指導。
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對蘇木鄉鎮、嘎查村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落實情況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
第七條 各級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草原監督管理機構是落實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監督主體。
旗縣級草原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
上級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及草原監督管理機構,加強對下級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及草原監督管理機構落實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監管情況的督查和指導。
第八條 實施禁牧和草畜平衡的區域實行草原管護員制度。
草原管護人員要協助旗縣級草原監督管理人員對履行禁牧和草畜平衡責任情況進行監督。
草原管護員管理辦法由自治區農牧業廳制定。旗縣級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九條 草原承包經營者或者使用者必須認真履行禁牧和草畜平衡的有關規定。
在禁牧區內放牧或者違反草畜平衡規定超載放牧的,草原監督管理機構按照草原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依法進行查處。
旗縣級人民政府未嚴格落實禁牧制度,未按要求完成草畜平衡核定任務的,自治區有關部門將核減本年度獎勵資金。
第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等落實與相關資金發放的銜接機制。
草原補獎區域內的補助獎勵資金發放應當與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落實的監管情況掛鉤。
第十一條 旗縣級財政部門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制定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落實具體辦法,明確草原補獎資金的具體發放和監管措施。
第十二條 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落實監督和舉報制度,相關部門設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充分發揮群眾監督和社會輿論監督作用。
第十三條 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落實情況公示制度。蘇木鄉鎮人民政府以嘎查村為單位,定期公示禁牧和草畜平衡落實情況。嘎查村以牧戶為單位,定期公示禁牧和草畜平衡的落實情況。
第十四條 違反禁牧和草畜平衡規定的罰沒款,實行收支兩條線,應當用于禁牧和草畜平衡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要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職責或發現違法行為不予以制止、查處,徇私舞弊,造成嚴重后果的,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禁牧是指一定時期內在天然草原上禁止放牧利用的措施,期限一般在一年以上。
草畜平衡是指在一定區域和時間內,通過天然草原和其他途徑提供的飼草飼料量與飼養牲畜所需的飼草飼料量達到動態平衡,促進草原生態系統良性循環的措施。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禁牧和草畜平衡監督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2015年12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內蒙古自治區禁牧和草畜平衡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依法保護草原生態環境,加強對禁牧和草畜平衡的監督管理,依據草原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境內禁牧和草畜平衡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 旗縣級人民政府和蘇木鄉鎮人民政府是落實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實施主體,應當嚴格落實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加強對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落實工作的組織實施。
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確定禁牧和草畜平衡區域。
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對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實行目標管理,納入蘇木鄉鎮年度考核。
第四條 旗縣級人民政府分別與蘇木鄉鎮人民政府和草原使用權單位簽訂禁牧和草畜平衡責任狀;蘇木鄉鎮人民政府與嘎查村委員會簽訂禁牧和草畜平衡責任狀。
集體所有草原由蘇木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嘎查村委員會,與草原承包經營者簽訂禁牧責任書或者草畜平衡責任書,落實禁牧和草畜平衡的具體內容。
全民所有草原由旗縣級人民政府組織草原使用權單位,與草原承包經營者簽訂禁牧責任書或者草畜平衡責任書,落實禁牧和草畜平衡的具體內容。
禁牧責任書或草畜平衡責任書簽訂后應當由旗縣級草原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禁牧責任書和草畜平衡責任書樣本由自治區農牧業廳統一制定。
第五條 蘇木鄉鎮、嘎查村應當加強對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宣傳教育,并將禁牧和草畜平衡內容納入嘎查村的村規民約。
第六條 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落實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督查和指導。
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對蘇木鄉鎮、嘎查村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落實情況進行不定期監督檢查。
第七條 各級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草原監督管理機構是落實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的監督主體。
旗縣級草原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管理。
上級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及草原監督管理機構,加強對下級草原行政主管部門及草原監督管理機構落實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監管情況的督查和指導。
第八條 實施禁牧和草畜平衡的區域實行草原管護員制度。
草原管護人員要協助旗縣級草原監督管理人員對履行禁牧和草畜平衡責任情況進行監督。
草原管護員管理辦法由自治區農牧業廳制定。旗縣級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九條 草原承包經營者或者使用者必須認真履行禁牧和草畜平衡的有關規定。
在禁牧區內放牧或者違反草畜平衡規定超載放牧的,草原監督管理機構按照草原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依法進行查處。
旗縣級人民政府未嚴格落實禁牧制度,未按要求完成草畜平衡核定任務的,自治區有關部門將核減本年度獎勵資金。
第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等落實與相關資金發放的銜接機制。
草原補獎區域內的補助獎勵資金發放應當與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落實的監管情況掛鉤。
第十一條 旗縣級財政部門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制定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落實具體辦法,明確草原補獎資金的具體發放和監管措施。
第十二條 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禁牧和草畜平衡制度落實監督和舉報制度,相關部門設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充分發揮群眾監督和社會輿論監督作用。
第十三條 旗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禁牧和草畜平衡工作落實情況公示制度。蘇木鄉鎮人民政府以嘎查村為單位,定期公示禁牧和草畜平衡落實情況。嘎查村以牧戶為單位,定期公示禁牧和草畜平衡的落實情況。
第十四條 違反禁牧和草畜平衡規定的罰沒款,實行收支兩條線,應當用于禁牧和草畜平衡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要忠于職守,秉公執法。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依法履行職責或發現違法行為不予以制止、查處,徇私舞弊,造成嚴重后果的,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禁牧是指一定時期內在天然草原上禁止放牧利用的措施,期限一般在一年以上。
草畜平衡是指在一定區域和時間內,通過天然草原和其他途徑提供的飼草飼料量與飼養牲畜所需的飼草飼料量達到動態平衡,促進草原生態系統良性循環的措施。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