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海洋與漁業主管局:
為進一步優化發展環境,提高行政效能,方便群眾辦理行政審批事項,經研究,決定在《關于調整漁業捕撈許可等12項行政審批權限的通知》(浙海漁發〔2012〕22號)的基礎上,第二批對水生動植物防疫、檢疫等4項行政審批權限進行調整。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內容
列入本次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包括:水生動植物防疫、檢疫;海底電纜、管道路由調查、勘測許可;因教學、科研需要在無居民海島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標本許可;野生水產種苗調運許可。具體調整意見詳見附表。
二、有關要求
1.調整行政審批權限工作政策性強,各地要高度重視,加強對行政審批工作的領導,依法加強管理,完善各項行政審批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及時落實有關人員和設備,確保行政審批工作平穩有序開展。
2.本次行政審批權限調整自即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 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局行政審批權限調整意見匯總表(第二批).doc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