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省畜牧局制定的《河南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河南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辦法
(省畜牧局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種畜禽管理,規范種畜禽生產經營行為,維護種畜禽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畜禽良種繁育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種畜禽或者商品代仔畜、雛禽生產經營的單位、個人應當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農戶飼養的種畜禽用于自繁自養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雛禽出售的,農戶飼養種公畜進行互助配種的,不需要辦理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三條 申請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規定的條件。
第四條 申請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申請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種畜禽場的基礎條件、技術力量、群體規模、種畜禽生產和技術資料等。
(三)種畜禽生產、質量管理的相關制度。
(四)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五)畜牧技術人員學歷證明或資格證明。
(六)種畜禽品種來源證明。
(七)場區平面圖。
第五條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實行分級管理。
第六條 申請取得生產家畜卵子、冷凍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由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七條 申請取得畜禽原種場、保種場或者地方畜禽遺傳資源場,配套系的曾祖代場、祖代場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申請人向省轄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轄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報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省轄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意見之日起20日內依法作出決定,如決定不予發證,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申請取得各類種畜禽擴繁場、配套系的父母代場、種公豬站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申請人向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報省轄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省轄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意見之日起20日內依法作出決定。如決定不予發證,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 申請取得家畜人工授精(配種)站及專門從事禽蛋孵化、生產經營商品代仔畜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申請人向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依法作出決定。如決定不予發證,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各類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審核、審批應當采取實地查看、資料審查、詢問評議等方式進行。具體審核標準由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樣式統一印制。
第十二條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內,如許可證注明項目發生變更,持證者應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按本辦法第六、七、八、九條規定的程序辦理項目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需繼續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的,持證者應當在期滿30日前提出復驗換證申請,并按本辦法第六、七、八、九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申請復驗換證的持證者,除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供相關材料外,還應當提供3年持證期內種畜禽生產經營情況、種畜禽場供種質量情況、用戶反映情況、種畜禽檔案管理情況以及種畜禽銷售時依法出具種畜禽合格證明、檢疫合格證明、畜禽系譜資料等情況。
第十四條 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于每年6月20日前和12月20日前將核發種畜禽場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情況報省轄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省轄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將核發種畜禽場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情況報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省畜牧局制定的《河南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辦法》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河南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辦法
(省畜牧局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種畜禽管理,規范種畜禽生產經營行為,維護種畜禽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畜禽良種繁育體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種畜禽或者商品代仔畜、雛禽生產經營的單位、個人應當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持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后方可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農戶飼養的種畜禽用于自繁自養和有少量剩余仔畜、雛禽出售的,農戶飼養種公畜進行互助配種的,不需要辦理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
第三條 申請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條規定的條件。
第四條 申請取得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申請表。
(二)申請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種畜禽場的基礎條件、技術力量、群體規模、種畜禽生產和技術資料等。
(三)種畜禽生產、質量管理的相關制度。
(四)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五)畜牧技術人員學歷證明或資格證明。
(六)種畜禽品種來源證明。
(七)場區平面圖。
第五條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審核發放實行分級管理。
第六條 申請取得生產家畜卵子、冷凍精液、胚胎等遺傳材料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由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七條 申請取得畜禽原種場、保種場或者地方畜禽遺傳資源場,配套系的曾祖代場、祖代場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申請人向省轄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轄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報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省轄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意見之日起20日內依法作出決定,如決定不予發證,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八條 申請取得各類種畜禽擴繁場、配套系的父母代場、種公豬站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申請人向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并出具審核意見,報省轄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省轄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意見之日起20日內依法作出決定。如決定不予發證,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九條 申請取得家畜人工授精(配種)站及專門從事禽蛋孵化、生產經營商品代仔畜的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申請人向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依法作出決定。如決定不予發證,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各類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審核、審批應當采取實地查看、資料審查、詢問評議等方式進行。具體審核標準由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樣式統一印制。
第十二條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3年。在有效期內,如許可證注明項目發生變更,持證者應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按本辦法第六、七、八、九條規定的程序辦理項目變更手續。
第十三條 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需繼續從事種畜禽生產經營的,持證者應當在期滿30日前提出復驗換證申請,并按本辦法第六、七、八、九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申請復驗換證的持證者,除按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提供相關材料外,還應當提供3年持證期內種畜禽生產經營情況、種畜禽場供種質量情況、用戶反映情況、種畜禽檔案管理情況以及種畜禽銷售時依法出具種畜禽合格證明、檢疫合格證明、畜禽系譜資料等情況。
第十四條 縣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于每年6月20日前和12月20日前將核發種畜禽場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情況報省轄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省轄市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應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將核發種畜禽場生產經營許可證的情況報省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